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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方林莉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119-123
大学生恋爱是高校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有恋爱就有失恋的可能,近年来,大学生因失恋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不计其数。冲动、不成熟的身心特点使得大学生极易采取过激行为发泄心中愤懑;尚未形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大学生们很难周全地考虑问题,预料不到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倘若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认识,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给予他们足够的关爱和引导,相信因失恋而诱发的犯罪危机会逐渐减少,更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社会环境指日可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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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庆国 《河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6(1):68-70
新时期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大学生违法犯罪主体范围扩大、犯罪类型多样化、侵犯性权利的违法犯罪突出、呈现社会化趋势、违法犯罪的过程具有突发性、违法犯罪手段和方法具有高智能性、网络违法犯罪增多、贫困大学生违法犯罪增多等特点,从大学生自身、家庭、学校和社会多个方面分析其原因并寻找预防的对策,是一种有效的预防方法。 相似文献
4.
女大学生的恋爱心理调查及其对策——对当代女大学生恋爱心理的调查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曾庆东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108-111
选取在校女大学生为研究对象,运用个体访谈及问卷调查方式,对女大学生的恋爱现状、恋爱观念、恋爱行为、恋爱与经济、恋爱与性行为、恋爱与社会关系等进行了考察,旨在对女大学生情感问题的真实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提出了女大学生应对情感问题的策略。 相似文献
5.
当前大学生恋爱观念与恋爱心理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来,大学生恋爱的现象呈扩大趋势。正确分析和探讨大学生的恋爱观念与恋爱心理对于指导大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大学生成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要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大学生恋爱的发展过程、恋爱的特点和恋爱观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并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恋爱心理卫生指导。 相似文献
6.
女大学生恋爱观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范小西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67-69
女大学生的恋爱观存在的问题包括:恋爱动机功利化、恋爱目的复杂化、择偶标准实用化、恋爱心理盲从化、恋爱心理理想化、性观念开放化、性行为实施化、恋爱行为过于公开化,因此,必须从社会、学校、家庭、女大学生自身采取相应的策略。 相似文献
7.
洛阳地区大学生恋爱观调查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采用自编的《大学生恋爱观调查》问卷,抽取洛阳理工学院部分在校生为研究对象,针对恋爱现状、恋爱动机、择偶标准、恋爱对自身的影响及恋爱中性观念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恋爱现象普遍,且女生多于男生;恋爱观点开放,传统道德弱化;恋爱动机多元化,择偶标准理性化。建议大学生在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同时要加强性健康教育、女性性文化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相似文献
8.
易崇辉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3(5):17-21
革命是20世纪中国公共领域最大的事件,恋爱婚姻是个人私人领域能自主决定的最重要的事件。在20世纪这百年时间里,在不同的"革命"阶段,革命与恋爱先后呈现出合一、磨合、革命规范恋爱、革命禁锢恋爱、恋爱与革命相剥离以及革命消失后恋爱呈现出的身体性情形。革命与恋爱关系的变化,可以折射出20世纪中国社会变化的轨迹,映射出百年来人们不同的生存状态。 相似文献
9.
围绕当前大学生恋爱中存在的恋情物化、责任意识淡薄、观念过于开放、虚荣心和占有心强、颠倒恋爱与学业主次等道德失范问题及由此引起的一系列严重影响一部分大学生学业完成和身心健康发育问题,以及校园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问题展开讨论,提出高校在正确理解、接受大学生恋爱现象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加强大学生恋爱道德规范和恋爱心理教育与咨询,把大学生恋爱道德教育作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教育大学生遵守恋爱道德规范,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正确处理爱情与事业的关系,正确处理恋爱挫折,学校应设置专门课程和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教师,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观。 相似文献
10.
魏道显 《新疆石油教育学院学报》2005,8(3):16-17
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有人曾将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贩毒、环境污染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本文试图从社会、学校、家庭等方面探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以期能够引起人们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问题的关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相似文献
11.
张杰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6(3):93-97
中亚地区的地理环境及经济文化历史和背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了发展的可能,并且决定了它具有显著地与恐怖主义犯罪相互交织和转换的特性。毒品犯罪、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化、跨国界化,促成中亚地区正在向跨国犯罪的热点地区演变。 相似文献
12.
李锡海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4):129-135
文化与犯罪都起源于原始社会,说明从历史渊源上,文化与犯罪是不可分的。如果说,在文明社会犯罪在本质上是向兽性的复归,那么在原始社会,犯罪就是人类兽性的随意表露。因此,原始社会的犯罪必然更司空见惯,更被认为是社会的正常现象。由犯罪起源可知,从本源上讲,犯罪与私有制和阶级斗争没有直接的关系。私有制和阶级斗争能增加一些新的犯罪类型,能加剧某些犯罪,但不能决定犯罪的起源。 相似文献
13.
邵维国 《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2):54-57
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刑罚理论基础上.根据配刑的报应与功利相统一的理论,对于各种贪利性犯罪、侵害财产性犯罪、轻缓的犯罪以及过失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刑;根据刑罚谦抑的理论,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可以突破刑罚报应性的规定,对凡是适用罚金刑就可以实现个别预防的犯罪,都应当规定罚金;根据犯罪学和刑罚作用的相关理论,对于主要是由于社会环境而直接造成的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我国罚金刑适用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对于各种较轻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当规定罚金刑. 相似文献
14.
聂昭伟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6):124-129
两大法系犯罪构成具有推定功能,由于推定同时也是一个诉讼法概念,因而使犯罪构成具有诉讼功能,其不仅决定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而且决定着证明标准的选择。我国犯罪构成源自前苏联,前苏联在改造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体系时,在内容上抛弃了违法性要件,并在结构上破坏了其层次性,导致该体系推定机能的丧失。为此,需要恢复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推定机能,以实现对刑事诉讼证明问题的指导,从而恢复犯罪构成体系的诉讼功能。 相似文献
15.
王文华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24(4):72-75
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地区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机会增加,同时也带来更为复杂多样的国际性的犯罪现象,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对利益的追逐使得经济犯罪、国际犯罪和其他犯罪迅速增长,其内容与形式也在不断演变。我国刑法应当关注与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刑法的协调,特别是在国际犯罪与经济犯罪领域。 相似文献
16.
AN Zhi-guo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
汶川大地震是近三十年来我国遭受的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对人们的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冲击。历史经验表明,特大自然灾害往往会增加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灾时犯罪在时间、空间分布上,在犯罪类型、犯罪方式等方面都有其自身特点。应对灾时犯罪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强社会控制、内化外部规范,防范群体犯罪的发生。对灾后重建阶段容易出现的性犯罪、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要坚决进行打击。 相似文献
17.
何承斌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9(5):113-117
职务犯罪是困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腐败现象最极端的表现,而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更大。本文提出职务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而将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划分为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两种类型,并指出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按“国家工作人员所构成的职务犯罪性质定罪处罚”的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8.
当代海盗犯罪呈现出与以往海盗犯罪不同的特点,因而仅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对海盗罪的相关规定来对海盗罪进行打击会显得力不从心,结合当代海盗犯罪的特点,比较借鉴相关国家关于海盗罪的规定,具体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海盗罪行为对象的拓宽。由于现代海盗罪作案方式的特殊性,为了有效地惩治海盗犯罪,可适当参照英国1700年补充法令的规定,"同船谋反以及对船长采取拘禁行为或限制自由以阻止船长对海盗行为的抵抗都可视为海盗行为",将海盗罪行为对象予以拓宽,不再局限于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物,而拓宽至任何船舶或飞机。二是海盗罪行为领域的延伸。由于目前海盗犯罪不仅仅发生在公海领域,海盗犯罪亦正呈向领海发展的趋势,因此如果一味地遵循《公约》所规定的只惩罚发生在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范围的行为,就会使相应的海盗犯罪无法受到惩罚,故为有效地打击相应犯罪,应取消对海盗犯罪行为领域的过度限定。随着当前海盗犯罪的日益猖獗,海盗作案手段的更加凶残,只有将海盗犯罪进行作案特点的归纳、立法上的重新审视以及立法完善措施的思考,才能顺应当前制止海盗犯罪的国际化趋势。 相似文献
19.
邓中文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5(2):64-68
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最明显区别便是发生领域不同,商业贿赂犯罪仅仅发生在商业活动中。经济往来领域不如商业活动领域明确,不能用经济往来领域来界定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范围。商业贿赂所涉刑法罪名中"利用职务上便利"规定中的"职务"一词应作扩大解释,不宜作职务和劳务的区分,凡是能对商业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职务活动均能称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商业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可把是否违背职责作为限制条件予以考虑,以体现商业贿赂犯罪与公职贿赂犯罪的区别,起到限制商业贿赂犯罪外延过分扩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仝其宪 《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3-58
新近学界泛起将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调整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其立论的最大“法宝”在于食品安全犯罪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生命权,即公共安全。其实,“危害后果严重”不是判断主要客体的依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归属取决于其行为特性和本国立法价值取向及立法传统。食品安全犯罪与传统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具有兼容性,将其归属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并无不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