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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诚实信用衡平学说。我国合同法中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不同 ,认为在合同法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就此否定其在合同法中的确立 ,无异于因噎废食。情势变更是合同严守原则的例外 ,它包括不可抗力 ,并产生两大法律效果 :双方当事人再交涉义务 ;双方当事人获得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权。  相似文献   

2.
在Feenstra和Hanson所提出的激励制度模型之下,中国加工企业最优的生产控制模式是委托人或代理人独占加工投入采购权和加工企业所有权。利用中国的统计数据对这一理论,即独占假说进行实证研究,现实的生产控制模式与独占假说的理论推断基本上不相吻合。  相似文献   

3.
合同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时首先应该允许当事人行使私力救济权,但在一定条件下合同解除权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混合性质。审查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应当将合同目的与违约后果有机结合,防止当事人在对方存在轻微违约行为时滥用合同解除权。某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护守约方,平衡双方的利益。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应继续有效。在当前形势下审理合同解除纠纷,应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文规定再交涉义务,而在我国的司法裁判中,确有引入再交涉制度的必要性与实践基础。再交涉义务在性质上应属于单方义务、行为义务和不真正义务。应区分再交涉义务与诚信磋商义务,前者仅包括开启交涉的义务。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效果仅为合同调整权限的限制或变更,交涉过程中一方确有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可类推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5.
杜勤 《河南社会科学》2011,19(4):109-111
形象代言人在享有角色商品化权的同时也面临着权利限制。因此形象代言人在实现角色商品化权时,应审慎注意不能虚假代言,不能违反在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角色商品化许可使用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正当使用身份,防止公众对代言企业或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联想、淡化与污损,保持角色完整,保持人格声誉,行为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惯例与诚信等内容。在合同附随义务的视野下,要实现对角色商品化权的权利限制,我们应完善违反合同附随义务行为的归责原则、可诉性、法律责任形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
罗莉 《学术研究》2024,(2):61-68
作者的经济和精神利益的实现建立在著作权得到充分行使的基础上。作者将其著作权转让或者许可后,如受让人或者独占被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则将造成著作权闲置、作者利益受损,社会文化繁荣亦受影响。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34条赋予作者以收回权。但该收回权使用范围过于狭窄,忽略了复制发行权外的其他著作权闲置情况,也未给予图书作者外的其他作者提供救济。英国和美国的收回权行使简便,但必须在较长的等待期后才能行使,被证明其既非解决著作权闲置问题的最佳选择,也无助于增加作者的收益。德国模式下,著作权人在独占被许可人怠于行使权利时可及时行使收回权,更有助于解决著作权闲置问题,且较好地平衡了作者和著作权受让人及独占被许可人的利益,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7.
1885年10月英国侵占缅甸,中英就缅甸事务展开交涉。在此过程中,赫德先后通过意图获取谈判权、提供解决建议以及对方法进行完善等步骤对交涉进行私人承包,赫德的举措一方面为了维护其在华海关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其在英国政府眼中的能人形象。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合同解除规范的冲突与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解除权的法律性质究竟是形成权还是请求权、究竟是当事人的私权还是法院的职权,我国合同立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解除规范给了我们不同的回答。形成权的实现无需请求,请求权的实现取决于司法程序的确信。司法解释对立法本意的篡改严重破坏了脆弱的法治基础,司法专权被堂而皇之地披上实质正义的外衣。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制度的规范汲取各国合同立法之所长,制度价值尊崇,应当被坚持。司法解释的解除规则严重违背依法裁判、私法自治原则,应当被坚决抛弃。  相似文献   

9.
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在法律上对公司享有的对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和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制度包括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东权的内部转让应采取相对自由模式,除章程对转让进行限制外,股东权可以自由转让;其转让的程序包括股东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和公司股东权转让登记两个阶段。股东权的外部转让应采取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选择适用的模式;其转让的程序包括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公司股东权转让登记三个阶段。应坚持公司内部登记生效主义和公司外部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转让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在实务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或曰合同项下的一项义务或几项义务的履行附条件,远远多于合同附条件。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与合同附条件既存在差异,也有共同点,适用法律时对二者均应关注,不可偏废。合同的条款附条件仍然属于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因为它完全符合附条件的规格要求,却与附期限相去甚远。判断合同的条款附条件有效或无效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不宜是诚信原则、公平原则,而应为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公平原则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分配。  相似文献   

11.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私法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更是以其诚实、善意、公正的理念受到了人们的推崇。根据合同成立的不同阶段,合同法中的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主要包括:一是磋商中的诚信,即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恶意隐瞒、欺诈及胁迫等形式促使合同的成立;二是诚信履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应当按照交易的本旨勤勉的履行合同,不得滥用权利,违反诚信、恶意履行;三是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义务,通常表现为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协助及保密的义务。在以合意为中心构建而成的古典契约法理论和绝对契约自由遭到抨击之时.诚信原则犹如普罗米修斯之火给合同法带来了新生,以诚信原则为基础的关系契约论的兴起,限制了绝对的契约自由,将传统的“铁面无私”的合同法重塑为富有“人类真情实感”的合同法。  相似文献   

12.
医疗服务合同成立的传统理论与合同法中要约承诺的构成要件存在矛盾,应将医疗服务事业的设置本身看成要约,患者挂号就诊的行为则构成承诺。医疗服务机构有强制缔约的义务,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关系,保护事实上的弱者(患者)的权益。医疗服务合同不是单一的某种合同,而是属于混合合同中的类型结合合同,应适用于类型结合合同中各有名合同组成部分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和限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私权自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契约自由原则为个人的权利运用提供了广泛的机会,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塑造其与他人的法律关系,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契约,与谁订立契约,以及订什么样的契约。债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只能通过契约建立、变更或解除。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新的权利形态,具有许多传统财产所不具备的特点,因此,在其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时,便出现了不少现行法律难以应对的情形。在深入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关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契约自由原则的适用和限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为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和制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14.
吴长波 《兰州学刊》2005,(4):135-137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两大法系的合同法中一条共用的重要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合同相对性原则已在许多交易领域变得力不从心,严重影响了社会交易的效率和安全.为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对该原则作出了很多例外规定.本文主要立足于中国合同法立法现状,在分析借鉴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合同立法先进成果的同时,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5.
契约文化在中国已有六千五百年的历史,在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契约”只被表述为“契”或是“文约”,经过几千年的传承演变逐渐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契约制度。文章从理解西方契约理念着手,以中国四川自贡地区特有的盐业契约为例,探析我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理念,将其与我国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对比分析,发掘传统文化领域中优秀的盐业契约法律文化并充实我国契约理论,寻求传统契约理念对现实立法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6.
契约自由与环境权益的冲突与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春女 《北方论丛》2008,(1):145-149
契约自由是传统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契约自由强调契约是当事人的合意,而合意又是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的结果,因此,契约即正义,它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但是,契约自由原则在现代社会受到挑战,特别是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今天,契约自由被指责为环境危机的根源。解决传统民法中的契约自由与现代环境权益的冲突已成为契约自由在现代社会发展的首要任务。只有树立新的环境保护观念,赋予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以环境保护的内容并使契约主体承担环境保护的公法义务,用现代"生态人"的人格取代传统"经济人"的人格,才能实现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实现环境公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房地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但是由于开发商与购房的人经济地位和专业知识的不对等,而导致购房人的利益受损,特别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以专业术语等隐藏的不公平的条款,不仅违背契约自由原则,违反了双方利益平衡原则,也违反了契约正义的最高追求。  相似文献   

18.
试论先合同义务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苏惠芳 《阴山学刊》2004,17(1):119-123
先合同义务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理论基础。它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是对缔约信赖利益的保护。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适用于合同无效、被撤消、变更、解除,合同成立后生效前以及合同生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仅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而未明确先合同义务,尚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继续性合同解除制度无须采用终止、解除二元模式,可沿用现有解除概念,但应区分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效力、条件。继续性合同解除条件规范应采取一般性规定与特殊性规定结合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大解除自由,同时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相应限制。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须注意对可得利益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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