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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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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事立法默认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子,犯罪对象只能是女子,隐藏着"性别假定".但是实践中客观存在女子强奸男子和同性强奸的情况,由于强奸行为对男性的伤害巨大,男子的性心理与性生理反应存在差异,法律需要平等保护男女两性性权利等原因,立法应当淡化隐藏在强奸罪立法中的"性别假定",使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中性化.  相似文献   

2.
随着妇女主体意识的觉醒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强奸罪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模式发生了变迁。强奸罪的保护法益由社会风化变更为性的自主权。强奸罪的主体与对象包括男女两性。丈夫身份已经不能使婚内强奸行为合法化,对于违背配偶意愿而强制性交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相似文献   

3.
关于强奸妇女罪(以下简称强奸罪)的犯罪客体、基本特征、犯罪手段等几个问题,在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较大。由于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因而有深入探讨之必要。强奸罪的犯罪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在刑法理论上是指被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而言。强奸罪的直接客体(以下简称强奸罪的客体)是什么?我国法学界大体有两种不同看法: 一、妇女身心健康说。这种看法认为,“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或者说是“……危害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对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在刑法上无法可依,而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这严重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文章参照国外刑事立法,从应然性和实然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前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但应尽快制订新的刑法典修正案,将男性纳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以解决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于男性间强制性肛交行为所产生的冲突,并使我国关于强奸罪的刑事立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强奸罪的犯罪对象为女性,直接实行犯限于男性,但目前女性对他人的性侵害也时有发生。在这一点上,许多国家的立法已经走在前面,将强奸罪的主体规定为一般主体。我国也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情况,修改刑法,以保护男性的正当性权利。  相似文献   

6.
婚内强奸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能否在强奸罪中评价婚内强奸是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富争议的问题 ,刑法理论对此存肯定论与否定论的对立。强奸罪的法益应该是双重的 ,包括妇女的性权利及社会的性秩序 ,婚内强奸虽然侵犯妇女性权利 ,但并不侵犯社会的性秩序。婚内强奸因缺失强奸罪客体要件而不成立强奸罪 ,对此行为应在伤害罪或虐待罪中加以评价。  相似文献   

7.
关于青海藏族公民强奸妇女罪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正> 强奸妇女罪,是指以暴力、协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严重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是完全正确的,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又确立了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两少一宽”政策,这是因为青海藏族公民受旧的传统习俗影响,形成了本民族特有的道德准则及其与当代社会道德规范的差异,相应地造成了藏族公民犯强奸罪的特殊性。因此,对藏族公民强奸妇女罪如何正确地把刑法与“两少一宽”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予以适用,就成为一个比较特殊和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本文拟对这个问题略加探讨。  相似文献   

8.
徐律 《理论界》2007,(7):89-90
婚内强奸一直是刑法界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范围内对这一问题的有罪化趋势日益明朗,我国对此问题的定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关注。本文从刑法的角度,就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看法、刑法的价值以及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较为详细地阐释了笔者对婚内强奸行为的认识,并就国内就此问题的立法提出改进的意见。  相似文献   

9.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信息时代产生的一种新型犯罪,我国刑法第285条对此作出规定。然而,该罪在罪名、犯罪客体和对象、犯罪主体、刑种和量刑、刑事管辖权等方面都存在一些立法缺陷。因此,从立法层面应规范罪名的表述,适当扩大犯罪对象的范围,增加单位犯罪主体,增加本罪的刑种,提高本罪的刑度,明确本罪的刑事管辖权。  相似文献   

10.
新加坡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具体、严格,无论是在犯罪构成上还是在刑罚体系方面都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借鉴新加坡受贿犯罪立法,我国立法者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应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扩大主体范围;将犯罪对象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以顺应社会发展需求;降低入罪标准,遏制“贪小贪少不犯罪”的扭曲心理;废除受贿犯罪关于“死刑”的规定,以“罚金刑”代之,使刑罚的设置符合贪利性犯罪本质;同时要完善刑罚梯度,保证量刑的统一和公正。  相似文献   

11.
论唐群英的女子解放思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群英是民国初年最具影响的女权运动领袖。她的妇女解放思想具有爱国性、民主性的特征:首先,她认为“天下兴亡,匹妇有责”,妇女也应争取民族解放,“国强家不危”;女子所负“国家之责任”,比男子更重要。其次,她的女子解放思想更多的表现为反封建的民主性。第三,其女子解放思想不仅仅是要实现在政治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在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社会及家庭生活中取得与男子完全一样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婚内强奸的刑法学理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封志晔 《中州学刊》2008,(2):100-102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强奸妻子的行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我国<刑法>的处罚对象.否定婚内强奸构成犯罪的观点是陈旧落后的,但其指出的将婚内强奸行为入罪的特殊性如取证困难、婚姻关系的存在等具有合理性.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婚内强奸的刑事处罚应该区别于普通强奸罪,可采用自诉原则,在<刑法>中增加规定强制罪,对婚内强奸行为按照强制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13.
论中国近代女学的产生和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中国近代女学的产生和发展高华德,崔薇圃在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对中国女子危害尤深,在这种“妇德”观的束缚下,中国女子被牢牢地禁锢在家庭之中,“上焉者,男子之玩物耳;中焉者,男子之仆耳;下焉者,恣睢折磨,凌虐...  相似文献   

14.
受贿犯罪的主体立法直接体现了立法者惩治此类犯罪的价值取向和对象范围,意义重大。现行刑法对受贿犯罪主体及其罪名的规定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惩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应当依照一定的原则并结合受贿犯罪的本质,重构受贿犯罪的主体范围及其相关罪名。  相似文献   

15.
论破产犯罪的立法问题沈贵明(郑州大学法学院)破产犯罪立法之必要国外破产法中大都有罚则规定,所处罚对象属于刑事犯罪之性质,一般称之为“破产犯罪”①。有关破产罚则的规定大体包括三类:其一,对破产人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处罚;其二,对破产管理人或监查人等...  相似文献   

16.
王桢 《天府新论》2019,(1):120-133
中华人民共和国附属刑法即将走过40年的立法历程,随着社会生活的更新变化,在预防和规制犯罪方面的作用越发重要。然而,当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单一的犯罪宣示性立法模式,使附属刑法本应具有的犯罪创制、法典修补、条文指引等实质机能烛尽光穷。究其原因,源于对历史之殇的矫枉过正和对法典范式的过度信赖,使附属刑法丧失了独立的体系地位,成为刑法典的陪衬。但是,刑法典自身的迟钝性与滞后性,注定了其无法回应特殊领域法益保护的“供给需求”,因而在规制这些犯罪时力不能及。所以,必须重新赋予附属刑法实质机能,确立其独立地位,废除单一犯罪宣示性模式,重新构建以指引性为核心、修补性为主体、创制性为补充的多元化模式,使其与刑法典共同肃清危害社会发展的犯罪荆棘。  相似文献   

17.
“嫖宿幼女”一词始见于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嫖宿幼女”入强奸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沿用这一做法。1997年刑法创设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违背文明社会的一般法理,背离儿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在法社会学上,嫖宿幼女罪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污名化,客观上保护了“嫖宿幼女”行为,从一个侧面引发了性侵幼女的犯罪浪潮。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立法机关的声誉,引发官民对立。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利于保护儿童,有利于提高刑法的震慑力,有利于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  相似文献   

18.
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对当今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随着我国单身成年男性人口的增加,强奸犯罪隐患加大,然而,网络的广泛普及使非婚性行为的产生更加容易,强奸犯罪的发案率出现逐步下降的趋势,同时,也使强奸犯罪的手段和方式趋向复杂化,较之熟人强奸和陌生人强奸,网友强奸显现出了其特殊性。对网络环境下强奸犯罪的趋势和特点进行系统的实证分析,对于预防和控制此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对积极刑法观的立法回应,体现并贯彻了古典自由主义的刑法思想以及法律家长主义的保护理念,重点强调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中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这类主体的身份特殊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其所照护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明知”“手段行为”以及“情节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要素。本罪与强奸罪为对立关系,“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二者的本质区别。从教义学上说,本罪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殊职责人员”获得了未成年女性的实质同意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当然,本罪在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上仍存在适用困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采用非强制手段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情形无法适用,同时也缺乏对未成年男性的法益保护。  相似文献   

20.
上古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起主导作用,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大家族处于核心地位。整个氏族公社在几个老祖母的领导下,过着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自由平等的生活。当时实行的对偶婚规定男子必须随从女方,白天在本氏族劳动,晚上去女方氏族去寻求对偶和婚配。所以公社的集体财产是由女子继承,世系也是按女方计算的。即所谓“男子出嫁,子女从母,母女传承。”到了女系氏族公社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与畜牧业的作用日益重要,并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来源,强而重的体力劳动逐渐转移到男子身上,于是体力较强的男子便在经济生活中逐步居于主导地位,以男子为核心的大家族家长制便应运而生,男性家长与丈夫居于统治地位的父系氏族公社也逐步形成。男女地位的转变,导致了婚姻形式的变化,原来以女子为主导的不固定的对偶婚转变成以男子为主体的、比较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已婚女子必须到丈夫家居住,而且必须受丈夫的绝对支配。在这个基础上财产也转变为父子继承,世系也转变为按父系计算。这就是“女子出嫁,子女从父,父子传承,”当时的墓葬制度就真实地反映了这种情况,例如甘肃临夏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十六座男女合葬墓中,普遍是男子仰身居中,女子侧身屈向男子,甘肃武威皇娘娘台遗址一座三人合葬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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