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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燕娜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7):40-47+94-95
人工智能的普及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也带来了数据泄露、算法偏差、责任分配不清、主客关系变得不稳定的风险。有效控制人工智能的伦理风险,应当优先考虑其技术设计,并且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立其在社会中的责任范围,建立完善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确立其作为主体的地位,并且坚持其诚实守信的原则;此外,还应当加速其法律化的步伐,建立完善的智能伦理制度,以期实现“人—机”的和谐共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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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浪潮的到来,云计算、深度学习、大数据等技术不断普及,人工智能已嵌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影响科技领域的发展,同时也给政治、经济、社会、道德伦理等领域带来了风险与挑战。由此,应从社会、政府及人类自身三个层面积极探索应对策略,以期形成多方共同参与、相互联动的有效合力机制,实现对人工智能的合理控制,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社会风险。探索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方向,推进“技术”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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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生成式预训练变压器,ChatGPT技术在推动人类社会进入通用人工智能时代的同时,也会“堆积”一些形而上学问题。其在技术演进中,呈现的偏差性、不可靠性、鲁棒性、有毒性等伦理特性,诱发了道德判定障碍、社会偏见刻板化、用户数据去隐私化、科学技术异化等人工智能伦理风险。只有凸显人文价值关怀,重塑伦理主体责任,强化伦理政策导向,创新伦理运行机制,才能有效纾解ChatGPT技术带来的伦理风险,使人工智能系统成功融入人类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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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世春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6):36-41
斯塔尔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思想以繁荣伦理学为视角,旨在塑造促进人类繁荣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它认为应确立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的中心节点,由这些中心节点担任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的元责任主体,负责确保个人、组织和国家了解他们的责任和履行责则。在斯塔尔看来,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应遵循韧性原则、试探性治理原则、学习能力原则和元责任原则。他还提出了自己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路径:重新反思人工智能研究和创新与伦理之间的关系、测量人工智能的开发和使用对人类繁荣的影响、建立人工智能知识库、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机制。斯塔尔人工智能生态系统伦理治理思想一方面引领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研究从技术个体层面向系统层面发展,另一方面为人工智能生态系统的伦理治理提供方法论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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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圆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60-165
人工智能赋能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发展的必然走向。思想政治教育与人工智能的深度耦合,促进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精准化与“出场”多元化,提升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但随着技术向度的增强与工具理性思维的介入,思想政治教育也面临着不同维度的伦理风险。通过分析人工智能赋能思想政治教育伦理风险的成因发现,人工智能的类人属性不断强化、算法自主性导致的不可预测性不断增加、风险认知与外在保障具有有限性,导致了伦理风险“在场”的必然性。为了规避伦理风险,要以道御术,守正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立场;要以情化人,构建柔性的共情共鸣机制;要以法为界,明确人工智能赋能的何以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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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冲击和更新传媒发展的技术底层,导致新闻生产方式、传媒产业链、传媒价值链发生快速而巨大的变迁。技术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新的伦理问题,传统新闻伦理规范无法提供支撑。本文以人工智能新闻应用中的现实问题为突破口,借鉴国外伦理理论和实践中的合理思想和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传统伦理和现实语境,借助技术伦理学的研究视角,从伦理基石、基本原则、政策框架、责任主体、道德规范、技术工具等方面提出中国人工智能新闻伦理的构建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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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应急管理中,强化城市的“承灾能力”和“自恢复能力”,有利于完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从“韧性城市”理论的视角,分析传统城市应急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在事前预测预警能力、事中处置应对能力和事后恢复重建能力上面临的新问题:应急预警能力有待提高、应急处置措施有待改进、协同应对能力有待加强。我们应抓住人工智能时代科技发展的新机遇,努力做到智能化的预测预警及应急响应,全过程的实时感知及趋势分析,多方面的协同应对与恢复重建,以提高城市应急管理的智能化水平和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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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闪闪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1(6):571-576
在大数据等新技术的支持下,人工智能迎来新一轮革命。新一代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将给人的发展带来双重影响:一方面,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人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人的生存社会化,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可能性;有利于带来更多的自由时间,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可能性;有助于消除异化劳动,促进社会关系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它将在人的劳动权利、人的思维方式以及人的伦理等方面构成新的挑战。面对新挑战,需从社会层面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失业问题、思维异化问题以及技术伦理问题,以使人工智能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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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发展促成了网络代际更迭。在大数据为核心的Internet 3.0阶段,网络在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发生变化,网络的刑法属性由传统的犯罪对象、工具演变为网络犯罪的场域空间和存在方式。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也随之演化,在传统犯罪网络化趋势加强的同时,出现了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犯罪形态。在对比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危害性评价差异的基础上,可以将网络犯罪区分为三种类型:危害性评价等价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类型、线上线下危害性评价背离的网络犯罪类型、以网络大数据为核心的新型网络犯罪,后者尤以人工智能犯罪为代表。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冲击着以人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也给刑法提出了新的命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意味着新的风险时代的到来。刑法对以网络为工具和对象的犯罪进行了有效立法应对,但对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犯罪规制不力,对以“网络为空间”的犯罪应对不力,对以“网络为存在本质”的犯罪尚未作出实质回应。刑法缺乏应对新型网络犯罪的风险机制,一是对大数据系统安全、算法安全和数据与信息安全为内容的新型网络安全风险应对不足,二是对滥用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瑕疵带来的刑事风险缺乏应对。同时,在立法规制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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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五唯"是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新问题,也是新文科建设及评价必须面对的新课题。教育评价改革视域下新文科建设依赖于最前沿的人工智能技术,人工智能时代新文科建设的逻辑理路表征为:知识论逻辑——人工智能促进文科学科专业生成,新生成专业的发展评价要坚持"问题+需求"导向;教育观逻辑——人工智能将改变文科学生培养目标,人工智能时代新文科人才培养目标的评价应避免专业和培养范式的"碎片化";教研方法论逻辑——人工智能将改变文科教学方式,新文科借助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打造更加科学与合理的"教"与"学"的评价体系。构建教育评价改革视域下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文科评价的应然图景,需要坚持:评价目的彰显立德树人、评价主体交互多元、评价标准科学多样、评价方式多维联动、评价结果全息直观和评价支持系统的"智能介入"。人工智能时代新文科建设和创新发展的现实需求有四个方面:造就时代新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破学科界限,推进学科专业融合发展;树立"全人"发展理念,培养学生大数据能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要实现教育评价改革视域下人工智能时代新文科建设目标,需要构建四个实践路径:课程体系设置"文理融合",打造立体的专业课程体系、优化通识教育课程模块、拓展专业课程设置内容;教学模式创建"理实并重",创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模式;教师队伍建设"校内外协同",创建高水平的教学团队;文科评价要打破"五唯"取向,坚持"新理念"引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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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消费者心理研究概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罗子明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8(3):47-50
消费者心理研究已经成为我国心理学研究领域中市场规模最大、涉及人数最多的一个分支,它为企业产品研制、市场推广、策略选择、经营管理决策等方面提供直接有效的决策依据。本文对国内消费者心理研究的主要项目、研究方法进行了综述,并总结出该领域的发展方向,即专业著作的成熟、抽样技术的完善、消费者研究数据库的系统化与商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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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波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3):142-154
人工智能刑事风险并非属于一种"超个人风险"类型。对人工智能刑事风险认知的主观幻化现象进行逐一诘问,能够得知:超个人风险分为事实层面的现象风险和规范层面的法律风险,智能产品在设计和编制程序范围外,其所实施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仅是一种纯粹事实的现象风险。人工智能产品刑事责任评价的路径阻却在于智能技术本身缺乏生活情感的经验总结、智能产品适用刑罚规范不具备现实意义、深度学习是凭借人类思维模式的基础输出进行的。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立法归责应确立限制从属性,亦即,限制可允许性与超越性的人工智能风险之存在,明确人工智能刑事风险从属于自然人主体。继而,可为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立法的科学化探索奠定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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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对人工智能医学应用中伦理问题的认知差异及其影响因素,提升医务人员的伦理认知和伦理决策能力,文章采用方便抽样方法,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对安徽省某三级公立医院813名医务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医务人员了解人工智能医学应用中伦理问题的渠道分散,主要通过新闻资讯和科普文章;医务人员认为安全风险和隐私保护是人工智能医学应用中最主要的伦理问题,分别占76.1%和64.9%;医务人员的专业年限、职称和对人工智能医学应用的了解程度与其对人工智能医疗应用中伦理问题的认知有关(P<0.05)。大多数医务人员对人工智能医学应用及其带来的伦理问题了解程度不高,认知缺乏系统性。应加强医务人员对人工智能医学应用中伦理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医务人员人工智能医学应用的伦理认知水平,规范开发医疗人工智能技术的算法,健全医疗人工智能的伦理监管体系,推动相关立法,保障医疗人工智能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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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6):145-156
随着人工智能发展方兴未艾,网络安全面临人工智能化入侵,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化成为了科技发展的产物,这必将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财产权、隐私权的保障构成威胁。特别是网络犯罪的衍生紧跟科技发展的步伐,这就导致网络犯罪的方法产生了质变,扩大了网络犯的罪危害性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对我国传统刑事法律的入罪规则产生了一系列的冲击,存在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主犯特征被弱化、帮助行为的正犯责任界定不清、片面共犯的适用范围狭窄的缺陷。为此,在人工智能与网络犯罪深度融合的今天,针对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化的衍生趋势,亟待调整治理网络犯罪刑事策略的着力点,通过国内实体法与法律解释的横向对接,司法解释与立法修正的梯度制衡,调整评价网络犯罪的刑法边界,以此改变当前治理网络犯罪入罪门槛高、刑罚权发动晚的现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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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兼爱”伦理观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冬梅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8(4):35-39
墨子的“兼爱”思想是一种人类整体之爱、无差别之爱,具体表现为一种爱无差等的伦理精神,而这种爱无差等的伦理精神分别通过“爱人如己”的人际伦理原则和“非攻”的社会政治伦理原则得到鲜明表达。“兼爱”的伦理思想虽然在墨子时代未能如墨子所愿发挥出其预想的作用,但在当代社会仍有其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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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政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6(3):131-141
针对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需要根据刑法作出具体的认定。如果自动驾驶汽车由于行驶造成他人伤亡、数额较大的财物毁坏,应先确定行为主体。辅助驾驶型自动驾驶汽车的行为主体是辅助驾驶人,完全自动型驾驶汽车的行为主体是汽车生产商。在认定辅助驾驶型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时,根据辅助驾驶人所具备故意或过失的具体形式,其驾驶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在认定完全自动型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犯罪时,汽车生产商的行为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且只能是作为犯,定罪的核心在于汽车生厂商的注意义务和注意能力。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