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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的存在是确定雇主责任的基础条件.在实践中判断是否成立雇佣关系应以雇主对雇员是否有控制和监督权为主,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针对立法上的问题,应该制定专门的雇佣基本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雇佣关系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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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校学生的可雇佣性和可雇佣性技能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对于可雇佣性和可雇佣性技能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需要从其概念内涵中进行具体分析和把握。可雇佣性本身是抽象概念,可雇佣性技能是可雇佣性概念的操作化指标,二者具有共同的核心。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还很薄弱,我们需要参照国际研究结合中国现实构建切实可行的中国高校离校生的可雇佣性模型,运用可操作化指标体系对我国高校离校生的可雇佣性水平和高校的建设状况进行量化评估,从而为可雇佣性开发和建设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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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的犯罪中止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学术界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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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合犯概念的揭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不能脱离结合犯的初始意义,应反映结合犯的本质内涵和立法目的,不能脱离法律的实证规定,不能混淆规范刑法学与本体刑法学的界限,不能脱离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所谓结合犯是指立法者基于特定立法目的的考虑,将两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为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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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中组织犯的刑事责任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其二,在认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犯刑事责任时注意实体与程序法的紧密联系。另外,对于未成年人参加到黑恶势力犯罪中的情况如何定罪和量刑,涉及间接正犯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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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作为结果犯的一种,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发生作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其范畴与概念的这种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危险犯成立犯罪的初始形态为未遂;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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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 《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8(4):52-56
危险犯既遂后主动排除危险状态行为的定性问题是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此学者们进行了不断的探讨。理论上存在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以及实害犯中止说三种观点。本文在评析这些观点的基础上,赞同实害犯中止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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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归责对象包含侵害性犯罪和危险性犯罪已成为通识。我国对危险犯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初,但对其分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危险犯是指法益陷入某种危险之中,具有结果属性。危险性犯侧重行为本身的描述,不具有结果属性。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是从行为角度认定犯罪分类的结果。虽然这一分类源于日本,但与德国刑法中的危险性犯具有相同的内涵。具体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具体危险性犯,抽象危险犯对应危险性犯中的抽象危险性犯。对前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需要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对后者行为危险性的判断,由立法直接作出规定,无须法官依据具体情形作出。鉴于刑法用语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应采用危险犯与危险性犯的危险犯犯罪分类,抽象的具体危险犯(即准抽象危险犯)其本质属于具体危险性犯,不应单独增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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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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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及其具体认定,我国刑法学界争论不休,这也给司法实务带来很大影响.这些理论争议通常脱离了中国立法与司法相冲突的实际,陷入误区.建议在分则增设相关条文予以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虽然造成了法定危险状态而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但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实害结果发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增设条文之前,应尊重法律拟制,并立足中国刑法解决危险犯犯罪形态的具体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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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退休后,我经朋友介绍在一家外地驻上海的办事处做钟点工,每天打扫卫生和收发邮件。最近,新来的主管对我态度很恶劣。请问,我是否可以随时辞去这份工作,而不必按原来主管的要求做满一年?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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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现代劳务市场中一种典型的临时用工方式,从世界范围来看,大致经历了从立法限制到放松管制再到立法调整的转型。《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共享经济下企业用工出现一些新问题,导致实践中名为派遣实质却为直接雇佣,或者名义上不是派遣但事实又属于派遣的用工混乱更为凸现。通过分析当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行政规制的疏漏、司法救济的困境,我们认为对劳务派遣的实质判定的标准主要在于雇佣和使用是否真正相分离,应当将“雇佣与使用相分离”这一标准贯穿立法、行政以及司法整个过程,实现对弱势劳动者在实质法律关系下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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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它要求刑事立法由传统的罪责刑法向安全刑法转型。后者是一种新的刑法观,其注重事先预防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坚持结果本位立场,恪守传统的罪责自负原则,过度追求法典化,其归责范围过于狭窄,与安全刑法理念不相适应,难以有效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危险犯。由于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实害结果一般不会立即出现而是以危险状态长期存在,其最终造成实害结果是一种必然,所以在《刑法》中增设环境危险犯对于环境犯罪的规制意义明显。我国环境犯罪中的环境危险犯设置,应采具体危险犯的立法模式;在罪过形式上,应评价对“行为认识”的罪过而不是对“危险认识”的罪过;在处罚范围上,应当承认单位作为环境危险犯的犯罪主体;在刑罚适用上,应对环境危险犯与环境实害犯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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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娜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4):104-105,112
纯正身份犯如何定罪是纯正身份犯的核心问题,对此,理论界及实务界观点纷呈.结合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深入分析论证纯正身份犯在单独犯罪及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何正确定罪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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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惊惊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40-43
以刑法的禁止性规范来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会面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不纯正不作为行为和作为行为在刑法的非难上是等价值的,这就是等值性问题的由来。等值性的性质研究经历了因果关系论、违法性论到目前占主流的构成要件论三个阶段,以构成要件论较有理论指导意义。等值性的判断标准是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依据,目前学界还未形成统一的观点。对此日高义博教授的特别行为要素和不作为人的原因设定标准具有值得借鉴的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