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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9)
为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省委、省政府川委发[1998]2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川委办[1998]44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10号、省委24号、省委办44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办好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尽快形成正常的运作机制在国有企业抓紧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和代管科室,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关键措施。各级政府及其解困再就业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委办44号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抓好这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实现在8月底以前,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现有的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从9月份开始,下岗职工随下岗随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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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10)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在全省国有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加强对下岗职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在全省国有企业尽快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一)按照中央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凡是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相应的再就业服务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中心")。建立和完善"中心",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托管,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我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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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9)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掌握好基本生活费保障对象和保障工作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下岗职工是指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原企业已无生产或工作岗位,且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有劳动收入的人员。厂内轮训、停薪留职、离岗退养、劳务输出、多种经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脱产接受学历教育人员等不视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企业负担为主,政府、社会筹资补助的原则。国有独资盈利(含不盈不亏)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自筹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财政和社会筹集资金的补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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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5):43-43
2004年以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川委发[2004]1号、[2005]12号文件(以下分别简称“省委1号、12号文件”)精神,通过落实目标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强化就业服务等措施。推动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也应该看到。我省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难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为进一步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关于全省集中解决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遗留问题的总结报告〉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6]1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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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9)
为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两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1998]19号),现就省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都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凡有下岗职工的省属国有企业,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同时还应按要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其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心")承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下岗职工少的也可指定相关机构承办。"中心"的职责是:办理下岗职工确认的有关手续;负责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对下岗职工进行动态管理。主管部门的职责是: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的协调;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申请的审核和转报;基本生活保障情况的信息反馈以及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和主管部门都要各尽其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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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05年基本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要求,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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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7)
为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6月2日至3日,省委、省政府在成都隆重召开了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谢世杰、宋宝瑞、聂荣贵、秦玉琴、杨崇汇、张中伟、席义方、沈国俊、王景荣、陈文光、陶武先、冯崇泰、刘绍先、甘道明、周光荣、牟绪珩、徐世群、邹广严、李进、王恒丰、孙同川等出席了会议,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地、州的负责同志等共3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委副书记秦玉琴、张中伟主持。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谢世杰在讲话中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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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2006,(6):41-43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1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川劳社[2006]2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我省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四川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四川省农村劳动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以下简称《求职登记证明》),以及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有关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企业实体认定证明》)等证件发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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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理论与实践》1998,(8)
在企业深化改革和调整优化结构过程中,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也是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保护广大职工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维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抓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一)落实资金是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关键措施。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一保吃饭,二保稳定"的原则,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资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