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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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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承继《物权法》时有必要反思物权法草案违宪事件对《物权法》造成的不良影响,对当初为权宜之计而增设的宪法性、管理性规定和一些被删除的必要规定,作出删除与增补。《物权编》还应当注意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历史与体系关联。在不动产登记程序法已独立发展起来的情况下,《物权编》不应再照搬《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的不动产登记,对不动产登记实体法作出规定即可。在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时,不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构成重复立法,是应当处理的重要问题。另外,应注意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所创设的裁判规则,合理吸收并转化为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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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星 《江汉论坛》2020,(11):112-118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类社会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利用发展到立体利用,空间法律体系得以形成和发展。空间可以从土地中分离出来而成为权利客体,因此空间所有权并不违反"一物一权"原则。空间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可以认为其确立了完整的空间物权体系,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地役权和空间担保物权。空间物权体系的确立并不是创制新的物权类型,而是《民法典》确立的物权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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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国施行,我国即将进入民法典时代。“盛世制法典,国运必兴隆。”结合《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围绕我国房地产业相关问题展开分析论述,着重分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建建筑物抵押与担保物权的实现问题。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实务中的实际做法,探讨房地产业在运行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风险的防范,突出法律对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规制作用。  相似文献   

6.
现代市场经济语境下,担保的功能定位已经不限于债之保全,更多的是商事主体以较低成本扩大融资规模的重要手段。我国担保制度不乏"商事"元素,但受限于物权体制,在立法和实施中存在规则缺失、制度障碍、裁判标准混乱三大问题,这已成为影响我国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短板"。商事担保规范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完善必须设立科学的立法选择标准,从而实现民法与商法的"帕累托最优"。根据商事担保规范与民事担保规范的相互关系和区分程度,可以将类型化划分为"替代型""互补型""冲突型"三类规范,以此设立合理的商事担保规范加入民法典物权编的口径和标准,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商事担保规范设计加入和完善的方案。商事担保的完善不限于"典内",更重要的是通过"典外",特别是通过法律适用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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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明安 《天府新论》2007,3(4):77-82
物权保护采侵权责任的立法模式抑或物权请求权模式,在学界有不同看法。前者虽有其合理性,但弊端更为显著,不仅可能模糊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更有颠覆侵权行为法价值的危险,在立法上不足采。对后者来说,物权请求权使民法的性格得以彰显,符合请求权作为权利的内在逻辑。因此,物权请求权模式也具有更充分的存在理由,为立法所采实为理性选择之结果。  相似文献   

8.
随着世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方式已经从平面走向了立体,空间权制度在备围立法上相继得以确立,而我国尚没有关于空间权(或空间使用权)制度的专门立法,这与我国对于空间利用的社套现状极不相称。本文通过对于空间使用权的理论研究和对部分国家与地区的立法分析,井结合《物权法》革案,提出我国空间使用权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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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物权法》第136条虽然确认了建设用地的空间分层使用,但是并没有很好地界定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之性质,且未为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纵向范围的划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由此导致学理上和实践中的论争.通过研究,我们认为应当将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解释为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地表设立普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其权利之纵向范围仅为土地上下一定合理范围内的附带空间.该合理范围的界定应采“最狭义的实际需要说”,该范围之外可由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建设用地分层使用的空间权利.  相似文献   

11.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对土地的利用逐渐由平面趋向地面之上空及地下,形成垂直式的立体发展,空间权的概念因而产生。目前,土地空间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相继建立,而我国对空间权的立法尚属空白,对其研究也十分匮乏,尤其是对空间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笔者拟从空间权的立法概况、空间权的内涵及关于我国空间权的立法思考三个方面对空间权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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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与城市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扩大,对土地的利用逐渐由平面趋向地面之上空及地下,形成垂直式的立体发展,空间权的概念因而产生.目前,土地空间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相继建立,而我国对空间权的立法尚属空白,对其研究也十分匮乏,尤其是对空间权的基本理论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笔者拟从空间权的立法概况、空间权的内涵及关于我国空间权的立法思考三个方面对空间权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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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明(中国青少年犯罪预防中心秘书长,报告会主持人):首先请三位教授从不同的角度谈一谈《物权法》的立法背景.也就是上午江平教授没有讲完的话题。立法的背景,这是第一个环节;第二个环节谈谈“关于土地问题”;第三个环节谈论更多的是跟城里人有关的“业主问题”;第四个环节是有关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14.
动产动态质押的模式演进伴随着物流金融业务的现代化而转型,一部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史”本质上也是一部动产动态质押的“蜕变史”。在融资担保实践中,动产动态质押存在三种运作模式:委托监管、统一授信和物流银行模式。动产动态质押吸收了动产静态质押、动产浮动抵押和仓单质押的制度优势,兼顾了质物的流动性与质权的担保力,实乃弥补我国非移转占有型动产担保制度缺憾的最佳选择。质权人以专业监管稀释出质人的质物控制力,以最低价值控制线特定化质物价值,具体通过质物审查行为和质物监管行为设立与存续动态质权。质权人控制的质物价值处于最低价值控制线之上时,出质人可以增加、置换、提取质物,质权不受影响。对质物负有保管义务的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担保的债权受偿后,质权人应返还质押财产或解除质押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是否设置知识产权编是民法典体系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系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各自的重要意义方面论述了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从法典体系化的角度分析了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在体例上采取概括式立法的理由,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立法内容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16.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雇佣(劳动)法律规整一直因民事立法的绕行而深陷体系化困境。历史形成的割裂与分离,常使这种最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身处立法的灰色地带,尚有大量漏洞乃至空白,急需借深入、细致的体系化梳理来弥补、完善。对此,学界曾一度寄众望于《民法典》立法,想借民法路径完成该整合任务。但《民法典》最终仍选择绕行。所以,只能另辟蹊径,尝试借《劳动合同法》来实现整合。首先,需在该法内巧妙设置“链接”条款,明确其与《民法典》间的“特别—一般”关联;而后再通过法解释学,谨慎限定民法(尤其是债法)一般原理能够渗透到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维度,防止其过渡入侵劳动法理及其规制刚性;最后,再将一直被民法遗漏的民事雇佣及诸多过渡性雇佣形态,作为典型劳动关系规整的补充形态、特殊形态,统一整理、分类,独立成章或分置于第五章“特别规定”之下各自成节,以查缺补漏,力求体系完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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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取得的特别规则之一,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具备市场流通性的盗赃物却被排除在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否认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合理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与稳定.我国正在编纂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从价值梳理与路径选择着手构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促进社会稳定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8.
陈诚 《南方论刊》2007,(4):23-26
物权法草案中关于"法律未作规定的,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视为物权"之条款几经删改,该条款存废争议的焦点在于其是否突破和违背了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反映了立法界与学理界对物权法定原则及该原则之缓冲所持态度的差异.虽然新通过之物权法最终并未吸纳此款,但该条款仍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际上,只要立法对物权性质作出符合本国国情的科学合理的界定,那么符合物权性质的权利就可以通过"法定的"物权性质而得到立法承认,就不会对传统的物权法定原则造成冲突,并且该条款的出台亦为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冲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9.
近二十年,居住权终于入典,意义重大.不过,《民法典》物权编第十四章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既有模糊之处,又有规范缺失,有必要在解释论上加以澄清,便于法律适用的同时,尽可能拓展其制度体系和适用场景.在系统讨论并扩展了居住权的主体、客体、权能的同时分析居住权的设立、伴随债之关系、移转和消灭等法律适用问题.借此使得作为一种新类型用益物权的居住权制度,从纸面规定变成现实中人们利用财产的一种新形式,并借助实践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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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强 《云南社会科学》2020,(2):111-118+187
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增加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目的就在于实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但如果依据物权法的逻辑,"同权"的目标应该是民法典物权编统一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应该还是《土地管理法》单独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应该与国有土地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客体、设定权利的主体、设定方式等方面遵循相同的物权逻辑。因为行政管制的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在权能限制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均表现出特殊性,既涉及私权指向的私益,也涉及公权力指向的公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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