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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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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ID机制作为传统投资仲裁机制的代表,赋予东道国三件自卫的法宝:逐案审批同意权、当地救济优先权和东道国法律适用权.ECT是国际能源领域第一个授权投资者直接针对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提请国际投资仲裁的多边条约,其投资仲裁条款完全排除ICSID机制三大法宝的适用,取而代之的是投资者对抗东道国的强制仲裁权、随时仲裁权和国际法排他适用权.作为ECT的观察国,我国应灵活地应对ECT投资仲裁的新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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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4)条所做声明构成ICSID对涉中国案管辖权的条件之一。即使在1998年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同意"全部投资争议可提交ICSID",ICSID对涉中国投资条约仲裁的管辖权依旧受到限制。基于"一国两制"的现实,中国在投资条约实践中应明确香港澳门居民不适用中国双边投资条约。  相似文献   

4.
国际投资条约对国际法的制度创新,体现在国际投资条约既要求缔约国承担相应的结果义务,也对东道国国内法提出了明确的程序性要求。在投资者—国家之间的投资条约仲裁中,仲裁庭优先适用国际法而罔顾国内法,与《华盛顿公约》第42条的规定不符,往往导致不合理的裁决。在国际投资法制中,条约和国内法的相互关系是国家主权和全球治理理论取得平衡的反映。  相似文献   

5.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我国作为世界资本输入大国的同时,也逐渐成为世界资本输出大国.而在诸多对外投资活动中,海外并购地位突出,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之后,海外并购活动异常活跃.在海外并购出现争议时,协商、调解、调停、国内司法途径等都是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此外,ICSID仲裁也是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对我国而言,不断增加的海外并购也可能带来更多的争议,例如我国平安就其在比利时的并购争议向ICSID申请仲裁就是一例.但是,近年来ICSID仲裁面临了诸多的挑战.本文认为,尽管国际社会对ICSID仲裁有诸多质疑,但是这一制度对解决海外并购争议仍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真正利用这一制度解决争议时,该制度审理耗时长、费用高、执行难等特点却也使其成为“奢侈的消费”.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7.
所创设的争端解决机制满足了国际商事交易当事方对投资争端解决手段的需求和选择.但由于存在着主权豁免因素,从而导致ICSID仲裁裁决的执行仍然困难重重.在国际商事交往中,争端的有效解决是公认之理、应有之意,争端双方均有责任、有义务尊重并遵守争端解决机构依法得出的结论.当国家以私性主体身份从事商事行为时,执行针对其私性财产所作出的某项仲裁裁决是逻辑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  相似文献   

8.
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经常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问题,维护正常的国际交往秩序、保障公共利益离不开合理的国际投资仲裁。但是由于国际投资仲裁存在很多的缺陷,要想有效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具体的改进措施。  相似文献   

9.
宁波大学法学院石慧副教授撰,法律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投资条约仲裁机制的形成是近年来国际投资领域内最令人瞩目的发展,然而仲裁实践却普遍存在混乱的状态:多重程序、裁决一致性缺失、私权对公权的挑战。为寻找问题的根源,该书选择批判的视角,提出以下命题:投资条约仲裁具有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独特性,而当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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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基于条约提起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的秘密性所暴露的缺陷备受关注,对此,不少学者倡导在仲裁机制内提高程序透明度,以补苴罅漏。一些仲裁规则和国际投资条约也已经就该问题做了相关规定或修改,将透明度要求推进到了改革实践阶段。就目前而言,对这场改革的功效进行褒贬时机尚早,且不能执一而论。然而,透明度改革作为一项重大变化,无疑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的未来发展路径产生影响,其所承载的价值取向也反映了国际法治和文明的发展方向,因此,对其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应予以支持。同时,我国作为兼具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双重身份的大国,应正视投资仲裁透明度改革可能带来的蝴蝶效应,谨慎考虑国内法治面临的挑战。对此,我国应从规范文本及文本之外的其他领域两个层面分别采取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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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全球缔结双边投资条约最活跃的国家之一。目前中国经历了三次双边投资条约的现代化转型。当下国际投资协定在对新自由主义的反思、全球化理论及环境、社会治理理论发展的趋势下,正经历较为剧烈的变动。国际投资条约的持续改革为中国提供了一个机会,可以从传统的规则接受者角色转变为重新设计BITs的规则制定者角色。因此,通过对三代中国BITs的分析,阐述了条约内容在不断更新过程中的背景、原因、特征及其内在缺陷,总结了中国BITs现代化转型的背后原因,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下BITs现代化改革中的路径选择,提出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加强国家监管以及推进可持续投资理念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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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ICSID仲裁已经成为通行的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ICSID公约第25条(2)(b)为扩大公约的属人效力范围,赋予具有外国控制因素的东道国法人投资者以另一缔约国国籍,但公约本身对法人东道国国籍的认定、外国控制的形式和程度,以及功能性国籍协议的具体表现形式等付之阙如,学者学说和ICSID仲裁实践歧异纷呈。法人投资者的东道国国籍应当依据东道国国内法及相关国际条约予以认定,而其功能性国籍则需满足ICSID公约的客观标准,功能性国籍协议并不限于明示的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结数量屡创新高,协定内容不断扩充,自由化趋势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开始纳入透明度条款,规定详细的透明度义务。但这项义务是否属于投资仲裁制度的涉案范畴,各国对此还有不同理解和缔约实践。  相似文献   

15.
鉴于国内从法律方面就发展我国对外投资的研究较少,有必要对国际投资的概念、风险及相关国家的影响进行归纳,并结合我国实际,从法律角度对我国对外投资的现状进行分析,正视存在的问题,从宏观、微观多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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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期待是源于国内法中的合理期待而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国际投资仲裁庭经常援引投资者的期待作为裁定东道国违反公平与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的依据.从相关国际投资仲裁案例中可以发现,尽管投资者的期待原则在间接征收和公平与公正待遇诉讼请求下均有涉及,但是国际仲裁庭在处理公平与公正待遇诉求时对该原则做出了更为宽泛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非洲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呈现出从“多边化”到“非洲化”的演进特色,而衡平路径的选择称得上是“非洲化”国际投资法的革新特征之一。非洲国际投资法衡平路径的选择是国家经济主权行使与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在平衡需求,是非洲国际投资法“多边化”与“非洲化”发展的衡平器,是实现非洲国际投资可持续发展的“善治”路径。衡平路径主要表现为东道国监管权与投资保护义务的进一步明文细化,外国投资者可持续发展义务的施加,投资者-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平衡性革新等。基于此,应加强我国赴非投资监管制度的体系化与现代化建设,提升我国在非投资者经营合规管理的自我能力,凝聚各方合力贯彻施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相似文献   

18.
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表现在国际投资条约内容的新发展和仲裁实践的再调整.这种转型的推动力是各国对新自由主义的反思,以及学者和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投资体制的批判.中国兼具资本输入国与输出国的双重身份,是国际投资法转型的代表和中坚力量.国际投资法的转型表明,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国际投资法领域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承认,但实质上只是对国际既有经济秩序的改良而已.中国在考虑制定新的高水平BIT范本时,应当审慎平衡投资者和国家利益,完善对二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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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签订新式双边投资条约需要注意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虽然新式BITs中的规定与中国曾作出的ICSID公约第25(4)条保留在事实上已经相悖,但由于撤回条约保留是一种要式行为,所以不能认为中国已经撤回了该条保留,且现阶段也最好不要撤回该条保留.在对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立场上,应该理性地采取防守策略,通过完善新式BITs中有关仲裁机制利用的规定从而谨慎地积累实践经验,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仲裁机制利用方面的完善措施包括在新式BITs中限定"投资者"的范围、规定"安全例外"和"一般例外"等.  相似文献   

20.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首先取决于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历经换代更新后,对运用国际投资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接受度明显提升,这有助于扩张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范围。对于非ICSID项下的投资仲裁裁决,其在中国法院的执行难度要高于ICSID项下的仲裁裁决,这主要是基于相应规范基础的缺失。中国在加入《华盛顿公约》的同时向ICSID发送了一份限制可仲裁事项的通知,该项通知并不构成中国承认与执行投资仲裁裁决的障碍。中国政府与投资者对国际仲裁程序的参与度不高,且中国内地所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不适用港澳特区,这将限制相应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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