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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在我国,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侦查活动的独特属性决定了侦查行为很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因此,为了保护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侦查监督就成了侦查程序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而我国检察院自侦程序却恰恰缺乏这种外部监督,这就使法律的公正性受到了挑战。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检察机关又肩负着侦查犯罪的职责,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自侦案件的监督缺位。因此,对于自侦案件,必须借鉴国外的做法,从立法上进行约束,并且赋予人民法院、辩护律师相应的权力对之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检察机关如何行使对自侦案件的监督权,是理论和实践都备受关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自侦案件的监督进行研究并从理论层面提出改革方案,意义深远。本文以基层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实践为视角,力图总结我国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现状及不足,分析问题的成因并予以规范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权力设置和行使上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违反了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原则,容易造成权力滥用,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监督机制的正当化,应当以正当程序为基本原则。从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两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权利与权力制约机制。具体来讲,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应是今后检察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自侦案件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同时给出检察院正确行驶自身权利以及完善自侦监督机制的策略。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出发,对内部和外部双重监督进行分析,使我国的自侦案件监督机制更完善、更符合中国国情,同时进一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使自侦案件的监督机制体系更具有公平性和公正性。  相似文献   

5.
死刑的废止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对死刑从形式上或实质上予以废除或限制。对于经济犯罪设定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少之又少,而我国却还保留着经济犯罪的死刑;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废止争议依旧很大。在国际社会普遍废除贪污犯罪死刑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本文欲从国内外贪污贿赂犯罪刑罚适用规定的现状,探讨我国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期在我国废除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6.
陈德元  杨虹 《理论界》2003,(3):75-75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只有一条,即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从这一规定上看,,我国对立案监督的现有立法只体现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而且规定的极为笼统和不完善,不具有可操作性;另外,立法也完全忽视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  相似文献   

7.
莫骅 《社会科学家》2005,(5):165-168
本文通过对中西方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惩治犯罪的法律机构设置及财产登记申报制度、监督方式等方面的比较研究,分析其不同特点,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经验,提出新形势下建立和完善中国贪污贿赂犯罪立法体系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8.
传销犯罪在我国应做狭义理解,仅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界定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行为。其与相关诈骗犯罪在一定条件下成立想象竞合,法律适用方面采用择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在追诉标准的理解方面,应当从有利于打击传销犯罪的角度出发,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对于非诈骗型传销犯罪,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在传销与多层次直销的区分上,应当从经营目的、工作模式、管理方式三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建立免于追诉制度存在着诸多障碍,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免于追诉制度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建立免于追诉制度存在着诸多障碍,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并从完善免于追诉制度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立法设计。  相似文献   

11.
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首次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64条当中。其客体是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交换性。其所谓财物,包括一般意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刑法》第164条存在片面性,应该对索贿的情形作出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并非指利益本身违法,而是指获得利益的手段违法。只要行贿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具备其他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就构成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罪,至于其主体的性质则不是决定定罪的条件。  相似文献   

12.
抓住贿赂犯罪中证据的特点,以实证虚,由虚探实,虚实互证,体现了贿赂犯罪证明中的体系性要求.通过虚实结合的证据收集对策,案件的证据链就可以形成.在证据链中,环环相扣的正是虚与实结合而成的证据材料,抓住每一个证据材料本身与抓好环节之间的衔接同等重要.  相似文献   

13.
商业贿赂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济现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现象在我国已经达到泛滥的程度.目前,我国已经将治理商业贿赂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地位.商业贿赂泛盛机理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的趋利性是商业贿赂存在的前提条件;法制不健全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泛盛;执法体制不顺使商业贿赂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一些行业已形成的"潜规则",给惩治商业贿赂行为带来了难度.治理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对策,主要包括:构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设置防范机制,遏制商业贿赂;完善举报制度;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权力寻租机会;建立和完善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健康的商业文化等.  相似文献   

14.
当前刑法理论学派之争正在趋于折衷,对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也应该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路径来适应世界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在强调客观方面的同时,关注共犯的主观努力,同时对共犯的中止行为提出一定的要求。依据牧野英一"因果的共犯理论",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应从因果关系理论的视角来构建,即时间性、自动性、脱离性。  相似文献   

15.
不能未遂是行为人想通过本来不包含完成犯罪的危险行为以实现犯罪的情形.中止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根据"自己的意思"而中止的场合.不能未遂与中止未遂都属于广义的未遂犯范畴,在时间、结果等方面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二者的竞合是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从应然层面看,应该将其定性为中止犯,但是从实然层面分析,准中止犯符合中国的法治环境,与中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理论一致,在世界范围的准中止犯立法化的趋势下,引入准中止犯的概念是必要且可行之举.  相似文献   

16.
以刑制罪:一种定罪的司法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刑制罪作为一种定罪的思维路径,不仅有其逻辑基础,而且有着深刻的法理根基。它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做到以刑制罪,一要理性认识法定刑的质,二要在比较中明确法定刑的量,三要注意刑事政策对法定刑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杨月斌 《兰州学刊》2009,(12):124-127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发生在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等的商业贿赂行为非但未得切实有效根治,反其触角逐步伸入社会许多行业和领域,情势严峻、危害严重!为此,“两高院”先后公布、印发《罪名补充规定(三)》及《适用法律问题意见》,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替代原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贿赂犯罪”,并就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然而,此举仅是有关罪名改变和部分法律适用,尚未完全彻底有效解决问题。为完善刑事立法,统一罪名应用,规范执法行为,还需进行法条内容调整与犯罪要件修正、入罪门槛降低与法定刑度提高、刑罚幅度协调与刑种机制完善及借鉴英关法系信义义务理论,打造刑民法律之间制度接口,构建我国商业贿赂犯罪体系,健全惩防职(业)务犯罪长效机制,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局面。  相似文献   

18.
关于如何修改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规定以更好地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贿赂犯罪的讨论由来已久。从我国受贿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打击受贿罪的实际需要来看,我国现行受贿罪的立法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条件的规定扭曲了受贿罪的本质,导致该罪构成要件理论的纷争和司法实践的困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受贿罪的构成条件和其他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立法规定,建议取消"为他人谋利益"的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大多数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差别。应通过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将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贿赂的行为分则化,将受贿罪主体改为国家公职人员、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设立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修改完善间接受贿罪、从立法上取消介绍贿赂罪、完善贿赂罪的定罪标准和刑事责任等,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20.
非法成立的单位犯强迫他人劳动,不属于单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依法成立的独资、私营企业强迫他人劳动,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强迫他人劳动,是否按照单位犯罪处理,关键在于该组织是否具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依法成立的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只追究子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不追究母公司的刑事责任;但是母公司命令或者指示子公司强迫他人劳动时,按照单位共同犯罪处理。依法成立的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强迫他人劳动,鉴于此类公司的特殊性,不必跨国追究其所属外国公司的单位刑事责任,而是直接追究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单位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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