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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0 毫秒
1.
当前农村民间组织的建立和农村社会发展与村委会职能改革有直接关系。一方面,新农村建设使国家在农村的权力因素日益密集,但农村“组织真空”状态依然存在;政府对村委会的需求趋于无限,但村委会自身资源及能力相对有限。另一方面,在改革时,村委会必须要进行职能减负,但考虑乡镇改革的需求,实践中已难以增加乡镇政府的职能;农村社会正面临阶级分化,但农民仅透过村委会不能完满实现利益表达。在上述矛盾中,国家运用建构性努力促进民间组织建立的目的之一是配合村委会职能改革,整合城乡发展,而不仅是体现农民的结社自由。  相似文献   

2.
当前为村委会设置职能的法律既有国家统一立法也有地方立法。通过分析发现:统一立法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有所差异,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还存在于村委会与众多主体之间;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从而使村委会无法胜任。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主要是大量重复《村组法》的内容,虽然在实施方式、方法以及步骤上起了一些具体化的作用,但并不普遍,尚未实现统一立法的“本土化”。在使村委会的职能具体化以及可操作化这一问题上,其他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做得比《村组法》实施办法成功得多,但它们在这一过程中增加了村委会的工作量,同时也强化了行政机构对村委会的控制。  相似文献   

3.
中央立法中关于村委会职能的规定是村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的重要准则,同时也是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立法的依据。但是,考察中央立法,我们发现,由这些职能规定所反映的村委会性质在不同立法中不能保持恒定;指导及协助关系不仅存在于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问;立法中的某些职能设置没有充分考虑村委会的适格性问题;个别法律条款的文字表达极易产生歧义,不利于实施,进而影响中央立法的权威性及有效性。  相似文献   

4.
新形势下农村基层“两委”关系的摩擦类型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是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为填补土地集体所有者主体缺位而产生的乡村新型组织形式,推行至今已经20多年,由于法律和制度规定模糊,实际运行中出现了"两委"关系不顺、运行机制不规范等问题,主要表现为村委会主任和支部书记争权力大小,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两套领导班子不合,由于宗族、派性的渗入而导致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管理权力的冲突等三种类型。为解决这些问题,有的地方探索出"三配套"、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两委合一"、"两票制"等实践模式。这些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理顺村"两委"及其与乡镇政府的权力运行关系。要保证村民自治的规范化运行,除了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调整,还要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转变乡镇政府的观念和工作方式。  相似文献   

5.
浅析和谐社会语境下人大作用的发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监督、人事任免等法定职能和参加世界议会交往斗争等其他职能。这些职能就决定了它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极大的作用,即能够促进国家机构和谐———制约政府权力,民族和谐———维护社会正常的政治秩序,官民和谐———保护公民权利等。  相似文献   

6.
依照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科学原则,通过对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基本职能的分析,认为高等教育法是对高等教育基本规律的反映;高等教育的基本职能决定高等教育的立法目的;高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高等教育及其管理关系;科学合理地为大学、学生、配置权利与义务,为政府配置权力与责任是完善高等教育法的路径。  相似文献   

7.
各省《村组法》实施办法中的职能规定是村委会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及《村组法》中关于村委会职能的法律条文,我们发现:一方面,实施办法对《村组法》中的职能规定主要是大量重复,在实施方式、方法以及步骤上起具体化作用的虽然有,但并不普遍,尚未实现中央立法的"本土化"。另一方面,省际之间实施办法的职能规定差异极少,绝大多数立法不能反映地方色彩。此外,近十多年来,国家涉农政策及农村环境均发生重大变迁,但很多省的实施办法未能与时俱进。  相似文献   

8.
独立管制机构是美国政治体制中一类独特的机构,其由国会产生,部分独立于国会和政府,且集中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项权力,对美国经济和产业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权力集中引发了诸多矛盾和质疑,国会通过授予其"准立法权"解释了其权力来源问题,且大力支持独立管制机构的发展;同时,美国也从立法、行政、司法、利益集团多方面对其权力进行有效制约。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和修正实现权力的有效分配和平衡是美国政府管制的本质。  相似文献   

9.
就取消农业税后村委会的角色转变问题,学界三种不同观点之间差异较大。但考察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环境及制度因素,村委会不具有回归“本我”或彻底失去“本我”的可能。在国家整合发展和村民自治的共同需求下,村委会的角色和职能都将发生变化。现时,立法上可以考虑将规范并逐步缩减辅助性行政职能、健全及强化社区自治职能作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村委会的职能体系。  相似文献   

10.
加拿大是文化多元的联邦制国家,建制以来,加拿大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政治体制。在权力架构方面,以一部宪法、三大政党、三种权力为政治格局;在行政体系方面,实行内阁制,总理是最高行政当官,负责国家治理,内阁控制国会;在立法体系方面,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担负着立法、财政控制、监督政府等职能,众议院的权力要比参议院大;在司法体系方面,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系统,保持司法独立;在政党体系方面,形成了自由党、保守党和新民主党三大政党,由自由党和保守党轮流执政的政治格局。深入考察其政治体系,可为我国政治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参照。   相似文献   

11.
学术界对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划分一般有两种,一是按功能划分为政治、经济、文化和群众等组织;二是按组织运行方式划分为党政权力组织(包括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党支部)、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其他社团组织及农民自发组织等。前一种划分比较笼统,后一种划分目前普遍认为比较合理和有针对性。  相似文献   

12.
村民自治制度与土地制度的有关规定尚需进一步理顺,本文仅举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说明,对立法将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简单地规定代行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规定进行分析,认为应对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关系进一步厘清,进行总体的制度安排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完善村民自治立法和土地制度立法。  相似文献   

13.
村民自治在推进农村民主化进程、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村民自治的基本内涵在于"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实施中相关问题的研究集中在农民的政治参与、"村两委"之间的关系、民主监督、村民自治与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乡政村治"等五个方面。从未来走向看,村民自治将向着权利保障、社区重建、民主化和制度化方向迈进。  相似文献   

14.
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广州若干有代表性的城中村,对村民、村委和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者进行了深度访谈与相应的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针对发现的新问题,提出了在城中村改造中实行分类指导、发挥改造各方作用、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引入社会评价制度的解决思路和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15.
农村宗族在村民自治过程中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宗族价值观和村民自治的民主精神之间存在本质性的矛盾;另一方面,农村宗族的存在可以作为一种制衡性力量,帮助农民抵御地方政府和黑恶势力的不正当干预,从而保障村民自治的正常开展。随着村民自治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开展,宗族和村民自治的民主精神之间的本质性矛盾将日渐凸显,但宗族的复兴也是其现代化的过程,对宗族加以正确的引导,它可以向新型农民组织转变。  相似文献   

16.
治理有效的实现前提是找到适合特定组织环境的治理结构安排。乡村治理有效性的发挥主要受制于相关主体间的资源互动关系、基层政府的差异化约束和村治当家人的动员积极性。其中,不同要素发挥作用的大小因不同的地方治理结构而有明显差异。为此,需要在城乡共治的治理结构下构建基层治理单元与村级治理单元在国家纵向治理体系中的“协同制衡”关系,通过改善城乡共治框架下的治理结构,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诉求,建构多元主体主动参与的激励机制,提升乡村内生发展能力。  相似文献   

17.
儿童早期发展是国家反贫困战略的重要内容,学前教育反贫困是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的重要途径。笔者以云南省Y县G乡X村中的混读班为个案,以利益相关者为切入点,解释了从县到乡镇再到村庄的运作过程中,学前教育反贫困是如何影响着早期儿童教育的。学前教育在“县-乡镇-村”的运作过程中,相关利益者对学前教育反贫困的价值和对象等方面均产生了认知偏差并在其具体运行中形成了特有的逻辑。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是县级政府与村民对学前教育反贫困在儿童发展中的价值认知上发生偏差;另一方面是县级政府与村民对学前教育反贫困帮扶对象的识别存在偏差。其背后逻辑是:自然经济与社会属性是学前教育反贫困的社会基础,情与理之间的妥协是学前教育反贫困对象识别的机制,固守与变通是学前教育反贫困的精准管理逻辑。在这些逻辑之下,最终导致乡村学前教育反贫困实践与国家政策之间出现了偏离。为此,需要促进利益相关主体对学前教育反贫困的认知,制定乡村学前教育精准扶贫的专项政策,调整学前教育精准扶贫的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地构建地方性的学前教育反贫困体系。  相似文献   

18.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自然区划单独立法,但相关研究只注重其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的影响,而忽视了它对自然区划单独立法的指导与借鉴意义。事实上,《长江保护法》对回答环境法治的三个问题提供了重要启迪。这三个问题是:为何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什么样的自然区划可以单独立法?自然区划法应如何立法?尤其是在强调立法节制的当下,为长江这一自然区划单独立法而不是修正涉及长江环境保护的环境法律,背后更是具有深远的立法考量与丰富的研究价值。以《长江保护法》为素材,对三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不仅有利于《长江保护法》未来的革新与发展,更能为新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与《青藏高原保护法》等环境法律提供更为详备的理论支撑,进而最终作用于环境法治的发展与完善。《长江保护法》之所以被制定和颁布,缘于长江等自然区划的环保特殊性与现有法律的普适性存在不洽,并且自然区划的环境法治与环境法律的法域链接存在不洽,导致普适的环境法律无法满足自然区划特殊的环境保护需求,以及环境法治在自然区划上的实施过程与实施效果出现了断裂。自然区划需要单独立法,然而却并非所有的自然区划都需要单独立法,长江流域为自然区划立法提供了一个标准型样范。一方面,长江流域具备地理与人文的特殊性,长江流域的环境保护具备环保需求与规制手段的特殊性。另一方面,长江流域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且又是一个完整而聚合的生态系统。因此,只有具有特殊性与广域性的自然区划才会产生与旧有环境法律的上述不洽,才具有单独立法的必要。为了让自然区划法适应于当前环境法律体系,且能更好地发挥其独特的优势与作用,需要将自然区划法置于环境法律体系中的特殊法地位,在法律适用中予以优先适用。并且,自然区划法具有一项不同于现有环境法律的原则——完整性原则。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自然区划法需要选择一种与当前环境法律有别的立法模式:确立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并围绕提升环境质量而非个体规制,赋予地方政府以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9.
竞争性选举对村干部行为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运用理性选择制度学派的观点进行分析 ,可以更清楚地了解村委会选举制度引入中国农村 ,对村干部行为的深刻影响。一方面 ,竞争性的选举使得决定村干部去留的权力由乡镇干部转到村民手里 ,村干部为了在换届选举时连任 ,都要致力于为村民做一些实事 ,注意不得罪太多的村民。另一方面 ,村干部也会积极处理好与乡镇的关系、贯彻上级的政策 ,因为他们要做好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乡镇的帮助和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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