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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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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确立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我国1997年修定的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规定了一般自首、余罪自首及分则中几种犯罪的特殊自首等三种不同的自首种类,尤其是余罪自首和特殊自首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自首制度.明确这三种自首种类的划分及构成条件,对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不同对象的不同自首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论自首     
何谓自首?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理解和表述不尽相同。持众最广、影响最大、具有代表性的传统的自首概念是:“自首,就是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向一定的机关交代自己的罪行,接受国家审判的行为。”这一概念在内容上把自首和投案两个概念看做是全同关系,把它们等同起来;在形式上后半句只是对投案的具体解释,全句前后重复界说不明。因此,传统的自首概念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都是值得探讨和商榷的。自首和投案是同一个事物,还是两个有着共同点的不同事物,这就要看它们在内涵上是否具有共同的固有属性,在外延上是否是等量的。  相似文献   

3.
国内外关于非犯罪化的概念有不同的表述。立足于我国的刑事法制度,非犯罪化是指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活动,将一直以来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规定或者处理的制度或过程。非犯罪化可分为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和事实上的非犯罪化。法律上的非犯罪化又分为合法化、行政违法化、民事违法化和国家态度中立四种情况;事实上的非犯罪化又可分为追诉上的非犯罪化和审判上的非犯罪化。非犯罪化是与非刑罚化、非刑事化有所区别的概念。  相似文献   

4.
刑罚不仅是制裁犯罪的措施,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与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正是因为犯罪行为侵害了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迫不得已运用刑罚来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常运行,并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国家正当运用刑罚权的逻辑标准是其他法律部门已不能有效调整的行为,如果不对其动用刑罚,国家法律制度就会崩溃;实践标准是社会普通民众的容忍度,即社会民众普遍感到不用刑罚调整,自己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威胁。  相似文献   

5.
王琳 《理论界》2006,(8):187-188
自首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源远流长,追溯历史,可知自首制度从其产生到成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对自首制度立法沿革的考察,在推动现今自首制度研究、发展和完善方面,作用重大,意义深远。鉴于此,本文对自首制度的历史沿革作了简要回溯,同时,因为唐律对自首的规定最为完善。所以,着重论述了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  相似文献   

6.
人身危险性源于犯罪学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后进入刑法学领域,在刑法学领域对人身危险性内涵的理解应该立足于定罪量刑。同时在评价人身危险性时,也要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相区别,既要避免将二者混同,又要避免重复评价。最后,强调人身危险性的作用并不必然地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进行评价。  相似文献   

7.
喻毅 《云梦学刊》2005,26(2):74-75
我国的量刑中缺少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关注,我国刑罚的根据是一般预防。我们主张在量刑中加大人身危险性对量刑的比重。  相似文献   

8.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自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青松 《社会科学》2004,(12):57-61
我国新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明确规定,这对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传统理念带来重大调整,但在惩罚量刑制度上,我国现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多从自然人角度规定,这就使单位犯罪的量刑缺乏全面系统规定,如单位犯罪自首。本文试就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的依据加以分析,提出单位犯罪自首认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并对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等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9.
法官在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就如同根据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适用与之相适应的刑罚一样,还要考虑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选择与之相当的刑罚,当今各国,概莫能外。在刑法理论上,前者称为刑罪相适应原则,后者则称作刑罚个别化原则。在我国刑法学界,研究刑罪相适应原则(一般称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论述可谓比比皆是,但探讨刑  相似文献   

10.
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采用生理年龄为唯一标准,而未兼顾犯罪人的实际心理年龄,失于绝对,造成了我国法律难以应对十四周岁以下、心智早熟的低龄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罪日益低龄化、暴力化的当下,这一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应当继续改革。域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兼采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作为衡量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其合理性,将其引入,或可弥补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提高新时期我国应对犯罪低龄化现象的能力。  相似文献   

11.
<正> 唐律是我国封建时代的一部最完备的法典,这在有关犯罪与刑罚规定的诸多方面都有所体现。唐律中的自首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不论在内容方面还是在立法技术方面都充分体现了它的完备性。探讨唐律的自首制度,不仅有助于我国法制史的研究,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中的自首制度也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在历史上,赦免制度作为一种国家性质的宽恕行为,象征着统治者的一种威权、恩赐与德化。国家的赦免行为具体表现为君王对犯罪人应受刑罚的免除或减轻,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发挥过感化、安抚、儆诫、除旧布新等积极功能。尽管这种制度因其带有较多的"人治"色彩而为部分近现代法律人所诟病,但不可否认的是,赦免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刑事政策具有其历史合理性,具体表现为它可以有效地调节、平衡各种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补充法律之不足等。  相似文献   

13.
单位犯罪自首的理性研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单位犯罪自首是贯彻刑法基本原则的必然要求,它符合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立法意旨,是承认单位犯罪的逻辑必然。成立单位犯罪自首,它除了具备普通自首的两要件外,还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基于单位自首意志和以单位名义实施。处罚自首的犯罪单位时,要区分单位与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晶  闫亚鹏 《理论界》2004,(4):277-278
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国家的刑事责任也是国家对其国际犯罪法律后果的承担。但国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同于刑法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主体,因此,对其研究就有较重要的意义。 关于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学说及简要评析 关于国家是否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刑法理论上有如下几种学说: (一) 否定说:认为国家不承担其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其理由不同,又可分为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是由于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主体,理由如下:(1)国际不法行为不是一种罪行,因为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作为一个主权者,不可能受任何惩罚。国际法  相似文献   

15.
在独立单一的犯罪过程中,如何认定犯罪中止,总的来说是比较明确和容易确定的。然而,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个共同犯罪人在主观上都具有共同直接实施犯罪的故意,犯罪分子都意识到并不是他单个人在实施犯罪,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引起的社会危害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犯罪的故意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单独犯罪意图联结成为一个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在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互相联系,密切配合,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表现形式如何,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与犯罪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原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相似文献   

16.
犯罪作为最大的社会公害之一,如何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全世界共同面临一个难题,解决这一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做好犯罪预防工作.然而,传统的犯罪预防是针对犯罪人和潜在犯罪人即犯罪主体而言的,忽视了犯罪客体在预防方面的重要性.加强犯罪主体预防,只能减少犯罪主体的产生,而加强犯罪客体预防,则可减轻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侵害后果.可见,犯罪客体预防应当成为犯罪预防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引起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17.
见义勇为行为是一种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超越法定或约定义务范围,为避免国家、社会或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实施的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危难救助行为,其法律属性为防止侵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保护明显不足,亟须完善。  相似文献   

18.
“犯罪分子”称谓系政治术语,而非法律术语。将犯罪人或罪犯称为“犯罪分子”,不仅影响法律用语的规范和统一,而且易生歧义。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称为“犯罪分子”,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不利于犯罪人人权保障。改“犯罪分子”称谓为“犯罪人”或者“罪犯”,甚至为“受刑人”,是法治文明的呼唤。  相似文献   

19.
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是犯罪事件的一方当事人,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影响犯罪人责任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已经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司法机关也已经将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加以应用。但在刑法理论上,对被害人过错却没有给予必要的理论关注。因此,有必要将被害人及被害人过错纳入刑法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在刑法理论体系的设计上,将犯罪作为犯罪事件进行研究,先分析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过错和行为,再分析犯罪人的行为;先分析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事故责任,再分析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凌萍萍 《理论界》2008,(10):93-94
我国传统刑法采取的是“犯罪人——国家”二元刑事法律关系的模式,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关系的侵犯,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只是这些利益的体现,被害人只是作为国家利益侵害的一种承受者而存在,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建立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三元刑事法律关系成为解决刑事被害根源性问题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利益损失的弥补方式应当有两种,一种是刑罚权之下的宽刑权;另外一种则是刑事案件中的求偿权。要想充分实现被害人的实体救济权,应当引入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以及刑事和解制度,将刑事被害的救济从抽象的地位确立转变成为具体的刑事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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