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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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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10月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废除班轮公会反垄断集体豁免,将《欧共体条约》一般性竞争法规则适用于海运市场,引发了欧盟海运竞争法体系的根本变革.欧盟海运竞争法律体系的变革引发了国际社会对于海运竞争立法的重新评估,中国应当通过评估欧盟限制航运反垄断豁免,将航运市场纳入一般竞争法的这一做法,立足于国家航运与贸易利益的角度来确立自己的航运反垄断规则.在定位起草中的《航运法》反垄断规则的立法走向时,欧盟将一般竞争法规则适用于海运市场的做法值得引为借鉴.  相似文献   

2.
美国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建立在以合理原则为指导的个案分析的基础上,辅之以单行法当中有关行业豁免的规定。欧盟采用个案豁免与集体豁免相结合的做法,以条例、适用指南的形式详细规定了个案分析的框架、审查机制,以及集体豁免的“白色清单”。两种豁免制度既有差异,也有共通之处。通过比较分析为我国《反垄断法》提供的借鉴意义在于:应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法相关条文的内在关系,实行个案豁免与集体豁免相结合,并健全个案分析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出口卡特尔是与出口有关的限制竞争协议,其针对的目标市场为外国市场。各国关于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的立法模式包括明示豁免和默示豁免,这反映了各国对垄断的实体性标准认识的不同。出口卡特尔豁免的限制性条件主要为不影响本国市场和不限制国际贸易,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出口卡特尔豁免需要各国在竞争政策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在WTO体制内,各国对出口卡特尔的合法性问题存在着重大分歧。  相似文献   

4.
海南经济组织的设立规定与承诺即入制的要求差距较大,退出机制与营商环境的升级需求不符,产权保护力度无法满足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应借鉴国际经验,突出中国特色,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法律化、制度化,把经济组织设立、退出、产权保护、借贷便利放在重要位置,高质量高标准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特区制度。建议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的授权立法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制定具体办法,尤其是经济组织进入、产权保护、税收优惠、破产条款。  相似文献   

5.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机制,但是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必须对竞争价值有所减让。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直接规定了对垄断协议的绿色豁免制度,但缺乏实践经验。欧盟竞争法对环境协议的绿色豁免具有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欧盟竞争法"经济合理性"豁免的考查方式,对我国反垄断绿色豁免的实践能够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还应当具有更环保性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论欧盟国际海运竞争法中监管制度的最新发展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根据欧盟理事会 196 2年第 17号条例的规定 ,欧盟在国际海运业建立起关于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的审查确认制度。 2 0 0 2年底 ,欧盟理事会颁布了第 1/ 2 0 0 3号条例 ,该条例取消了审查确认制度 ,代之以直接适用制度。直接适用制度意味着欧盟国际海运竞争法的监管体制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这些变化对我国正在建立的国际海运业竞争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值得我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授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权力。明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基本属性直接关系到建设什么样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体系这一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价值取向及立法目的决定了“开放”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基本属性,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必须始终紧扣其“开放”的基本属性:即在宏观层面上,海南自贸港法规坚持法律移植与本土化改造相结合的立法思路;在中观层面上坚持立法原则的开放,即坚持立法原则的普遍性借鉴与本土化变通并举;在微观层面上坚持规范创制的开放,即在进行规范创制时坚持借鉴国际化经验并对其作出契合海南自贸港现实的适应性调整。  相似文献   

8.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是一种地方立法权、授权立法权,其具有制定主体和立法范围上的限定性、立法内容上的变通性和创制性,其价值在于开放与发展。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运行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4·13”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以《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为基本遵循。要处理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系,处理好创制与变通的关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的行使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会议表决的立法体制机制;统筹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过渡期的立法权行使;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备案机关和批准机关建立充分有效的沟通机制。  相似文献   

9.
曾广受关注的国企茅台、五粮液纵向价格垄断案与同年一般企业纵向价格垄断案迥然不同的裁判艺术暴露出反垄断立法对于规制国企相关行为的适用性分歧较大.实践中,国企有竞争性与公益性之分,而前者又分先天竞争性与后天竞争性国企,如若以现行立法适用于规制国企相关行为为前提,但过渡时期国企改革阶段后天竞争性国企存在特殊性,对此全然照搬现行立法中的豁免制度对其纵向限价行为加以认定并不妥当.相关豁免制度的立法完善,首先应补充规定事先审查制度并适用具体豁免立法模式,此外要进一步补正竞争性国企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豁免实体规定与程序立法.  相似文献   

10.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制定权,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提及的一项新权力,是对我国现有立法体系的一种更新与升级.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在考虑与其他两种立法权区别的基础上,确立好自身的横向定位,关注适用空间范围、立法权限、变通权限、备案方面的不同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立法权行使过程中,有极大相似度,因此需在批准机制和行使限度上,吸取自治法规立法方面的前期制度经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与中央立法在各自职守方面,存在相对明确与固定的界限,但同时需要在立法时对自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对不同性质规范的采用、立法权限的广义理解、立法与政策及党规的协同、未来同其他自由贸易港区立法之间的立法协调机制的构建,以发挥自由贸易港法规的最优制度功能,形成中国改革的原创动力.  相似文献   

11.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规划设计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要形成“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人才集聚效应,对外籍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就业、居留要形成宽松便利、开放包容的整体环境和制度支持。而要构建这种外籍人员就业制度,至少要从三个维度加以完善,即就业准入、居留保障和约束措施,推动外籍人员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得来、留得下、管得住”。海南应在国家移民管理局推动的外籍人员就业和居留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实践,构建一套完整的、具有自贸港特色的外籍人员就业制度。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反垄断法》第14、15条构成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这种规定大致符合我国的国情,顺应了国际潮流。但是其中也存在明显的缺陷,比如第14条授权条款不明,司法审查存有障碍,以及第15条豁免标准不全面,容易产生歧义。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规制方式形成了反垄断双语,存在不确定性,不利于司法操作,因此需在后续的反垄断立法中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国际公务员作为国际社会新的行为体,积极地活跃于国际舞台。为了保证国际公务员顺利地开展工作,必须赋予其特权与豁免制度。可以预见地是,在日渐形成的国际公务员法中,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制度是其重要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在国际空间站的适用,既规避了国际空间站部分管辖权争议的难题,又避免了国际空间站成员国及相关实体之间的讼累。在外空活动的法律框架下以及国际空间站的建设与营运实践中,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责任分担制度,并在空间站领域得到广泛适用。中国作为一个独立自主完成空间站建造的航天大国,在制定中国空间站的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时,可以借鉴已在国际空间站证明其实用价值的交叉豁免责任制度;但基于中国空间站与国际空间站之间的差异,应对该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如此,则既可以使中国空间站参加主体时刻保持审慎态度以减少损害的发生,建立多模式交叉豁免责任制度及与之相配的多元化救济途径,又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家及相关实体参加,从而促进中国空间站的国际合作。  相似文献   

15.
在知识经济时代,为了避免重复研发,并使技术的投入产出最大化,技术转让成为企业间的一项重要的交易内容。但是在促进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创新技术的同时,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也会造成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给市场公平竞争带来损害。欧盟是技术转让市场频繁和活跃的地区,随着经济的发展,欧盟修改了规制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协议的竞争规则,通过以技术转让协议集体豁免条例为主的考察方法,全面、深入地分析相关竞争规则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特点及实践中的运行状况,特别是新协议中的安全港制度、经济分析的方法,为我国参与欧盟技术转让的企业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6.
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取得有其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特殊的国际组织,它们的特权与豁免的范围受到诸多限制。然而,从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的基础性协定以及特权与豁免公约的规定与实践来看,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目前所享有的特权与豁免的范围是适度的,足以有效地履行其职能并实现其宗旨。中国的法律文件对开发性国际金融组织在中国的特权与豁免做了一般性和特殊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与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较长时间的实践不同,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之初并未在垄断协议部分设置安全港规则,在新法修订过程中才加以补增。由于垄断协议与市场力量的联系存在特殊性,通过合理设定安全港规则的边界,能够较好地回应国内长期以来在反垄断执法与司法层面的分歧,降低法律实施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反垄断规制的经济合理性。由此,纵向垄断协议的分析模式出现了新的变化:安全港规则补充了新的合法推定,从而形成了“禁止+合法推定+豁免”的全新格局。在欧美国家实践不断变化、国内反垄断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优化我国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需要排除适用严重限制竞争的核心限制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合理界定相关市场,科学确定市场份额,并给予安全港规则以拓宽和限缩的空间,使其得以随着市场变化而动态调整。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美国国家豁免法在豁免主体的认定和《外国主权豁免法》的溯及力问题上出现了重要发展,对中国在美被诉的个案利益甚至整体形势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中国的应对策略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重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即对于政治性案件,主要运用外交途径;对于商业纠纷,充分主张国家豁免主体资格;对于历史性案件,综合运用多种制度和规则摆脱美国法院的管辖。  相似文献   

19.
由于对“垄断”“垄断协议竞争效果”的理论认识与法律规定不全面统一,以及在垄断协议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对欧美相关规制制度的移植与借鉴形成了体系性冲突,以致于我国对垄断协议的规制存在“协同行为界定不清”“‘排除限制竞争’与‘豁免’证明规则及标准不明”等问题,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对垄断协议的科学有效规制。因此,我国可围绕“垄断协议的认定”“垄断协议正反竞争效果的比较权衡”两大方面来重构其具体规制制度与标准。  相似文献   

20.
环境协议是欧盟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应欧盟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产物。欧盟竞争法全面规定了环境协议法律构成的各项问题,众多环境协议案例也进一步论证了环境协议区别于竞争法中一般协议的法律特性。环境协议的兴起与绿色豁免的例外正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必然产物。我国竞争法协调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时也对此予以规定,并解决了一些有关绿色豁免的不正当竞争案例。但我国环境相关市场正在形成,尚未建立起较为系统的处理体系,对欧盟竞争法中环境协议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为我国环境协议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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