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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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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构成轻伤害的刑事案件一律按自诉程序审理于法无据 ,混淆了轻伤害案件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伤害案件的关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不适宜按自诉程序审理的轻伤害案件 ,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
陈洪兵 《兰州学刊》2012,(3):141-147
"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形式的确定,以及"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被害人自杀,应以罪刑相适应原则为指导进行判断;确定致人重伤、死亡中"人"的范围,应考量规范的保护目的,除聚众斗殴罪外,都不对同伙的死伤结果负责;分则中六个条文中致人重伤、死亡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均属法律拟制,不具有伤害、杀人故意也应以故意伤害罪、以杀人罪定罪;致人"伤残"可能包括轻伤,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范围的暴力致人轻伤的,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人体器官,不能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确定,而应当根据刑法的目的与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应当承认违法的相对性,本罪的被组织者对自己的伤害结果不成立共犯;组织是指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一切行为。对自己决定权的尊重存在一定界限,被害人对重伤害的承诺原则上无效,只是在例外情况下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出卖器官的承诺存在自主缺陷,因而不是有效的承诺。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不是对立关系,以强迫、欺骗方法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从一重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立法对于教师虐童行为存在界定模糊与刑法缺位的不足。将未造成轻伤的教师虐童等虐待行为入罪可以选择扩大虐待罪的主体与对象的方式,列举虐待儿童的行为,将虐待儿童构罪设为公诉罪名。对于教师虐童行为的有效防控,刑法的规制存在有限性,必须通过改变观念、增强权利意识、加强师资与民间组织的建设、严格执行相关部门法等综合治理的方式来进行。  相似文献   

5.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对于维护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治理法治化,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地点要件、干扰行驶或擅离职守的行为要件“、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要件、驾驶人员或非驾驶人员的主体要件和故意的主观要件。准确适用该罪名,必须深入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设定的构成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同时,深入探讨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相关犯罪竞合时的罪名选择,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刑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功能作用。  相似文献   

6.
王志祥  融昊 《齐鲁学刊》2022,(1):95-103
自醉驾行为入刑以来,我国对于醉驾行为的治理一直坚持普遍入罪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既有悖于刑法的谦抑性理念,也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相抵触,又会削弱刑法规范的权威性,还会带来相当规模的负面治理效果。因此,有必要将其向"合理分流"的方向调整。就合理分流刑事政策的贯彻而言,需要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层面进行努力。对于前者,在立法中需要恢复对醉驾行为的二元制制裁模式,在司法中需要依据现行刑法对不符合犯罪成立条件的醉驾行为予以出罪;对于后者,需要以酌定不起诉制度作为主要的程序化出罪分流途径,并应当积极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制度,对证据不足的醉驾案件予以程序化出罪处理。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4,(10):157-163
广州市内愈演愈烈的"恶意跳桥"行为对城市的交通秩序造成了巨大危害,不动用刑法已无法防止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恶意跳桥"这一非法维权行为必须纳入依法维权的法治轨道。"恶意跳桥"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利益,不仅直接造成巨大的救援开支,因拥堵而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计算。"恶意跳桥"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行为,对情节严重的"恶意跳桥"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刑法理论的立场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嬗变,但是我国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与大陆法系入罪模式的差异以及草率入罪可能引发的制度危机,决定了我们需要坚守以人权保障为本位的刑法立场,风险刑法只有在极其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被创设。  相似文献   

9.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前提是行为必须符合后两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类似条文的性质,属于注意性规定而不是法律拟制.从罪数理论上讲,由于致人重伤、死亡的故意内容可以包容于斗殴的故意内容之中,斗殴既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也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刑法>第292条与第232条、234条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转化犯的规定,有减少死罪数量和统一司法的作用.实践中应当坚持构成要件标准来确定转化的具体范围.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假冒专利行为日益多发,其中不乏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的假冒专利罪案件几乎为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刑法中的假冒专利罪存在难以适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相关法条的适用范围受限,专利行政执法中"以罚代刑"现象比较普遍,司法实践中假冒专利罪的入罪标准过高而法定刑较低等。为强化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规制,应当严密法网,将冒充专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降低假冒专利罪的入罪门槛,取消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刑法保护;废除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刑事自诉程序,加强公力救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健全专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1.
《江西社会科学》2016,(8):151-156
醉驾一律入罪与否,关系到刑法谦抑原则能否得到贯彻、刑法的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机能能否实现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否得到落实,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下司法实践对醉驾案件采取一律入罪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应当明确醉驾不应当一律入罪,并且对醉驾的司法认定应当围绕其犯罪构成要件展开。在主观要件中,该罪的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且主要是间接故意,必须证明驾驶人对醉驾行为导致危险结果的主观认知和放任心态;在客观要件中,不能仅以血液酒精含量为醉驾入罪的绝对标准,必须以此为基础,综合考察客观情节判断醉驾行为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12.
伤害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伤害的含义,有必要解释为是损害他人的生理机能或使其健康状态恶化的行为。伤害罪的客体应理解为是身体不受伤害或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在伤害与致死的对象不同一的场合,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定罪处罚。有重伤他人的故意未造成重伤的后果者,不能以重伤未遂来处罚。无伤害的故意而殴打他人的,即便是造成了伤害后果,也不能定故意伤害罪。经被害人同意造成其轻伤害的,不构成犯罪;造成其重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13.
近期,以醉酒等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案件频繁发生,而且后果极为严重,民间对此一片讨伐之声.对以高度危险方法驾驶肇事的行为以什么罪追究刑事责任,应该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不能因刑定罪.面对已发生的案件,我们应该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或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或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或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更多恶性交通肇事案件,以修改刑法为考虑思路,将个别危害极大的高度危险驾驶肇事的行为独立成罪.  相似文献   

14.
共犯论与非共犯论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条解释路径。“共犯行为正犯说”“片面共犯说”和“量刑规则说”三种观点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帮助行为例外禁止性规定说”和“从犯主犯化说”两种观点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这些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观点虽然理论根据不同,但在具体问题的解释上并不对立。以共犯从属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以共犯独立性为理论根据的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本质。基于非共犯论路径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正犯共犯化说”“积量构罪说”和“正犯化说”三种观点,着眼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法条文内涵。解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在尊重其共犯行为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刑事立法特性进行。共犯独立性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立法的理论基础,定罪量刑的独立化是其附随的结果。  相似文献   

15.
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有明显蔓延之势。民事或行政制裁方式无法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对严重的虚假诉讼行为进行刑事法律规制具有现实必要性。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规定、司法意见、刑法理论、实践障碍等方面的原因,不同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却大相径庭,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认定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在现行刑法框架内,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区分为侵财性与非侵财性虚假诉讼两种类型分别予以定罪量刑。当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虚假诉讼行为,应当及时修订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单独规定虚假诉讼罪,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6.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刑法修正案(十一)》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出罪机制带来变化。实证研究发现实务中“扰乱金融秩序”之法益要件被严重虚化,对司法解释的出罪规定理解运用混乱,被不起诉的案件与被定罪判刑的轻罪案件在集资规模、退赔比例等方面没有显著差异。现有的限缩入罪之理论学说囿于法律规范的封闭性没有关照实务困境因而未对实践产生指导意义,应基于金融效率与安全的平衡视角重构本罪的出罪标准,即“中观金融风险的可控状态”。该标准是基于(法律禁止)风险制造的行为维度和风险控制的结果维度的复合考量,是一种具体危险状态是否可控和“法和平”是否恢复的评判,可从集资低风险模式、无信息欺诈、积极退赃退赔三个方面具体判断。积极退赃退赔是一种“可罚性阻却事由”,全部清退和部分清退的情形均有可能达至“中观金融风险的可控状态”从而获得实质性出罪的空间。  相似文献   

17.
已公开个人信息是否值得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重大分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应当确定为信息自决权,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有侵犯信息自决权之可能,因此刑法应当对已公开个人信息进行保护。通过对大庆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梳理,虽多为未公开信息,但也不乏存在已公开个人信息的情况,对于此部分信息应如何认定,在把握上存在分歧。本文认为,对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应进行分类保护。具体而言,将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分为自行公开与合法公开。对于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对于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除信息主体明确拒绝以及处理行为侵害重大利益外,处理行为不宜入罪。  相似文献   

18.
受网络版权侵权严重化与不同限缩入罪范围方法的影响,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正处于扩张与限缩的张力之间。为防止迎合社会对“安全”的单纯想象而选择盲目扩张入罪标准,保留一种合理的限缩方法是妥当的。但学界通常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进行限缩的做法难以发挥实效。因为这一理论仅能够消极地通过前置法规定排除刑法处罚范围中不构成民事违法的行为,却无法揭示刑事处罚的上限。相反,累积犯理论与网络版权犯罪十分契合,为明确网络版权犯罪的入罪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持。具体而言,累积犯理论中的“阈值”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将打击范围限定为恶意违法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市场自我调节行为,从而贯彻谦抑性原则。“真实的累积效应”概念可以引导刑法去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具有现实的普遍化趋势。根据累积犯理论的启示,《刑法》应当保留“以营利为目的”以论证“真实的累积效应”的存在;因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在事实上缺乏普遍扩张的趋势,所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应当包含非交互式传播行为。同时,帮助规避行为具有普遍效仿的现实性,而破坏技术措施行为既包括直接规避行为也包括帮助规避行为。但是,由于这种普遍效仿的程度要低于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应当为破坏技术措施行为设置比复制发行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高的入罪标准。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关于罪数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规定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以及有关分则条文散乱、矛盾、不科学等缺陷。由于这些缺陷的存在,造成刑事司法过程中判断具体案件是否应该并罚的问题上产生大量分歧。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试从理论上对罪数形态问题进行分析,并依据罪数形态问题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20.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险属性开展具体判断.区分此罪与彼罪,应以罪刑均衡为判断目的 ,以危害结果为判断指引,以危险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对驾驶人员的妨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应立足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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