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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法学上之精灵"的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如何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已成为民法学界所争论的的热门话题。通过对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权处分内涵及其效力的界定,并结合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评析,认为无处分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其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处分行为有效,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又从体系化的角度协调了无权处分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并通过参照无权代理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无权处分制度。最后,笔者拟制出我国无权处分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2.
孙鹏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0(4):131-134
关于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存在着不同的学说.本文在准确界定无权处分内涵的基础上,将无权处分之效力与物权变动之公信原则、善意取得、权利瑕疵担保等制度作总体把握,主张未来立法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效力未定,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3.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4.
易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5):85-93
相较于 《民法典》 第 597 条第 1 款, 《合同编通则解释》 ( 征求意见稿) 第 20 条在重建无权处分一般规则、 确立消弭履行行为 ( 或物权变动) 效力未定状态的具体方法、 凸显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这两条均以 “ 处分权” 控制交易过程, 但不同的物权变动理论对处分权如何具体控制交易过程有不同理解。 债权形式主义是以处分权控制 “ 事实行为” ( 交付或登记的物权公示方法), 物权形式主义则是以处分权控制 “ 法律行为” ( 处分行为)。 由于前者与民法基本原理有所抵牾, 使无权处分在我国民法 ( 理论) 体系上殊难定位, 易使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疏离乃至造成价值判断失衡, 应以后一理解为优。 相似文献
5.
李军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9(6):55-59
处分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方式,而物权变动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媒介
或方法。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考察无权处分的概念并选择最为合适的物权变动模
式,可以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6.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应用与发展,是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相对化”形式。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绝对化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造成的“恶人受益”问题和“非基于‘所有权’的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效用真空”问题。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弥补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判断不能”情况下的“效用真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具有本质的统一性和互补性。 相似文献
7.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已的名义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处分人无处分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对他人的财产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并与相对人订立了合同。《合同法》第51条的立法缺欠主要表现为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方式、期限以及溯及力,没有规定无权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此,应规定权利人以明示的方式进行追认、追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胡婧 《安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2):2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事实上,无权处分的效力是一种特殊的待定状态,即在权利人追认和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两种状态下当然发生权利变动;在权利人不予追认和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两种状态下,不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无权处分人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存在一种例外,即在第三人善意的情况下取得所有权;在处分行为被追认或者权利被补正前,权利变动的结果和合同的效力都是待定的状态,不能断定是否确定有效。 相似文献
9.
无权处分涉及到原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的三方法律关系,特别是在原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利益之间,法律应该站在哪一边,如何协调他们的矛盾与冲突,是法律应予以关注的焦点.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存在矛盾,在审判实践中常陷于两难困惑.在对因无权处分所涉及的第三人进行保护之时,我国物权立法宜采用以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为基础以善意取得原则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0.
杜路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3):51-53
无权处分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通过物权行为理论重点探究了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为了理论上的严谨,一并论述了其与德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物权冲突与物权法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斌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4)
本文通过对物权冲突的详尽分析,说明和阐述了物权冲突对经济秩序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并力求寻找解决和避免物权冲突的途径,以此确定我国物权法所应选择采取的基本原则,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和优先权原则 相似文献
12.
艾围利 《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3):46-48
诚信原则应该包括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主观诚信是行为主体对自己以及与其相关的相对人行为符合法律或具有合道德内容的个人确信或信赖。客观诚信就是要求主体依法行事。诚信原则对物权关系中的物权行为制度、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和占有制度都起到了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3.
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被普遍认为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那些历史必然性已经不复存在;同时该原则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有悖于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基本理念,在实务中也愈来愈暴露出其滞后性及僵硬性,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创设新型物权的需要。我国物权立法中应在建立科学适当的物权公示制度的前提下,放弃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相似文献
14.
15.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既存在着"意思主义"规定,又存在着"债权形式主义"的规定.认为这种交错模式立法选择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缺陷,难以与相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相协调.建议立法应对两种模式进行权衡采纳其一. 相似文献
16.
赵慕洁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4):55-58,109
在物权变动中,物权行为占有主要地位。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包含法律行为之要素。本文从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入手阐述了物权行为中效果意思的体现及其对物权变动的影响。笔者认为物权合意其实就是物权行为中的效果意思。 相似文献
17.
兰晓为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6):5-9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中国《立法法》规定的一条宪法性原则,《物权法》适用中理应坚持无疑。然而,《立法法》第84条但书用语又否定了对“法不溯及既往”的绝对适用。基于《物权法》自身特点、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以及促进交易的目的,在对《物权法》种种具体规则进行区别分析后,指出《物权法》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之处。 相似文献
18.
论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赵鸣 《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3):278-283
在对各国现有几种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优劣比较的基础上 ,指出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是物权变动较为理想的一种模式 ,值得借鉴 ;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及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确立选择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理论基础 ;对我国现行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作了考察 ,分析了其中的问题与不足 ,并对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作了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19.
李志文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6):98-103
船舶物权既具有物权的共性,又具有特殊性,对其建构应立足于船舶物权的上述特点,在物权法整体框架下进行制度上的安排。目前,我国船舶物权在一般制度和登记上均存在一定缺失,无法与《物权法》有机衔接,应当通过完善船舶物权立法予以解决。论文最后对船舶物权中是否存在船舶用益物权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 相似文献
20.
季秀平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8(6):100-104
确认物权既是物权保护的前提和起点 ,又是物权保护的方法之一 ,对物权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和民事实体权利 ,而是一种裁判请求权 ,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物权确认应当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 (包括民事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进行 ,但不应通过仲裁程序进行。物权确认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和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 ,前者不应在民法上规定 ,后者应在民法上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