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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剑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7(5):135-137
无权处分涉及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涉及此种行为是否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是否构成对权利人所有权的侵害等问题:文章试从无权处分行为的立法现状入手,分析与物权变动有关的无权处分行为,阐述如何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和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问题。 相似文献
2.
李军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9(6):55-59
处分行为是导致物权变动的最常见方式,而物权变动模式是连接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的媒介
或方法。在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对于处分行为的界定不同,也将导致对于无权处分行为的界定和无权处分
合同效力的认定有所不同。以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为视角考察无权处分的概念并选择最为合适的物权变动模
式,可以为解决《合同法》第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在法律适用上可能发生的冲突提供合理解释。 相似文献
3.
魏双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76-80
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为了厘清这个问题,从无权处分的相关概念界定出发,对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着重剖析中国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评析。当下,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规定为有效,适应了中国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的物权变动模式,达成了对财产“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保护的统一。但是问题依旧存在,最典型的如给恶意第三人取得无权处分标的物创造了可能、善意取得制度有被架空之嫌,因此可以考虑在未来引入物权行为理论,在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下探寻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的解决之法。 相似文献
4.
5.
潘睿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5(3):96-98,105
无权处分制度因其内涵界定模糊以及所引起的法律关系复杂被称为“法律上的精灵”。文章以无权处分在不同模式下的内涵作为切入点,分析无权处分制度的效力及其调整范围,提出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从保护第三人角度出发,根据交易相对人的主观状态,承认债权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6.
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一直就有争论,相关论文也非常多。通过对多种学说的分析,主张在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区分对待和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对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加以区分控制。这样的理论对于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相似文献
7.
李恒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4):45-48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在新颁布的《物权法》中有所界定。笔者考察了当今物权变动模式的类型 ,从中分析了无权处分的概念、中国现有的债权形式主义,以及在该模式下的三种不同的关 于无权处分效力的学说。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无权处分原则上有效,同时存在一些例外来设计 我国无权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8.
刘晓辉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2):49-5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一直是困扰学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解决好这一问题的逻辑起点,是必须对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作出正确的选择.我国应采纳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应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 相似文献
9.
杜路 《榆林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8(3):51-53
无权处分是民法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通过物权行为理论重点探究了德国民法中无权处分制度的法理基础。同时,为了理论上的严谨,一并论述了其与德国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即以他人所有之物为标的,以其自身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实施了能导致物权设立,转移或消灭的行为。无权处分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即可生效,就算出卖人欠缺处分权,买受人明知无权处分之事实,均不影响合同之效力。处分权是导致权利变动的核心要件,出卖人欠缺处分权,即使合同有效,也履行了相应的公示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但善意取得除外。 相似文献
11.
周宏 《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2):5-10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的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的共处。 相似文献
12.
周宏 《甘肃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5-10
无权处分制度在我国颇受争议,学者之间的讨论十分热烈,关注的焦点主要在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上。本文在界定无权处分行为中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力求对关于合同效力的三种学说作出正确评价,认为效力未定说是目前最接近立法的解释,并对其有关漏洞作出补充解释,得出结论: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未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此,无权处分制度才能在物权与债权制度体系下自由的生存,与善意取得制度、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等和谐的共处。 相似文献
13.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康林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0(5):710-714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概念及其区分理论的涵义、价值、理论基础,应当予以反思:物权契约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处分行为,它与处分行为在概念、价值取向上均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因此,应当对"臃肿"的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进行"消肿""减压",废弃物权契约这一无用的"盲肠"与"蛇足",从而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理论获得正本清源的认识。 相似文献
14.
15.
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是无权处分合同的基本当事人,但由于处分财产属于权利人,因此权利人在无权处分合同中的地位还需进一步明确,笔者结合《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并区分无权处分合同最终结局的不同情形来分析无权处分合同的当事人。由于权利人与所处分财产的权属关系,如果权利人追认无权处分合同,那么结合笔者的"新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应当允许权利人作为无权处分合同的浮动当事人。 相似文献
16.
刘经靖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8(3):293-298
以登记合同成立模式为起点,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逐步形成了债权形式主义和对抗主义两种模式并存的格局。作为一种与古典绝对物权观对应的模式,债权形式主义不仅割裂了模式构造与现代物权法的权利基础———观念物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违背了物权观念和物权变动模式演进的历史规律,也为一物二卖、物权行为理论提供了土壤,未来物权法应当以科学的对抗主义统一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7.
当前,物权行为理论有三个问题需要深入探讨:(1)概念上,登记或交付应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法定的登记或交付方式是为对物权行为效力予以干预和评价,而法律行为成立采自由主义,所以登记或交付应为其生效要件。(2)性质上,物权行为应为独立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中存在着独立的、客观的意思表示,故可以并应适用法律行为的一系列规则。(3)关于物权行为的有因性或无因性,本文主张物权行为应采有因性,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有因性并存并不矛盾,物权行为无因性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由公示公信原则代替,而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并无实质联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