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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4月4日,范某与江苏省苏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由某公司派遣范某到巴拉斯塑胶(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拉斯公司)工作,工资为每月690元。合同签订后,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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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情简介2010年4月30日,邱某到某公司上班。2010年5月25日,邱某被公司派往某物业公司上班,担任经理一职。2011年6月17日,邱某与公司签订《优惠购车劳务服务协议》,约定邱某系公司员工,在公司某物业部门担任经理职务,同时约定邱某优惠购车后,必须确保自购车之日起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服务满3年。2011年8月15日,公司与邱某签订《内部经营承包协议》,就邱某承包公司属下某物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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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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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是劳动关系转换较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加班费、安全保护和终止合同的补偿等责任,有的用人单位将原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变为劳务派遣关系,将保安、司机、门卫等岗位聘用的人员予以辞退,转为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工,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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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7月1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许可办法》开始施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紧接着于2014年3月1日施行。随着对劳务派遣用工规范力度的加大,许多企业纷纷已经或正在酝酿进行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调整,通过建立劳动关系、外包、非全日制用工等替代方式,对原来不符合"三性"和用工比例的岗位进行分流,以期达到用工的合规化。恰逢本人就职企业集团某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近期,作为用工单位对一批"过渡期"的劳务派遣员工进行了用工调整,所以,在此将遇到的有关法律及实务问题与读者共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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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法制化程度低、行业规范程度低、市场化程度低的三低问题。要规制劳务派遣用工,应尽快建立和完善规制劳务派遣的相关制度、政策与机制,首先要及时实现法律的"补位",其次引导劳务派遣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并畅通派遣员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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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4月1日,江苏省南通市人社局、商务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境外派遣人员如何通过正规途径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发生事故伤害后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等问题进行了重新明确。南通市是外派劳务大市,早在2008年3月,针对外派劳务人员和赴境外工作人员逐年增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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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重点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立法完善,主要内容有对从业资格、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的规制,以及相关处罚性、过渡性条款。此修正案实施后,将会提高劳务派遣经营的准入门槛,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也将进一步得到强调,劳务派遣将回归其作为劳动用工补充形式的本位。而与此同时,用工企业也应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合理调整用工策略,完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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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申请人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到眉山市仁寿县A公司上班,上班期间A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未与其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25日陈某以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职.同年4月29日,陈某向仁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6000.00元,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上班期间的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