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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论量刑歧视     
量刑歧视与量刑偏差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属量刑不公;相异之处在于,量刑偏差倾向于凸显量刑活动的客观结果,量刑歧视更多地显示法官在量刑活动中的虚假化道德判断等主观倾向。量刑歧视中的道德谱系主要讨论法官道德和被告人道德两大部分,对量刑歧视中道德谱系的考察有助于分析量刑歧视产生的原因,从而利于寻找解决量刑歧视的对策。  相似文献   

2.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评判、对事实进行认定的时候,应首先依据法律对证据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在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或者相关规定比较模糊的时候,法官需要用自由心证作为补充,依靠理性和良心形成内心确认。根据案件的不同特点,对那些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的案件规定为一审终审,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来审理标的额比较大的、疑难的案件,可以采取世界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即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3.
事实推理是建立法律推理小前提的推理,目的在于查明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阐明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法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必须通过事实推理,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一系列判断,判断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大小.法官的判断主要包括合法性判断、真实性判断和意义判断.所有这些判断均离不开逻辑推理,特别是对证据的可靠性判断和充分性判断,完全是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推断.判断证据的可靠性,主要有经验方法和逻辑方法.  相似文献   

4.
世界上明确立法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有前科者的国家只有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少数的州。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有前科者就业歧视案件采取的是合理性审查标准,因此,涉及限制有前科者就业资格的案件大都判为合宪。我国台湾地区限制有前科者就业资格的立法也很严格。以台湾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五百八十四号解释为契机,台湾的学者和实务部门提出以宽容原则来限制有前科者的就业资格。与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实践相比较,我国对有前科者就业资格的限制是极其严格的,我国应该采取宽容的原则来合理限制有前科者的就业资格。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新闻媒体不当行使监督权,损害审判独立的现象日渐增多.无论是保护言论自由优先的美国模式、保护司法独立优先的英国模式还是保护当事人权利优先的欧洲大陆模式,都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如严格限制对未决案件的报道,防止侵害当事人权利,新闻报道需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等.我国在立法上须明确新闻媒体报道案件的基本规则,以及监督失当的责任.司法机关须主动向新闻媒体公布相关信息,同时要培养法官判决案件不受社会不当舆论影响的勇气.  相似文献   

6.
司法的一贯性是检验个案裁判是否正当的一个重要标准,即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大前提的选择和事实的证明是法律推理的中心环节,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对此如何抉择是法学方法论中的主要内容。从法律推理的视角来看,只要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法官裁判的恣意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可避免,司法一贯性的追求也就存在困境。  相似文献   

7.
本文选取了明代审判案例集《折狱新语》中几个典型的继承案件,结合当时的法律制度,对明代法官在该类案件上的实体法适用及审理逻辑进行分析,并与现代民事案件审理原则进行比较,探讨明代法官在继承审理上的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8.
对于如何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有效的证据隔离机制,防止在案件事实认定中法官心证受被排除证据的影响以实现证据排除规则之实效这一问题,学术界提出将庭前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在庭前会议解决证据排除问题、实行严格的证据说理制度等建议,然而,这些建议或者在我国难以取得实效,或者本身能够发挥的作用就极其有限.因此,可将证据排除后的事实认定规则作为隔离裁判者与被排除证据的措施,即以原则性、指导性的事实认定规则防止法官将被排除证据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事实认定的规则不宜采取强制性规则的形式,在司法解释中增设原则性规则并辅以指导性案例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9.
本文从法学和逻辑学的角度研究了民事司法中的经验推理.主要观点是:经验是人们所认同的基本常识,是社会生活中反复出现的常态现象,当法官运用经验性命题为推理理由,以确定案件事实和寻找法律依据的时候,法官就在使用经验推理;民事司法中,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自由心证"、法律适用中的"类推适用"和"判例法"都是经验推理的运用.  相似文献   

10.
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它源于审判权,但又区别于审判权。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克服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促进法律的发展和社会正义的实现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否则会导致法律失去应有的规范功能,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在目前,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的现象比较突出,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如同罪不同罚,量刑畸轻畸重,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法官手里会作出相去较远甚至…  相似文献   

11.
彩礼是我国民间男女双方缔结婚约或者结婚之习俗,且经久不衰。近年来,因彩礼给付产生的纠纷,虽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依据,但各级法院司法裁判有不同的做法,民众、法官对此有不同的观念。为此,本文以青海省基层法院审判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为切入点,在梳理了学术界对彩礼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剖析了法官处理彩礼纠纷的习惯做法,归纳了民众、法官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处理的不同观念。  相似文献   

12.
法官职业伦理是当前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法治建设的进步.严格法官准入制度和遴选制度,从源头上保证法官的高素质.改革法官职业伦理的监督和惩戒制度,是法官职业伦理自律性要求.实现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化,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最终追求.  相似文献   

13.
我国当前的"审执分离"模式面临公正和效率的考验。在司法改革语境下的审判团队概念的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颖的视角。"扁平化管理论"引导下的审判团队模式的目的在于弱化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色彩,同时也能够保证法官真正行使好裁判权,而审判团队模式下有限"审执合一"理念符合审判团队的制度要求,能够克服当前执行面临的效率和公正困境。在有限"审执合一"回归审判团队的制度理念下,审判团队模式宜选择浮动的组合模式;法官的具体事务应界定为案件管理和人员调配两方面,主审法官决定组合的人员构成;法官助理除被赋予案件准备工作职责外,还应被赋予部分执行权,但涉及案件实体及程序的裁判权依然应收归法官所有。  相似文献   

14.
法律规定与案件之间不是单一的符合关系,把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司法过程是一个动态的充满了变数的过程。司法过程的不确定表现为其动态性、反复性和裁判结果的非唯一性。动态性表现在司法过程是法官与当事人相互交往、相互影响的不稳定的动态过程;司法过程的反复性是指法官判案并不是经过一次完整的诉讼程序就算完结了,每一个诉讼行为都可能反复地再现;裁判结果的非唯一性表现为不同的法院或者不同的法官对同一个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不尽相同,尤其是对于疑难案件。  相似文献   

15.
法官在法律原则的价值指引下确立某些行为模式规则以对案件进行裁判,这就涉及到所谓的法官“造法”的问题。我国现实语境下,法官“造法”应为法官用法,是在立法机关授权下的自由裁量。从法官找法到法官“造法”应该以实定的法律原则为基础,以“实践理性的标准和牢固的共同体的普遍正义观”为逻辑中介,才能保证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下从法官找法到法官“造法”逻辑推演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6.
本文认为有必要结合现代科技的发展重构民事案件的诉讼模式,由此提出利用网络审理民事案件构想,其核心内容是由程序法官负责组织流转程序,由实体法官通过网络在异地负责案件的审理及裁判。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享有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官释法权并不被认可。法官的司法解释地位之所以被忽略,是因为在立法上没有认可法官的释法权;而在司法制度上,法官独立审判机制的缺失和法院系统内部案件请示制度以及错案追究制度的存在,都直接导致法官并不愿意行使刑法解释权能。法官释法权的缺位不仅有碍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不利于法官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而且直接不利于个案公正的实现、影响刑法理论的发展、动摇公众对刑法的信仰。  相似文献   

18.
论刑事诉讼中的法官中立及其制度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中立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底线”。刑事诉讼中的法官中立包括五方面含义:法官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没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不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法官具有独立性;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单方面接触;明确法官的职能划分。法官中立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主要实质和程序两方面及探明真相和保证控辩平等。为保障刑事诉讼中的法官中立,应从保证法官的独立地位、把握审检关系的科学定位、调整裁判者内部关系以及法官素质等方面予以制度上的考虑。  相似文献   

19.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由裁量权是从审判权派生而来的,具有选择权的属性,其特点,一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权力;二是处理案件法官的权力;三是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处分的权力;四是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由法官根据自己意志进行裁量的权力。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要加以限制:首先要大力提高法官队伍的各项素质;其次,要不断改进立法工作,合理限定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最后,要健全程序规范,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过程。  相似文献   

20.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人工智能会面临不被信任的现实困境。目前,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质疑主要集中于违背“同案同判”原则的“算法歧视”。然而,“歧视”并非人工智能所特有,它往往从过往决策者(法官)裁判中继承而来。在完成诸多特定任务时,人工智能往往比人类法官表现更优,在决策的准确性、检偏去偏以及不同目标权衡上具有巨大潜力。面对刑事司法中人工智能不被信任的困境时,我们更应关注感知层面的公正匮乏问题。究其根源,导致人们对司法人工智能不信任的因素主要有:司法大数据导致的“不公”易于识别、人工智能缺乏权威合法性和程序中缺乏感知正义。因此,为提升公众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信任,应坚持具有权威合法性的法官的决策主体地位,同时采用人工智能增强法官能力,提高司法人工智能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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