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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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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微博著作权及其侵权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微博的推广,相关的新型文学样式随之产生,微博所具有的强大媒体融合功能、碎片化表达等,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对著作权法律保护提出了新课题,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正日益成为热点问题。微博言论只要具有独创性就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应局限于作品的刊载媒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在微博著作权中需要重新进行界定,而微博中最为常见的转发若处理不当也有侵权之虞。同时,微博平台在提供微博运营环境的同时,对于微博著作权侵权也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规则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客观情况也要求著作权法用来调整利益关系的平衡方式必须改变,完善著作权法律成为需要公众共同参与来解决的社会问题。  相似文献   

2.
《社科纵横》2017,(1):112-118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数字网络与信息传播技术的产生与发展,著作权延伸到了网络空间的体现。依法打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保护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具有法治意义。作品内容提供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服务器标准"已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是否实质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可判断提供网页快照和深度链接是否构成直接侵权,但提供网页快照还要辅之"三步检验标准"来判断;擅自加框链接构成直接侵权;WAP转码是否构成直接侵权应当从转码对象、过程和结果来认定。  相似文献   

3.
文章从当前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谈起,对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的区别、作品的署名、完善剽窃的侵权标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及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以期对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产权保护有所益处。  相似文献   

4.
郭丹  王伟 《学习与探索》2005,(6):116-118
网络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向传统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挑战。在单一的司法保护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有必要确立网络著作权的行政法保护。针对我国目前网络著作权行政法保护不足的现状,建议从我国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法的完善以及建立专门的网络著作权行政执法机构两个方面入手,构建规范而可行的法规体系与执法体系,从行政法的角度为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5.
侵害著作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著作权并致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与过错。损害赔偿涉及到利益分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不应承认著作权侵权的无过错赔偿责任。权利人行使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著作权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过错。  相似文献   

6.
美国网络侵权管辖权的实践及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亚飞 《浙江学刊》2007,(6):165-168
文章以案例介绍和评析的方式就美国在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方面为重构网络法律秩序所做的诸种努力作了研究和分析,以期对立法机关网络侵权的管辖立法有些微的借鉴和参考价值,并最终促进网络的健全发展。  相似文献   

7.
出版领域中对著作权人的侵权现象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保护作者著作权有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出版领域 ,期刊社及其编辑侵犯作者著作权的事例屡屡发生 ,表现为侵犯作者的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和报酬权 ,这是比较突出的行业性侵权现象。鉴于此 ,要深入领会《著作权法》的内容和实质 ,充分认识侵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认真把握好期刊编辑的权利范围。  相似文献   

8.
法律关系向来是我国法理学中的重要理论课题,高校学报所涉及的期刊行政管理关系和学报与各横向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就结成了以高校学报为一方主体的多重法律关系。理顺这些法律关系对维护我国期刊出版的正常秩序及保护各方的正当合法权益都是十分有益的。然而我们至今未见有关于高校学报著作权法律关系的系统论述,这个课题乃是一个空白。按照法学理论上不同的分类标准对这一法律关系可以进行学理上的分类解析;而按照这一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的相对稳定性特征,可以描述出五种具体的高校学报著作权法律关系。这对观察和构建我国整个期刊乃至整个出版物的法律关系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相似文献   

9.
论配偶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栾军 《学术交流》2005,(6):50-52
配偶权是一种新型的婚姻家庭权利,现实看侵犯配偶权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外部型侵权,一种是内部型侵权。外部型侵权可以采取除去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救济。内部型侵权应根据不同侵权形式,如: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忠实义务,等等。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法律救济方式,才能达到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  相似文献   

10.
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时代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但著作权的保护却相对滞后。传统著作权人希望将其对作作品的权利能自然延伸至网络上,而网络的既得利益者则希望网络上的权益能得到传统著作权的扩大保护。由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致使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的追究变得错综复杂。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具有其正当性。对网络环境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个方面。既要保护,又有限制,这就有必要研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利益协调。  相似文献   

11.
王伟 《学术交流》2012,(6):60-63
网络侵权与传统侵权存在很大区别,单一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在网络环境下遭遇挑战,呈现出程序上与实体上的困境,应当构建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即在传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基础上,建立网络责任保险制度与网络侵权损害救助基金制度,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网络侵权多元救济机制中,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占据主导地位,网络责任保险制度与网络侵权损害救助基金制度是重要组成部分,三者相互协调以形成对网络侵权的综合救济。  相似文献   

12.
对网络版权间接侵权的行为追究责任是对网络版权进行司法保护和民事法律救济的体现,采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是网络版权间接侵权责任认定的难点。网络版权间接侵权人主要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明知"和"应知"是判定侵权人过错的一般标准。"避风港"原则是过错判断的具体适用规则",红旗"标准则是其例外。  相似文献   

13.
跨国公司对华著作权案件的调研分析,总结了跨国公司对华著作权案件给我国有关方面带来的消极和积极影响以及我国有关方面处理著作权侵权案件过程中存在法规不完善,缺乏管理意识,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研究了减少跨国公司对华著作权案件应制定相应的战略.  相似文献   

14.
自20世纪60年代起,女性主义学者们把目光转向了法律,其中就包含侵权法.以女性视角重新审视侵权法,女性主义学者们有了新的发现:侵权法是男性的法律,法律原则和规则无不带有男性的偏见.为此,她们向传统的侵权法发起了挑战,于是就有了侵权法的女性主义理论.女性主义理论在侵权法研究中的发展大致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她们揭示侵权法中的性别差异;其次,她们批判“中立法律”标准中隐含的男性偏见;最后,她们呼吁法律实践中女性的经验.女性主义侵权法理论与传统侵权法理论的核心冲突是对“理性之人”、“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的不同理解.女性主义者给法律带来的实际影响是显著的.在私法领域,女性学者们主张以“理性之女人”取代“理性之人”的标准,以“相互依赖、责任和关心”取代“个人权利”的理念,加大法律对易受伤害女人的特殊保护.把女性权利的主张由公法扩展到私法如侵权法,使女性得到了更大的补偿.  相似文献   

15.
中国不当得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以比较法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霍政欣 《求是学刊》2006,33(2):83-88
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与合同、侵权鼎足而立,是民法的基本制度。文章以比较法为视角,对德国与法国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研究。以此为基础,评述了我国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网络侵权只是一种发生在特殊场所的侵权形式,并非新的侵权类型,网络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整体上并不存在特别之处.倘若将其作为一种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将严重威胁到侵权法的稳定.<侵权责任法>不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类型看待,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相似文献   

17.
传统对医务人员法律教育和法律风险防范是围绕着《医疗事故处理条列》进行的。对非医疗事故侵权则普遍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这大大加重了医疗机构营业和医务人员执业的法律风险,不利于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医院的发展和医患和谐关系的构建。本文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现行法律框架下医疗事故侵权和非医疗事故侵权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职业意识。  相似文献   

18.
侵权法是各个阶层的社会成员都有着强烈情感的主题,其涉入社会生活之深以至于会触及文化的神经。侵权案件所产生的争论常常反映出法律作用和道德作用在社会生活中的分野,使得侵权法实践往往会成为一系列的文化论战。侵权法对于复制了各种文化分歧的相互对立的观点的选择与折中——从原则、制度到规则,现实地代表了一种寻找社会灵魂的努力。文化共识是侵权法获得其制度有效性的基点,体现了侵权法规则和秩序成长的生命力量。现代侵权法应以新的法律认知取向、法律情感取向、法律评价取向作为其制度的文化底蕴。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上的行政侵权赔偿与行政补偿在产生原因、承担责任、救济方式、目的和法律规定形式上都不同,其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引起的,责任性质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本身。我国行政赔偿立法应确立违法与严重不当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包括物质、人身和精神的损害赔偿;主要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履行,还有其他的赔偿方式;对财产权的赔偿数额应以当事人的实际财产损害为标准,而具体行政行为被法律确认为侵权性质的时间应是合理评估损害物价值的有效时间。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同其他行政诉讼一并提起,也可以在某些必要情况下由受侵权损害人单独提起,可以适用调解。行政侵权赔偿还涉及行政机关内部行使追偿权的内部行政程序。  相似文献   

20.
王星 《社科纵横》2013,(7):71-74
渊源于罗马法、正式成熟于近代的抽象人格概念,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却遇到了"倚强凌弱"、"人性冷漠"的挑战。在面对这些影响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危机时,契约法、侵权法、社会法都做出了反馈。"法律人格"由抽象统一到具体有别的现代性嬗变,有限度地对人格抽象性做出了修正,体现了法律对社会问题的有效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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