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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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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无论是将其定性为诺成性或实践性的立法模式,在立法建构中,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是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赠与人之撤销权便是这种优遇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2.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出。我国合同法第180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项目作出赠与表示的,事后不得随意撤销;赠与人如果不积极履行赠与承诺,受赠人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赠与款项。  相似文献   

3.
彩票合同有力说主张彩票合同兼具买卖合同与射幸合同双重属性。然而,彩票合同的成立既重视当事人的合意,又强调彩票清洁有效作成及至交付,剥开“购买”、“销售”等立法上与国际“接轨”的外在形式,唯有赠与合同方能彰显彩票发行之始的公益目的,体现彩票的制度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传统上对于彩票合同系赠与合同的理论建构因简单划一而广受批评。事实上,依照彩票资金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彩票合同作为有奖募捐合同可“一分为二”:其一为面向社会大众的格式化募捐合同,其二为针对持票人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后一合同具有射幸特征。在赠与合同的理论框架下,彩票既是证明双层赠与关系成立的凭证,又是彩票发行机构准予彩民兑奖的证券。赠与合同新解有利于保障彩票各方的合法利益,防控彩票发行的道德风险,实现彩票司法的简易高效,促使彩票制度在市场机制下规范、有序、健康地运行。  相似文献   

4.
采用单一视角认定股权赠与效力,影响《民法典》与《公司法》的衔接适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有必要以契约法与组织法的双重视角研判股权赠与的效力。股权赠与合同中赠与合意的认定应加入公司治理利益的考量。股权赠与不适用优先购买权规则,其本身不会损害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股权赠与应采公司认可生效主义的股权变动模式,由公司对股权赠与进行合规审查,认可后即完成交付。对于滥用股权赠与规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为防止股东利用股权赠与逃避出资义务,股权赠与完成后应由受赠人履行出资义务,由赠与人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相似文献   

5.
关于促销赠物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契约说将促销赠物定位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维护商家与顾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契约说又存在两种分歧,一是认为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一是认为是实践合同,综观《合同法》第十一章之规定,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更符合立法原意,为此,作为赠与人的商家,在发出购物赠物要约后,一旦顾客购买了符合商家要求的商品,合同即成立,商家必须承担按合同约定给付赠物的义务以及对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无任何合同义务,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商家享有撤销权。  相似文献   

6.
任意撤销权规则突破了契约必须严守原则,在实践上产生了诸多问题。从民法的历史渊源来看,罗马法中并不存在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观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托马斯·阿奎纳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观念进行了发展,后期经院哲学家在托马斯·阿奎纳的自然法原则与罗马法规则结合的基础上产生了赠与为合同的观念。赠与合同的效力并非源于双方合意,而任意撤销权则是建立在赠与合同效力源于双方合意基础之上,因此,赠与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无法成立。  相似文献   

7.
关于赠与合同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为使法律得到妥当的适用,就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本文针对赠与合同在四个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应不限于财产之所有权,而应包括一切可以转移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甚至是利益;(二)赠与合同不应理解为实践性合同,而应理解为诺成性合同;(三)为消除合同法有关条文之间的矛盾,补充法律漏洞,对赠与人之任意撤销权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作目的性限缩之解释;(四)对捐赠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理清赠与合同与捐赠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世界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合同性质的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和差异性 ,我国理论界对此也产生很大争议 ,本文就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进行论述 ,阐明我国《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不动产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  相似文献   

9.
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与民法规定的一般撤销权制度是有区别的。与我国相比,韩国《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权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由于我国与韩国都属于东方文化的国家,因此韩国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的限制范围、任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亲属忘恩负义行为的撤销权和赠与人穷困状态下的撤销权对我国立法更具有其借鉴与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0.
保管合同起源于罗马时期的寄存合同.传统的寄存合同是一种无偿的合同,这种无偿性决定了接受寄存不是一种交换正义而是慷慨行为.因为单纯的施惠性允诺不应当具有强制性,所以保管合同以寄存物的交付作为成立方式.我国的保管合同已经不再具有无偿性,但民法典仍然规定它为要物合同.为了使这种规定具有合理性,就需要通过灵活地解释将要物方式与无偿性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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