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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港台与内地破产法在破产能力上的规定差异较大。内地破产法在破产能力上应采用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 ,赋予自然人、法人、合伙和遗产等商主体以破产能力  相似文献   

2.
我国1986年《破产法》仅规定国有企业法人可以破产,与现代国际破产制度存在很大差异。破产能力的规定直接涉及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通过对各国和地区破产能力的立法考察,建议在新的破产立法中应当实行一般破产主义,扩大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功能。  相似文献   

3.
我国新《破产法》将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扩大到了法人企业,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主体,法律仍未赋予其相应的破产能力.那么,主体的破产能力是否与主体的法人资格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只有法人企业才能更好地履行债务清偿义务,从而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赋予无限责任主体以破产能力必然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作者试图通过本文,分析这一制度设计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破产目的与免责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今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的破产法的制定会涉及到很多新问题。随着新破产法草案适用主体范围的扩大,自然人的免责制度是不可缺少的规范内容。为什么建立破产免责制度?借鉴国外破产立法经验,我国在建立免责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将是本文的重点。  相似文献   

5.
我国现行破产法实行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制度。这一制度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但从目前企业破产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 ,这种破产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 ,造成该破不破、破产欺诈、债权人利益受损、国资流失等诸多负面后果。我国的破产法应对破产申请制度进行重大改革 ,逐步建立起债务人破产申请义务制度和强制破产制度 ,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相似文献   

6.
破产监督人设置必要性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公正和效益是学界普遍公认的程序的内在价值目标或目的性价值,在破产程序设计中,应始终以这两大价值目标为衡量标准。破产监督人是保证公正清偿,实现程序效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机构。破产程序中的法院、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都难以担当日常监督的重任;和解程序为不法债务人提供了实施侵害债权行为的可乘之机,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也难以准确到位;在破产程序开始后至指定破产管理人前,债务人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监管状态;破产犯罪呈现日益上升趋势,危害巨大。因此,为防止权力的滥用和失控,优化各利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加强日常专职监督,防范破产犯罪,在新破产法中增设破产监督人制度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7.
本文针对我国目前破产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欠缺状况,从合理保护破产债权的角度出发,以私法为本位,提出应建立多目标模式的破产法综合目标体系;这一研究对破产债权的清偿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行有关破产法的法律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应当采取一般破产主义,将其适用范围扩展到所有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遗产破产是其中应予以考虑的难点之一。我国确立遗产破产制度必须先行建立一些铺垫性的制度,在体系上考虑使之成为自然人破产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相似文献   

9.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新增的重要内容——破产重整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实施多年,但在我国的实施才刚起步,效果尚需观察。传统清算等破产法律制度给人们造成的固有思维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重整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重整制度的产生和立法价值旨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重整制度与债权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在复杂利益格局中处理好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债权人的利益,需要正确、恰当地把握利益平衡关系。  相似文献   

10.
目前,世界各国的破产程序呈现多元化趋势,以满足多重破产目的和破产主体的多种需要。但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显示出先天不足,程序单一粗糙,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介绍了对各国的破产程序,并对我国目前破产法的不足和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它是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而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制已滞后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需求,因此文章在比较分析各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情,探讨了如何修改、充实、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冲突及其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之间存在显性与隐性两种冲突。现行立法处理显性冲突的基本原则是破产程序优先于执行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的性质各不相同,对此应针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在发生隐性冲突的场合,则应区分被执行人为法人和非法人的不同情况予以协调。  相似文献   

13.
执行转破产程序(以下简称执转破)作为司法解释下的经验性活动,对于纾解执行难和破产启动难确有裨益。但现行执转破主要以地方性实践为主导,存在整体规范低阶化、法律规则难统一、具体实施细则模糊、配套的硬制度供给和软文化建设尚付阙如、案件受理量低迷,实效乏力等问题。执转破制度关涉到多重主体关系的形塑与多种利益的调和,活化执转破制度需要从制度、文化和细则三维度建构:制度供给,打造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与信息化、加强府院合力和查控分析;文化建设,转变思想观念,构建尊重市场失败者的企业破产文化以及市场主体自负风险的意识;规则精细,确定依职权启动的准入条件、增设财产地法院与跨行政区法院的破产管辖权、完善管理人报酬的司法解释、限定执转破适用、建立执转破监督机制、区分不同主体激励机制。司法程序只能提供事后救济,治本的关键在于事前预防,从更宏大的视阈考量,构筑社会信用机制是解决人案矛盾论域里执行难和破产难命题的题中之义。  相似文献   

14.
破产清算人是破产法中的重要机构,从破产宣告开始到破产程序的终结,负责处理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有关事务。为了防止破产清算人滥用权力,为了保障破产程序公正进行以及防范日益严重的破产犯罪,应当对破产清算人进行监督。通过对破产清算人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论述,试图为破产清算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在司法实践中确保初审程序的正当化,明确了上下级法院职能分工,保障诉讼当事人两审终审之利益。发回重审以其独有的功能而区别于其它二审裁决方式。但实务操作中因法律笼统规定等相关因素和制度本身种种弊端使得发回重审滥用现象严重,这也与民事诉讼追求的效率与公正价值取向背道而驰。虽然我国在2012年8月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但对于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以及相关处理程序仍有待规范。因此,适当限制发回重审是由,严格把控重审程序,给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对消解发回重审的滥用和当事人诉讼利益的保护,彰显法治权威和统一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新的《企业破产法》和《物权法》颁布之后,取回权有了新的内涵。它在性质上属于在破产程序进行中行使的实体法上的财产权,是取回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直接从管理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在相对人破产的程序中,应认定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所有权、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让与担保中担保设定人对担保物的所有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般取回权,同时排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所有权人的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在标的物毁损灭失或标的物因添附被破产人取得所有权时转化为一般破产债权。特别取回权除法律规定的出卖人取回权以外,还应包括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  相似文献   

17.
一国破产整顿程序的结构直接影响其运作效果 ,程序的结构与功能有着一定的联系 ,其背后蕴含着立法者深刻的意图。我国破产整顿程序虽很不完备 ,但也有自己的特色。在完善我国破产整顿程序立法中 ,理应把现代破产整顿程序的时代精神贯穿其中。  相似文献   

18.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源于民法中债的抵销权,故具有民法抵销权的一些特征。但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又与民法上的抵销权有所不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涉及到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其存在的依据与行使的条件都值得特别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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