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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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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都学坛》2016,(2):73-78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作为与国内私人权益密切相关的国际民商事条约如何在国内明确及有效地适用是完整履行中国国际义务、最大程度保护私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存在"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两种途径,而司法机关在"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国际民商事条约的实践中也产生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与参加的国际条约尚未一致,将不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我国私主体的利益。反映社会需要和社会环境的司法实践已对我国从整体上修改和完善国际民商事条约的适用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因此,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缔结条约数量的增多,明确国际民商事条约不同的适用方式、解决法院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情况,绝非是"可有可无"的小问题,从整体上完善国际民商事条约的国内适用值得我们相当的重视。  相似文献   

2.
<正>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间为防治污染和保护自然而设定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是现代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手段。国际环境条约与一般国际条约有共同之处,适用于一般国际条约的原则和要求,同样为新型的国际环境条约所适用,但国际环境条约也有其明显的特点。第一、国际环境条约具有极强的科学性。国际环境条约是为保护环境而制定的国际规范,而保护人类环境几乎都要涉及到物理、化学、生物、生态、遗传工程等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国际环境条约除了规定通常的国家行为的法律规范外,还包含大量的技术条款,如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源鉴别、环境容量测算、环境监测方法以及对机器、设施、车辆、船舶、飞行器等类产品的工艺要求等。凡是关于环境保护  相似文献   

3.
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考察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观点和流派,对历史上的“一元论”、“二元论”等观点进行了剖析;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即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着重研究了“宪法型”与“转化型”国家对该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了自己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顺序的见解。  相似文献   

4.
本文采用比较的方法考察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各种观点和流派,对历史上的“一元论”、“二元论”等观点进行了剖析;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问题即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着重研究了“宪法型”与“转化型”国家对该问题的主要观点;提出了自己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顺序的见解。  相似文献   

5.
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一般关系理论及中国法律涉外条款的规定出发,探讨中国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一般态度,中国海事立法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的密切联系,分析中国目前适用海事国际条约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6.
不断增强的经济全球化趋势使国际民商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凸显了条约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条约适用于国内民商事审判的理论基础是一元论和二元论。各国民商事审判适用条约的方式以及条约在各国国内法中的地位,取决于条约在各国民商事审判中的立法与实践。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相关先进做法,完善条约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7.
条约适用一直以来是国际法学界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尤其是WTO成立以来这一问题更加突出。目前,国际法学界以传统国际法理论为基础结合WTO特点进行理论探讨。然而,我国有关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主要问题是无宪法依据及有关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规定不统一,这一现象有悖于WTO的基本要求。文章力图通过对我国宪法有关条约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以便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8.
从条约法角度评“死刑不引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为引渡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均承诺对被引渡人不适用死刑。许多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然而中国宪法却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以致我国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没有统一的规则可以遵循。因此,我国法院在审判被引渡人时,面临着遵守国际条约还是服从国内立法的两难选择,我国应当完善有关立法,尽快填补上位法规定的空白,以妥善处理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9.
WTO规则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对国际社会各个方面都有极大的影响。WTO规则的性质是造法性条约,具有广泛性、多边性、统一性的特点。WTO规则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质是国家如何在国内执行WTO规则,各国对两者关系的处理有不同的理论和实践。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对WTO规则应采取间接适用的方式。在处理WTO规则与我国加入的其他国际条约关系的问题上,我国应该从维护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把握WTO规则区别于其他国际条约的本质特征,采取务实、灵活和发展的态度,而不应简单采取平行适用的观点。  相似文献   

10.
国际商事合同适用非国内规则是国际社会合同准据法发展的重要走势。非国内规则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因其较强的实践操作性而逐渐被各国法院和仲裁机关所适用。在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非国内规则;当事人没有选择时,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非国内规则。但由于非国内规则本身的局限性、法院地法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强行性规范和公共秩序的限制,非国内规则在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中不具有普及性,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应从完善非国内规则和加强立法及司法两方面入手,推动非国内规则在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中国通过参与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缔结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积极为他国提供各种形式的民商事司法协助。然而,我国当前的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依然在司法协助条约实施效率、外国当事人在中国直接取证或送达、利用信息技术提供司法协助等方面存在问题。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应该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签订新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构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的司法协助信息交流平台,灵活处理民商事司法协助中的互惠原则,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司法协助的效率,探索新的司法协助方式,以促进中国与沿线国的民商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12.
国际法体系的日益丰富使得条约解释问题日趋复杂。在国际争端裁决机构和国内法院的适用条约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条约用语含义、条约间关系的解释问题以及条约解释主体、解释的效力等问题。中国尚缺乏明确的条约国内法解释的程序保障。在WTO中与国内立法有关的事项被认为是事实问题,由于存在着与翻译有关的某些不确定性,对事实的确定会受到限制。对于中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的条约解释条款应予以修订,以明确条约在中国国内的解释主体、解释程序以及条约翻译等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13.
国际监督制度对于人权条约的实施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国际人权条约实施的国际监督制度主要由条约机构的缔约国报告程序、缔约国间指控来文程序以及个人申诉来文程序等三种国际监督程序所组成.在实践中,条约机构主要依据缔约国报告程序和个人申诉来文程序对缔约国实施人权条约进行经常性和具体监督.国际监督制度在促进缔约国实施人权条约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
国内企业约定境外仲裁的案件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明晰化而受到关注,其所涉法律问题的核心指向此类仲裁条款的效力争议.现有的国际条约与国内立法没有正面的规定,而我国法院在典型案例中持否定立场,裁判依据却采用司法主权、公共政策等抽象概念,法律解释方法诡谲.对现行实践的反思,一方面须强调"涉外性"认定标准的适用;另一方面有必要对外商投资企业这一特定类型交易主体的争议解决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投资者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对东道国提起仲裁的案件逐渐增多,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开始引起学者的关注。国际投资条约中一般规定投资争端适用国际投资条约、有关的国际法或东道国国内法等。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大多规定有投资争端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具体条款例如东道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适用问题上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16.
最惠国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的核心条款之一,对国际投资的自由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现代大量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东道国—投资者"争端解决程序,这种程序在不同的投资条约中内容不同,且在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存在巨大分歧,由此产生了最惠国条款能否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问题。从国际条约法的理论来看,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在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了最惠国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缔约国各方的利益,而非减损其利益。从投资者母国的角度来审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的国际仲裁实践,对投资者的母国而言弊大于利。这将严重影响投资者母国对其所签订的投资条约中承担法律义务的理解和合理判断,甚至违背了其缔约的本意。因此,除非缔约国在条约中明确规定此种适用,否则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应包括投资争端解决程序。  相似文献   

17.
任何法律制度都包含违背其规定义务的责任制度,为保障受损害一方能有效追偿,法律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中国国内民法规定有损害事实且该事实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法上确立国际责任制度,提出不论是国际不法行为还是国际法上不加禁止的行为皆应通过恢复原状、赔偿或补偿等方式来承担损害赔偿国际责任;空间法上损害赔偿主要见于《外空条约》的原则性规定和《责任公约》具体规定中。现有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条约规定分散、术语定义模糊、缺少对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条约间选择适用不明确等不足。因此,完善空间活动损害赔偿机制,应从统一外空条约方面入手,通过定期修订外空立法,进一步明晰对损害、发射国、空间物体的定义,增加外空活动私营化立法规定,使得损害赔偿条约间的选择适用更加明确。  相似文献   

18.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蕴涵着国际社会利益、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内私人利益这三种利益,条约在中国的适用过程是这三种利益各自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在它们各自实现自我价值的过程中,这三种利益难免有碰撞、摩擦和冲突。为了解决彼此的矛盾,三种利益必须进行相互协调。因此,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也是三种利益彼此调整的过程。这种调整的最终结果是协调了这三种利益的矛盾,既维护了国际社会利益,又保障了中国国家的利益,还顾及了中国私人的利益,从而使这三种利益趋于和谐统一。因此,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是这三种利益趋于和谐统一的过程。由于利益是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条约在中国适用的根本原因是国际社会利益、中国国家利益和国内私人利益的协调作用。  相似文献   

19.
网络技术的真正无国界使单个国家的著作权法无法协调网络技术给著作权所带来的冲击,"因特网条约"希望通过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共同努力使网络利益主体的平衡得以实现。但无论是"因特网条约",还是作为其实施法的DMCA与EUCD都较为明显地偏重著作权人的利益,尤其是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可能使代表公众利益的合理使用制度形同虚设,而网络技术发展也在著作权制度种种限制中如履薄冰,从而使网络利益主体之间平衡的实现无论在国际还国内都成为一种美好的"幻景"。  相似文献   

20.
本文着重从明确中国环境立法原则、积极开展环境法信息交流、积极签署国际环境条约、“求同存异”方法的运用、确认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章制度、不断补充和完善国内环境立法、加强国内各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开展环境外交等八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协调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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