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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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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明确列举了用人单位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六种情形,但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多长期限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立法漏洞。实践中,司法判决对此问题也是莫衷一是。针对第39条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使期间存在立法上缺位的情形,考察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立法例,借鉴其有益经验,提出解决现实困境的三点措施,即加强工会的监督职能,选取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或参考性案例,确定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权的行使期间,以期为未来修法提供一些智识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2.
虽然一年除斥期间可能存在弊端,但从检索的案例对比来看,一年除斥期间的立法不是导致所谓“僵局”的根本原因。司法实践中一年除斥期间导致的所谓“僵局”形成,主要是错误地将上一个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到新产生的解除权上。通过司法案例描述对比和评析,已经澄清问题症结和解释论上解决路径。实质理由是根本违约行为的持续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形式上是违约行为持续导致事实上又再产生解除权,从而应当重新起算一年除斥期间,或者说产生新的除斥期间。  相似文献   

3.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形成权的不需要相对人的行为配合的特征,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的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应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之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4.
债权在近现代优越地位的确立,产生了加速财产流转和提高财产利用价值的要求,这就须对限制财产流转和利用的担保物权设定存续期间。由于担保物权具有的形成权不需要相对人行为的配合,因此,担保物权适用除斥期间制度具有可行性。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实现条件不同,决定了它们除斥期间的起算基准的差异;对于主债权罹于时效的担保物权,因债权实体存在而存续。除斥期间制度可适用于它,自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之时起算。  相似文献   

5.
保证期间的性质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证是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保证债权的产生须待保证所附的条件成就.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所行使的权利并非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确切地讲是选择权.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债权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具有支配性,在学理上并无期间制度之适用,同时,抵押权又具有从属性,主债权诉讼时效对抵押权行使又存在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不消灭,但抵押人能依债务人之时效抗辩对抗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达成的协议不得仅因主债权诉讼时效而无效。  相似文献   

7.
论保证期间     
我国司法解释及实践中,将保证期间确定为除斥期间,在学说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适用上也出现了逻辑矛盾、价值判断混乱等诸多问题.而将保证期间定性为诉讼时效,则既有理论支撑,更能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则对保证期间制度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8.
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中一个重要而又很复杂的问题,但有关保证期间能否中断、中止或是延长的问题,约定保证期间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以及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再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界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正确处理保证期间中的这些问题,往往直接牵涉到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证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因而在实践中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探讨了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对保证期间的界定。  相似文献   

9.
10.
形成权的核心问题是形成权的行使。形成权的行使以单方法律行为为一般方式,以诉讼行为为特殊方式;准法律行为不是形成权行使的方式,但与形成权的行使有着密切的联系;形成权行使的限制有三种,即权利滥用、除斥期间和权利失效,我国民法对除斥期间的期限和起算期还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11.
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的限制适用要件——“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因“合理期限”的这一立法技术下的模糊表达,导致司法适用出现困难,有必要对“合理期限”的适用予以解释并作类型化分析。“合理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其是本质上属于失权期间,与合同解除合理期限以及检验期间同质。继续履行超期后的责任承担形式主要为损害赔偿。继续履行请求下的合理期限主要分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类、许可资质与特定业务经营期限类、时令性标的物类、标的物价格波动类。在检验期间下,最长合理期限一般应为2年,除此之外,最长合理期限应以诉讼时效期间为衡量标准。  相似文献   

12.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一种,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对此问题学界尚未形成定论。文章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焦点问题。新颁布的《物权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略显不足,有碍担保物权功能的发挥。本文区分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分别论述了我国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存续期间制度。  相似文献   

14.
保证责任期间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担保法的规定和实践运用中 ,保证期间无论在语义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从保证期间这一制度的立法目的为切入点 ,首先分析其应然层面的涵义 ,再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进行检讨。采取先立后驳的逻辑思路 ,并在驳的过程中两相对照印证所立的正确性。并期望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明确的凸现保证期间的涵义和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合同救济制度的一种,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对此问题学界尚未形成定论。文章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角度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6.
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得由解除权人行使方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其行使方式有不同的立法模式。我国在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或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采取了自由开放的立法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确有与立法本旨不同的做法,影响了法制的统一。本文在考察不同立法模式的背景下,紧密结合我国的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针对司法实践中不合立法规定的做法和错误认识提出了质疑,论证了自由开放模式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作用在于为守约一方提供防御和救济之道。《合同法》第95条因超期丧失解除权的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限制权利人滥用解除权损害相对人利益、通过解除合同获利的需要。约定解除权属形成权,其行使应满足形成权的权利规则。权利并非无限制之自由,约定解除权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约束。除解除权因行使超期丧失外,权利人还可因明示或默示放弃权利、继续履行等相反行为、以及相对人对履行瑕疵的积极补正等情形而丧失约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丧失后,合同效力应继续维持,权利人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应再得到支持。  相似文献   

18.
发包人是否依法享有任意解除权以及能否约定任意解除权是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持续已久的重要话题。从我国的立法体例上看,建设工程合同是独立于承揽合同的有名合同,但其仍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工程活动的特殊性及其他理由都不足以区分对待发包人与定作人,故发包人应享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这也是比较法上的主流做法。因此,即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发包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也仅是对法定权利的描述,无法否定,亦无需援引意思自治原则。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被当事人的约定排除,但不应承认对任意解除权的默示放弃。  相似文献   

19.
违约方解除权的法理分析和现状评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马春元 《南都学坛》2010,30(5):93-95
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存在着不统一和不够明确的问题,使得当事人对违约方解除权的行使及解除后的法律后果缺乏可预见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容易无所适从。《合同法》第94条"可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理解为"合同各方当事人";当前形势下,在对任意解除权进行越来越多的设置的时候,对《合同法》第94条解除权主体进行保守性处理是一种比较平衡的权宜之计,但必须及时做出相应的规范。  相似文献   

20.
违约方在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定解除条件,也未能与守约方达成解除合同协议时,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学界及实务 界均颇有争议。基于合同主体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正义原则、合同效率价值以及节约社会资源要求,可赋予违约方 以合同解除权。然基于契约严守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应受到严格限制,缘于自由相对性及鼓励交易原则,如合同标的不可替 代或者替代标的不具备现实性以及损失难以计算等,则不应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一旦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则须赔偿 守约方的履行利益,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合同替代履行价格差额和合同替代履行费用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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