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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木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但是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的类推制度。所谓法律类推,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对刑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制度。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行为。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刑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定罪判刑。因此,可以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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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越南刑法典关于犯罪的分类、犯罪预备、"醉态"下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及不告发犯罪的刑事责任等几个方面的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可在我国刑法典中作相应内容的增补和完善:对犯罪按轻重进行一定等级的划分;限制处罚预备犯的范围;建立在"醉态"下犯罪的刑事归责体系;确立"一身的处罚阻却事由"的刑事归责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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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3)
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主客观相结合的刑法观,其刑事责任的政策依据是预防犯罪的金桥理论,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在于犯罪中止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条件。处罚中止犯的原则有:1.以中止犯非罪为前提而免除刑事责任;2.以减轻刑事责任为主,以免除刑事责任为辅;3.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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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没有关于聚众犯罪的统一规定,导致<刑法>分则的相关规定界限模糊,刑事司法解释对聚众犯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存在缺陷,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聚众犯罪存在困难.为使我国有关聚众犯罪的法律规定更加规范和科学,应当在<刑法>中明确聚众犯罪的概念,统一聚众犯罪的行为方式,统一规定暴力聚众犯罪的转化犯,结合不同的犯罪情节协调聚众犯罪的法定刑,扩大聚众犯罪的罪名范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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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犯的犯罪形态及其具体认定,我国刑法学界争论不休,这也给司法实务带来很大影响.这些理论争议通常脱离了中国立法与司法相冲突的实际,陷入误区.建议在分则增设相关条文予以明确规定,如果行为人虽然造成了法定危险状态而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但自动有效地防止了实害结果发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增设条文之前,应尊重法律拟制,并立足中国刑法解决危险犯犯罪形态的具体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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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探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法定犯罪目的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明文规定的犯罪目的。对于法定犯罪目的的实质的认识 ,中外刑法学者看法不一 ,主要有特定犯罪目的说、犯罪动机说和追求超故意的结果说。本文在评析特定犯罪目的说与犯罪动机说二者缺陷的基础上 ,基本肯定追求超故意的结果说 ;并认为在目的犯中 ,犯罪目的具有二层结构 ,法定犯罪目的属于其中的第二层次犯罪目的 ,其实质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超出直接故意意志内容的最终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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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牵连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牵连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刑法总则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对一些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如何处理,近来在学术界讨论日趋热烈。同时也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作者认为,对于牵连犯简单的否定或者只是归于“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没有规定的从一重处”的做法皆不可取。应当明确牵连犯的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处罚原则。牵连犯是指为了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其方法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牵连关系实质上就是方法行为与本罪行为之间牵连关系,对其认定应采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在处罚原则上应以罪刑相适应为指导,对刑法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刑法没有规定的采用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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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社会科学》2018,(1)
择一罪过立法是中德刑法中共有的立法现象。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80%。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主要分布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其中规定的过失犯占所有过失犯的约90%。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罪过形式,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明确规定了罪过形式;中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完全相同,而德国刑法中的择一罪过立法规定的过失犯(或轻率犯)与故意犯的处罚范围不尽完全一致,而且对同一犯罪的过失犯(或轻率犯)的处罚均轻于故意犯。这些差异表明,德国刑法在明确性原则和责任主义的贯彻程度上均比中国刑法彻底,值得中国刑法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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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玉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55-59
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的一个概念,虽然费尔巴哈在二百多年前就提出了牵连犯的概念,然而其自身却存在着理论根基不足,与犯罪预备行为、想象竞合犯以及吸收犯等理论之间的界限含糊不清等难题,关于牵连关系、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学者们更是仁者见仁.牵连犯理论已经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要坚持牵连犯理论,就必须理清其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界限,明确并统一其处罚原则.如果要抛弃牵连犯也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相应的阐明,把原来被称为牵连犯的所有犯罪现象进行理论归类,明确处罚原则.笔者主张牵连犯废止论,因为坚持牵连犯理论只会造成罪数理论的混乱,理论上的处罚原则与立法实践中的处断原则不相协调等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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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的国际刑事责任问题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国家的刑事责任也是国家对其国际犯罪法律后果的承担。但国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不同于刑法传统意义上的一般主体,因此,对其研究就有较重要的意义。 关于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学说及简要评析 关于国家是否能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在国际刑法理论上有如下几种学说: (一) 否定说:认为国家不承担其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其理由不同,又可分为两种观点:其一,认为国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是由于国家不能成为国际犯罪主体,理由如下:(1)国际不法行为不是一种罪行,因为犯有国际不法行为的国家作为一个主权者,不可能受任何惩罚。国际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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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我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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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过多规定"法定犯"不符合现代刑法"省刑"、"谦抑"思想,法治社会不是条文越多越好.刑法有自身的调整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展到严重程度就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中许多"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不到犯罪程度,甚至不属于犯罪的性质.法定犯使空白罪状过多实际上把部分刑事立法权变相地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与立法法的精神相悖.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大幅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