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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司法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强迫交易行为频繁发生。在强迫交易罪的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困难。正确地界定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胁迫的含义,划清它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相似罪的界限,以及其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对于刑事司法实践正确认定本罪会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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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发案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犯罪形式,毒品一经制造出来以后,必然要通过销售这一途径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吸食、注射毒品的需要,因而司法实践中毒品的贩卖已成为缉毒工作打击的重点对象。笔者立足于我国刑法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具体规定,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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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可罚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定性之理论分歧购买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较为常见,也是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故而司法实践中就有将其认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的做法。但是接着有人提出种种质疑。〔1〕总的看来,两者在认定上的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是否违反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即罪与非罪问题;第二,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在第一个分歧上,反对入罪的理由主要是刑法无明文规定,赞同入罪的理由则主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这个分歧是根本性的,值得深入思考。第二个分歧则集中在是否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共犯。反对者主张此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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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巍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1):71-73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罪名争议和法条竞合是该罪的两个热门话题.“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科学的,它符合文理解释的要求,解决了司法实践的纷争,遵循了罪名从简的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应按照法理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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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状态犯的行为人利用前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违法状态,对已受侵害的同一个法益再次实施的可以独立成罪的侵害行为,属实质一罪.事后不可罚行为的法律性质在于,虽然其与前行为触犯了不同的刑法规范,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因为该数罪共用同一个法益,故为不完整的数罪,只论以其中较重一罪,就能完全评价前后行为所实现的不法与罪责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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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可以改善以往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形式化"认定和"重刑化"处理.该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社会性和公用性,且处于载客营运状态,一般主体实施的妨害行为不要求对驾驶人员造成实际伤害,也不要求完全取代其正常控制.驾驶人员实施的妨害行为不以遭受袭击为前提,其殴打行为具有主动性和违规性.宜将本罪定位为准抽象危险犯,对是否符合法定行为样态进行抽象审查,对妨害行为的危险属性开展具体判断.区分此罪与彼罪,应以罪刑均衡为判断目的 ,以危害结果为判断指引,以危险相当性为判断标准.对驾驶人员的妨害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区分,应立足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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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犯与危险犯之界限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作为犯罪既遂形态的两种相互紧密联系的类型,明确行为犯与危险犯之间的界限对于妥当地处罚犯罪人是相当关键的。无论以危险的法定、危险的程度还是危险的表现形式来区别行为犯与危险犯都存在困难。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区别的前提在于危险的表现形式不同以及对客体的关系不同。行为犯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犯罪形态,而危险犯是结果犯的类型之一。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立法是否规定了结果。危险犯与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通过行为结果表现对犯罪客体危险;危险犯与不纯正的行为犯的区别在于是否造成了现实的侵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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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其优越性:它以刑法分则既遂模式论为依托,因而包容各种不同类型犯罪的既遂情形。但通说却存在不能克服的矛盾:它无力解决危险犯既遂后行为人主动消除危险状态行为的问题;各种具体犯罪标准的争论也表明通说并未解决犯罪既遂标准问题;通说还面临其他质疑,这些都使通说陷入尴尬。将犯罪结果理解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改变,并将“犯罪结果发生说”作为犯罪既遂标准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犯罪目的实现说”目前不宜作为我国犯罪既遂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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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特征之经验性、智能性、变态性——犯罪行为特征的心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每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都是某个犯罪个体犯罪经验、犯罪知识、犯罪技能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综合体现,对犯罪行为不同侧面的分析可以使我们获得有关犯罪人个人方面的大量资料。据此,本文提出了犯罪行为经验性、智能性、变态性特征,试图使侦查人员通过对犯罪行为三个方面特征的归类分析,勾画出犯罪个体的心理特征,为认定犯罪嫌疑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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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和“罪过形式”两个方面的类型化限制,能够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放火罪则属于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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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惠芳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9):59-62
实行过限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部分共同说为教唆犯实行过限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被教唆犯实行过限的构成应具备主客观特征,即主观上被教唆人具有超出教唆内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超出教唆范围的行为,时间上,教唆犯的实行过限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于教唆犯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施该行为的被教唆人个人独自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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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中的宣扬是指以非否定的评价对恐怖主义内容予以不合理的展示,只有当涉及恐怖主义的内容通常会对阅读者产生刑法所禁止的负面影响,才属于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宣扬恐怖主义物品包含传统物品与网络物品两种形式,在定量模式的运用上,应当秉持传统物品与网络物品危害性区分的原则。对于网络物品,存在着因软件原因而使软件用户被动获取的可能,当软件用户被动获取的系完全独立的网络物品时,则负有删除所获取网络物品的义务,不履行删除义务的属于持有。基于正当目的而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的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人非法持有后又实施宣扬行为的,如持有行为与宣扬行为所指向的物品具有同一性,宜以包括一罪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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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共同说以追求社会防卫为价值目标,主张以“共同行为”这一事实认定多数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性”,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由于这一主张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犯罪的事实,从而不能科学地认定犯罪人之间在行为上何以共同性的问题。因此,日本行为共同说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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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鲁臣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22(2):66-67
罗曼诺夫王朝共有十八位沙皇。通过他们的亲缘、血统和对外侵略三方面的量化比较 ,以彼得大帝和叶卡特琳娜二世女皇为核心 ,透视王朝前期和后期沙皇之间横向与纵向的关系。同时指出 ,沙皇不论血统如何 ,其对外侵略传统是一脉相承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