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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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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证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从培育新型调解组织,完善民间调解机制;赋予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实现仲裁机构多样化,完善法院对仲裁的支持;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重构法院调解机制四个方面,论述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由于海上纠纷涉案标的大、专业性强、案情复杂、调查难度高等原因,目前,我国海事行政调解理论研究还处于十分薄弱的阶段,这严重制约了我国航海事业的发展壮大。针对这一现状,确立海事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程序,合理平衡调解者权利与义务,提高调解者调解自觉性、积极性和规范性,正确引导行政相对人,采取合法合理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更好地提高调解协议履行率、完善海事行政调解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3.
新《专利法》第六章确立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新制度确立伊始还存在一些模糊性和争议点,要想提高我国的专利转化率、为许可双方的交易带来便利性,需要通过明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法律性质、增加许可费改价机制、在许可纠纷解决机制中增加行政裁决机制、建立合理的专利年费减免机制等方案来解决现有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程序的启动是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首要环节。有关启动的诸事项当采如下立场:无须双方共同申请,单方当事人即可申请确认;必须明确申请期限,以达成协议后七至十五日之间为宜;应当以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为管辖法院;对受理范围无须作具体列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均可申请确认;申请确认无须交纳费用,但是应该有相关配套措施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程序权利。  相似文献   

5.
诉调对接中的司法确认制度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单靠法院一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但非诉调解在效力上缺乏刚性,社会并不认可,这使得大量纠纷最终还是依赖法院解决。建立司法确认制度,可以实现诉讼与诉讼外调解制度在效力上的对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司法确认的程序启动、管辖和效力等内容,为司法确认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基础。司法确认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完善诉调对接的功能,但在效力的正当性、效力的内容及与立案审查制度的协调等方面仍有可商榷之处。  相似文献   

6.
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复议审查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当前,《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行政协议的审查规则没有体现行政复议化解行政协议争议的制度优势,也难以体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协议纠纷上的合理分工。相比一般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以及行政协议的司法审查,行政协议的复议审查应当根据“协议性”内容以及行政复议的治理优势作出特殊安排。行政协议复议审查应坚持合法性审查、合约性审查以及实质性审查的标准;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程序要强化程序的参与性和合意性,灵活运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构造应包括行政协议效力审查规则与行政协议行为审查规则;行政协议复议审查的决定应优先适用以变更决定和履职决定为主的复议决定体系。  相似文献   

7.
保护专利权是我国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专利权的保护,既可以通过行政程序,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1989年12月国务院专利局制定了《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对通过行政程序解决专利纠纷这个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本文对解决专利纠纷的行政程序不予论述,仅从诉讼程序方面探讨专利权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无论是具体方式的适用上,还是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上,都存在制度完善的空间。应从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法院的调审分立及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等方面完善诉讼制度;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点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布局、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范围; 仲裁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细化仲裁主体、确立仲裁员身份制度、实现仲裁的去行政化、建立仲裁协会等; 协商和解方式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应从赋予行政裁决主体独立地位、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入手。此外,还必须关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9.
起源于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调解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为完善法院附设ADR制度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协助调解人制度、独立调解人制度、和解协议确认制度以及和解协调人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存在许多程序方面的缺陷,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ADR制度,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行政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借助行政程序保护专利权依然是最为有效的选择之一。而行政程序当中的调解,在解决专利损害赔偿纠纷时具有与行政执法制裁和司法救济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是解决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难题的上策。但专利损害赔偿毕竟是私法上的请求,因而行政调解的适用应受到一定的规制,并且需要在实践当中不断更新与完善。  相似文献   

11.
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地弥补了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对高效化解医患矛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了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相互配合和协调运作,保证第三方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我国立法应当设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为诉前程序,确立第三方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法律执行的效力,建立对医疗纠纷证据的互认制度,构建第三方调解组织参与诉讼制度;遵循第三方调解合法原则、赋予第三方调解协议既判力、构建以第三方调解为核心的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体系;实现第三方调解的司法化,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12.
人民调解制度在诉讼时代面临着挑战,行政调解被司法机关漠视,调解与审判的结构关系未能理顺,现行的各种调解制度“各自为战”,尚未形成合力。法院应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建立对法院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实现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的有效互动和有机衔接,同时,应尽快出台《民事调解法》。  相似文献   

13.
管辖协议包括合意因素与程序因素,是强调其实体法上性质还是诉讼法上性质将决定不同制度设计,制度运行中争议问题的解决也就有了正确的价值导向。管辖协议具有排他性效力或竞合性效力各有利弊,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性案例加以明确。《民诉法》中管辖法院的唯一性应理解为选择法院地点的唯一而非法院的唯一。在对合意确定的管辖法院进行明确性判断时,为避免过多管辖协议被确定无效,可采用在起诉时受诉法院明确的相对宽松标准。  相似文献   

14.
转型期社会矛盾频发,司法解纷不堪重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迫在眉睫,与传统诉讼相比,行政调解具有高效、便捷之优势,其在专利纠纷方面表现得更为突显。但由于认识的偏差与制度的缺失,专利行政调解在实践中频遭冷遇,必须通过规整操作实践,确立调解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建构诱因并宣传等多方面措施的并行,才能实现良好有效的运作,才能实现其真正的制度价值。  相似文献   

15.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颁布,在第一条中将人民调解协议界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引发了对人民调解协议性质及效力的争论。学者们各抒己见,对此赞同者有之,认为“民事调解协议是特殊的民事合同”[1];反对者有之,认为将人民调解协议界定为合同,在理论上无法得到充分的论证,而认为它与法院裁决、仲裁裁决以及行政处理决定除了效力上的差异,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具有同质性[2]。之所以对调解协议的效力有此长久的争论,其焦点在于:一方面调解作为我国长期适用的解决纠纷的方…  相似文献   

16.
网购新业态的层出不穷为专利侵权纠纷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专利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地域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针对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呈现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立场。最高人民法院在格力与奥克斯等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中确立了网购专利产品侵权诉讼地域管辖排除收货地的裁判规则,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指引规则。通过对185份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分析发现,法院肯定或否定网络购物收货地法院管辖权的裁判逻辑都围绕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的认定等要素展开。应当明确的是,互联网专利侵权管辖规范遵循的首要原则是管辖的确定性,同时要兼顾专利权的地域性。在司法审判中,首先应明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0条和第25条都不是网购专利产品收货地法院获得管辖权的依据。其次,网购收货的环节是专利产品脱离销售方实际控制行为的独立过程,因而网购收货地不能被解释为专利侵权行为实施地,亦不是侵犯专利权直接产生的结果地。该规则存在例外情形,在某些情形下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内化于侵权行为地的解释,可以把网购收货地作为专利侵权管辖特别冲突规范。值得注意的是,在现行法律规定中,网络著作权侵权地域管...  相似文献   

17.
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专利法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指出加入世贸组织后 ,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将遇到挑战 ;分析了我国现行专利法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的差距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专利法的法律对策 :专利法应淡化计划经济的色彩 ,大胆同国际接轨 ;专利法的修改将从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两方面出发 ,进一步增强专利权的效力 ;在专利实施方面变“计划许可”为“强制许可” ;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保护 ;提高我国企业专利保护水平和能力的措施 ,以应对加入WTO后所面临的竞争。  相似文献   

18.
论法院委托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院委托调解是中国司法实践中为了激活调解资源、吸收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实现良性诉调对接而进行的一种创新,其直接的法律依据是<调解规定>第3条.法院委托调解兼具法院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属性,关键要注意"四个合适":将合适委托调解的案件,委托给合适的调解机构,采用合适的调解程序,赋予调解协议以合适的法律效力.法院委托调解具有值得信任的一面,也有不值得信任需要警惕的一面.中国当前尚不具备人民调解前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法院委托调解为契机,建立附设法院的调解,是中国诉前调解前置的可行办法.  相似文献   

19.
格式合同纠纷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对消费者而言可能显失公平,偏离协议管辖制度本意.在认定格式合同协议管辖条款效力方面,有类推适用实体法、修订现行法和加强行政管理三种方式可以借鉴.为完善我国协议管辖制度,应在保留现行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内容的基础上,增加限制性条款,设置相应的审查程序,如果对消费者显失公平,就应将该格式合同争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相似文献   

20.
《南都学坛》2015,(6):66-69
自2015年以来,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制度无论在国际公约层面,抑或国内法角度都有了全新的发展。首先,2015年欧盟《布鲁塞尔条例I bis》的生效不仅便利了判决在欧盟境内的跨国自由流动,而且为其他国家程序立法提供了范本。其次,201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生效使中国开始重新评估是否有必要适时加入《公约》以及如何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有效衔接。再次,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基础有所修订,这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国际立法的最新趋势。通过对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管辖条款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推动涉外民事诉讼协议管辖规则的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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