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行使其审判职能,关键是要厘清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权限,对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进行合理分工。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界分,应当以法院事务分类为前提,并按照法院事务的不同性质进行人员的分工。通过对审判事务的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核心审判事务和辅助审判事务的区别及相应的职责要求,进而对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责分工进行重新调整,科学建构法官与辅助人员权责配置模式。  相似文献   

2.
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提供诉讼服务的业务部门,是一个直面社会公众的司法改革产物,是一个涉及多个改革措施的集合体,许多改革措施都要求诉讼服务中心同步跟进,形成改革协同效应。诉讼服务中心是司法便民理念的最佳实践样本,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社会公众的司法认同和司法公正获得感。诉讼服务中心的主要功能有:法院案件分流、为诉讼参与人提供诉讼服务、为审判人员提供辅助、实现法院内诉调分离等。应通过法律大数据和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在建设中应处理好司法便民、司法为民与维护司法权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并注意司法的限度,让司法只为可为之事,着力通过提高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效率满足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所需的人财物成本。  相似文献   

3.
科学测算案件工作量是法官绩效考核和职业发展的公平保障,也是法院进行审判管理和检验改革成效的重要依据,更是推进法院管理现代化的基础性工作。相对于传统的案件工作量测算方法,在司法大数据时代,“审判流程—要素法”是诸多方法中较为科学、简便、可行的一种。该方法的核心思想是,根据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所需处理的具体事项,将审判流程进行要素切分,通过计算各个流程要素的耗时来测算案件整体的工作量。通过选取上海市H中院,应用该方法开展实证研究,具体测算不同审判庭、审判团队的法官审理一审和二审(再审)案件的平均耗时,填补了中级法院案件工作量测算的空白。实证结果证明,通过构建新型审判团队,由速裁团队分流一定量简单案件,让普通团队专司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够显著减轻法官工作量,提升审理效率。同时,基于案件审判耗时的统计结果,可以确定绩效考核中各类案件的权重系数,评估各业务条线的审判压力,指明人员调配的方向,并对司法大数据进行经验校准。  相似文献   

4.
德国属行政型法院管理模式.五个横向分权和纵向集权的法院系统与联邦、州司法部相对分权的法院外部管理结构互相作用,以维护法院整体独立,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法院内部审判事务完全由法官掌控,法院内部管理事务则由行政部门决策和执行.法院内部的双重组织属性和二元异质性结构,有利于法官个体独立,以实现司法公正.有鉴于此,我国司法改革的方向是:继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权,以构建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的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法官自律标准及同业集体监督控制的法官委员会制度;再造我国法院的审判和管理制度;确立双重组织属性,并建立异构性的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相似文献   

5.
人工智能在参与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常被认为是辅助法官的工具,这是新兴技术之工具理性与司法制度之价值理性博弈的结果,也是在弱人工智能情境下的法学共识,即人工智能处于辅助审判的定位。如今,ChatGPT作为人工智能的新应用,在智性上有显著提升,甚至具有产生算法意识的可能。ChatGPT的技术特征与算法逻辑使其具有更高的智能水平,但其仍受到法律的限制,无法具有法官能力。同时,ChatGPT目前仍无法具有心性与灵性,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检验,不具备公正司法的能力,并不能替代人类法官。例如,ChatGPT无法满足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也无法替代当事人的意思自治。ChatGPT确实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并保障法院与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却无法确保公正司法,无法替代当事人处分实体利益。在这个角度,ChatGPT更大的作用是促进司法效率,而非保障司法公正,法官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处分权仍是其应用的禁区。技术革新并不足以颠覆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中辅助审判的基本原则,人工智能需对程序性事务与实体性事务区别对待,慎入诉讼后阶段的审判权行使活动,以此保障人类法官公正、独立、自由地进行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6.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深度透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责任制被认为是本轮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在司法责任制的引领下推行员额制改革,倡导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理念,理顺并明确审判辅助人员的定位,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显然,本次司法改革的重点仍然在于"人事".令人遗憾的是,本次司法改革关于入额法官的定位、法官助理的定位并不清晰,这也影响着本次司法改革的有效推进.从司法运行的规律角度而言,入额法官除了应具有审判权外,还应具有案件管理和人员调配的权利.法官助理的定位应当是辅助人员,但应依据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的工作范围,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实现"权、责、利"相统一.而在现实的司法改革语境下,应当在审判组合的人员配置上实现动态化的管理,以期缓解激增的案件数量与人员客观减损的压力.江阴市人民法院"1 +N+N"审判组合模式的探索符合这种人员调控规律,值得推广和借鉴.  相似文献   

7.
家事审判专业化是家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审判机构专业化则构成家事审判专业化的核心内容。英国从2011年家事司法审查以来,开始实行家事审判改革,设立了独立家事法院,取代了复杂的家事法庭结构,实现了审判机构专业化的进一步推进。独立家事法院在实践中运行良好,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预期效果。推动审判机构专业化是各国(地区)家事司法发展的普遍选择,反映了家事司法系统的组织结构优化规律。在家事案件大量增加且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推进家事审判机构的专业化改革显得尤为必要。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家事审判机构改革,推进家事法庭建设,并在条件成熟时探索独立家事法院建设,加强家事法庭的文化建设及配套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改革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8.
庭审中心主义改革是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为推进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奠定基础。确立和落实直接言词原则是庭审中心主义改革的必然路径,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言词原则在中国立法上有间接体现,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违背以及不完全吻合之处。因此,应调整案卷笔录的诉讼地位,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坚持和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明确集中、连续审理原则,以使直接言词原则在中国尽快确立并得到贯彻。  相似文献   

9.
法国类属司法部和最高法官委员会的混合型法院管理模式。司法部对法院行政事务的集权管理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以保障司法权中央化;最高法官委员会对法官任命、晋升和纪律监督的管理有利于法官个体独立。法院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的双重组织属性和二元异质性的法院内部管理结构有利于司法权力高效、公正行使。我国司法改革应深化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决策权以构建有利于法院整体独立的法院管理体制,建立法官自我施加的标准和同业集体监督控制的法官委员会制度,再造区分法院审判和管理双重职能和异质性的我国法院组织内部权力配置结构。  相似文献   

10.
审判委员会作为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决定机关,有其特定的产生过程。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审判委员会制度固有的弊端日益凸现。尽管如此,在当前司法制度不够健全,法官司法能力尚待提高的情形下,保留审判委员会制度仍有必要。但必须采取措施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革,以发挥其审判职能。一方面,必须确保资深法官和相关专家加入审判委员会行列,使其组成人员专职化和专业化;另一方面,确保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改“讨论决定制”为“公开审理制”,实现其审判职能的回归。  相似文献   

11.
透过角色分析发现,法官助理除了本色出演外,还扮演了“法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等角色,一定程度上表现出角色异化。究其根源,乃相关规范对法官助理角色定位模糊,司法实务部门对法官助理角色认识不一,法官助理角色掣肘于法院科层化管理所致。为实现法官助理角色回归,应把法官助理定位为辅助法官完成审判业务的人,结合现行法律框架、法官审判工作需求及角色扮演能力规范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行为,在科层架构下构建以身份为基础、职权和薪酬为依托的单独序列管理体制,健全角色评估及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12.
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难点,改革措施的散乱、无序是阻碍审判委员会制度发展的症结。从现代诉讼的角度审视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审判委员会任务层次性、人员专业化、工作程序化为着力点进行系统、程序的改革,以实现审判委员会制度由传统到现代的转化。  相似文献   

13.
集中审理模式已成为各国建构民事诉讼审理方式所共同追求的目标,它要求所有审判核心事务均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否则必将陷入多次“非正式化庭审”的窠臼之中,这便意味着在审前阶段需进行充分的准备。法官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司法裁断之上,逐步改变事无巨细的审判环节“守夜人”角色。以法官助理为代表的司法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挥和授权之下处理非审判核心事务,发现诉讼瑕疵,在庭审期日到来之前明确两造争议焦点,指导证据整理及交换,促使开庭条件的达成,为法官“减负增效”。  相似文献   

14.
对我国法官独立审判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是一种裁判,裁判应当保持中立。而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决定了司法机关处于既无人权、又无财权的被动地位;司法机关时常受到行政的干预。在这种法院无独立地位的情况下,法官判案也谈不上独立。法官不独立判案,具体案件无人负责,这最易导致司法腐败。所以,应改革当前的司法体制,让人民法院、法官真正站起来。应给法官以实际权力,让其凭良心、经验和法律,独立地做出公正判决。要改革法官的选拔形式,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强化对法官独立审判的监督,实现真正的法官独立审判。  相似文献   

15.
司法对人权保障需要几个环节,即接近司法的机制、程序保障机制、司法环境“净化”机制。民事审判与人权保障是紧密联系的,主要表现为:程序权利、实体权利内在一致,人权的存在是民事审判的前提,民事审判为人权保障提供发展空间。当前民事审判中人权保障还存在不尽人意之处,如法院内外不适当的引导,司法权威和法官胆略不足,制度障碍造成人权保障失衡,观念错位导致民事权益保障不力等等。因此,需从推动民事审判改革、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中国司法在法院审判组织方面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以确立现代司法为目的和根本要求,将法院内部与现代司法原则相悖的审判组织关系结构变革为以保障审判组织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目标的审判组织关系结构。应该按照审判独立的要求建构合议庭内部与外部的合理关系结构,以真正有效发挥合议庭的审判功能;应该在法院审判组织改革的整体性框架下,选择更宽阔的视野讨论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以符合现代司法的建构与运作要求实现审判委员会自身的制度变革。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中,在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主体需求的推动下,人民法院探索和实践了“要素式”审判方法。与其他审判方法相比,要素式审判本身具有一系列的优势特征,并被全国各地法院不同领域的专业法官所认可并推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审判成为当下信息技术与法学交叉结合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研究人工智能技术与要素式审判的有效结合、研发要素式智能审判系统,可以反作用于要素式审判的整体运行,但也要意识到人工智能发展与审判辅助需求都存在“冷”与“热”的平衡问题。要素式审判的理论完善和增加电子卷宗深度应用的系统集成,都成为下一阶段司法实践重要的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18.
本文在分析司法的本性和特征以及司法独立原则发展的历史脉络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即审判,司法独立即审判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在于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或审判权,法院、法官对案件的裁决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相似文献   

19.
中国的《宪法》及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个体的独立地位,法院内部对审判权行使的行政化干预时有发生。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法院行政管理者也可以假借裁判文书审批的权力左右裁判结果。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审判权限分离以及附带的责任主体模糊的问题。主审法官责任制改革旨在打造"让审理者裁判"的权力运行架构以及"由裁判者负责"的责任承担机制。主审法官责任制的构建可以从赋权与明责两个维度加以展开:其一是赋予主审法官行使从主持庭审、作出裁判直至签发裁判文书的完整的裁判权力。主审法官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面临重塑。其二是明确主审法官违法审判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形式以及追责主体。法官惩戒免职权的配置应遵循司法规律、司法原理的要求,重点解决权限内部化问题。在法官群体中选拔精英担任主审法官只是特定时期的权宜之计,最终目标应该定位于法官走向精英化并赋予所有法官相同而完整的审判权。  相似文献   

20.
当前,以智能证据审核、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和偏离度预警等为典型,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不断深化.在显著提升审判质效、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同时,人工智能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深度渗透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官的审判主导地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降低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伦理带来巨大的挑战.作为回应,在司法智能化建设...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