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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重复抵押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抵押是近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担保物权制度,在保障债务履行及市场融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重点论述一个抵押物上负有多个抵押权的重复抵押制度。首先,确定重复抵押的概念,讨论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的一些特点;其后,对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对重复抵押所作的限制进行研究,说明法律强行规定“抵押物价值必须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不适当性;再后,分别从抵押权设立上的关系、抵押担保范围的关系、先序抵押权消灭后后序抵押权的次序处理问题、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对后序抵押权人的特殊保护等方面,探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在房地一致原则之下,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押,但房地单独抵押、房地分别抵押时,并不能仅因违反这一原则而被认定无效。房地单独抵押时,抵押权人就未抵押财产取得法定抵押权;约定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构成共同抵押,共同担保主债务的履行。房地分别抵押时,各抵押权人仅就其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享有抵押权,就其未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不享有法定抵押权,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依《物权法》第146、147条的规定,就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变价,各抵押权人仅就其享有抵押权的抵押财产所占变价款中的比例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   

3.
抵押权实现途径探讨刘志刚抵押是债权担保中最为可靠的一种方式,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它通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抵押物,在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即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债权人享有了抵押权,即使债务人不履行...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两个方面讨论了最高额抵押的使用范围,一是概括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一是被担保债权的资格。笔者认为在确定最高额抵押范围时,必须注意权利平衡。既注意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又保护抵押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我国在立法上对抵押权登记采取折中主义,而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要求抵押登记具有完全的公信力。抵押权登记的公信力源于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两者内涵一致。抵押权登记公信力的价值功能表现在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是与抵押财产有利益关系的抵押权人以外的人,且仅指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6.
抵押制度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抵押权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赋予了债权保全与融资两个主要功能。对抵押物的处分,关系到抵押功能的实现。设计优良的抵押物处分制度,对促进市场主体的融资,市场经济的繁荣,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抵押物转让的规定由严格限制转变为逐渐宽松,这种转变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起到了债权保全功能,同时还保障了抵押人的合理处分权利,实现了抵押权的融资功能。  相似文献   

7.
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项抵押权时,如次序在后的房地产抵押权先到期,应等到第一个债权到期时再进行拍卖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先偿还第一个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余款则用以偿还第二个抵押权;如次序在先的抵押权消灭,则采取顺序固定主义更有利于抵押权的交换价值在市场上发挥作用,从而减少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相似文献   

8.
《民法典》第416条引入购置款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摆脱在先担保权人的“位势垄断”,提升债务人的融资担保能力,促进物尽其用。购置款抵押权突破既有的公示公信原则,对其理解与适用应当施加必要限制。优先顺位规则的适用不应局限于先浮动抵押权,在没有正当且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理应给予不同身份的融资担保权人以同等的保护。债务人在获得融资担保前对购置物不得享有财产权利,否则购置款债权无法优先受偿。若购置款债权人为出卖人,为保护先担保权人的利益,其与买受人之间不能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购置物仅限于将有动产,而购置款债权应当以购置物价款为限,并且二者之间必须存在关系。抵押合同是设立购置款债权的原因行为,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后,购置物必须在宽限期内交付并办理抵押登记。  相似文献   

9.
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同一抵押权上允许多个抵押权的存在,在这个情况下就涉及到抵押权顺位的问题。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对于如果次序在先的抵押权因实行以外的原因而消失时,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是否可依次升进而相应变更抵押权人的次序权的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理解,这其中有对一般债务人,其他抵押权人以及抵押人等各方因素的考虑。在抵押权顺位上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变动问题,有让与、变更以及抵押权顺位的抛弃等,它们在内容上在法律效果上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且对现实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0.
最高额动产抵押融资是目前各商业银行广泛采用的担保模式,但相关配套登记规则的缺失已经成为这一模式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体系解释,最高额动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而且登记是最高额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对抗要件.最高额动产抵押权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不以基于一定的基础关系所发生者为限,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现在和将来一切债权均可作为担保债权.最高额动产抵押设立登记中无须登记"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但必须登记"最高债权限额",可以登记"债权确定期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被担保的具体债权的发生、变更等无需办理登记.最高额动产抵押权确定之时应当办理确定登记,但是否办理确定登记并不影响确定的效力.  相似文献   

11.
王震 《延边大学学报》2009,42(5):145-148
抵押权是典型的担保物权,就性质而言,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同样具有上述三种特性。抵押权物上代位主要涉及到抵押权物上代住的性质、物上代位的实现条件以及代位物的范围。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或被征用的情形,同时有代位物存在和代位物为抵押人所有的情况下就能够实现抵押权的物上代位,这对抵押权人权益的保护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租赁权是承租人享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抵押权是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一种担保物权,由于两种权利在性质上是兼容的,所以就会发生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权的情形。两种权利并存的情况有时会损害抵押权,使抵押权人不能及时、充分地实现其权利,有时也会使承租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应在立法中修改导致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抵押权人应采取措施防范租赁权的对抗风险。  相似文献   

13.
在《民法典》新构建的担保体系下,份额担保依旧有其存在的空间,而将份额担保运用至海商法领域,亦反映出立法者超前的现代化视野.船舶份额担保的法律属性区别于船舶抵押权,其应属于权利抵押.船舶份额抵押权和禁止转让抵押船舶份额的登记机关应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其登记效力不足以对抗船舶抵押权人和船舶物权人.应加强对船舶份额抵押权人的权益保护,特别是在船舶物权发生变动,船舶份额抵押人退出共有关系情形下.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中“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抽象表述致使其认定标准不明,存在授权式法律漏洞。既往之司法裁判对其认定主要存在三种标准:转让行为本身有损抵押权、转让行为违反禁止让与特约、转让抵押财产未通知抵押权人。但在解释论层面均存在无法消弭的解释障碍。合理之认定方式在于,构造出抵押权的行使与抵押权受偿范围的基本框架,对可能损害抵押权这一要件进行要素化解构,提取抵押权实现成本与担保权益范围的比例性、抵押权追及力的限度、抵押权的受偿范围等弹性化的评价要素。抵押权损害风险的认定应自两个层次展开:一是抵押权的行使障碍,表现为抵押权追及力消灭与抵押权追及力受阻;二是抵押权的受偿范围减损,表现为抵押财产价值严重减损以及抵押财产以无偿或不合理低价的方式转让。  相似文献   

15.
最高额抵押制度在国外立法较为完善,而我国《担保法》的此项规定则比较简单且对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多有限制或禁止。最高额抵押的效力可适用普通抵押效力的规定,但也有其特殊性:担保的债权范围由当事人约定的最高额和决策期决定。最高限额、债权、决策期可以约定变更。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和最高额抵押权应可以自由处分,以完善我国相关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16.
当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由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留置权人占有标的物所承担的风险大于抵押权人以及留置权此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此意定担保物权等原因,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行使。这符合民法公平平等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国内外立法的一贯模式  相似文献   

17.
论改进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以抵押房屋火灾保险和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为主体的保险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并不能实现保障债权和减轻债务人负担的目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是将抵押权人保险利益独立于所有权人保险利益,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为核心,设计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综合比较国际上通行的几种做法,"抵押权人条款"的优势尤为突出,是我国抵押权人保险利益保险的理想选择.  相似文献   

18.
从抵押顺位权的含义及我国对抵押顺位权的规定入手,指出了目前我国抵押顺位权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抵押权顺位固定主义与升进主义两种学说的梳理分析,依托我国现有法律,指出无论抵押权人怎样根据自己和他人的意思进行合意,只要合情合理不对其他抵押权人及债务人、第三人造成不利影响,法律都应给予支持.  相似文献   

19.
最高额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有着不同于一般抵押权的特征,在实践中也表现出特殊的成立与实现要件。我国对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采取限制主义,在实务中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的确定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动都存在一些缺陷,我国立法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20.
抵押权实现是抵押制度的核心,实践中大多数抵押权都是通过公力实现方式得到保障.对于抵押权公力实现而言,我国现行立法仅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但是如何申请、具体采用何种程序仍然模糊不清,使实体上的权利很难得到司法程序的保障.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有两种模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和通过非讼程序取得执行依据.我国在现阶段采用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模式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程序高效、低廉和正当的要求,同时也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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