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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9年7月中旬,马某应某贸易公司之邀参加该公司市场部主管一职的面试,经两轮面试后,于7月30日收到某贸易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来的录用通知函。录用通知函除载明马某的职务、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和试用期等内容外,还特别载明:如接受录用需当天回复邮件确认入职,并于9月2日携带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函、最新体检报告单办理入职手续,马某当天回复邮件许诺准时入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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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工作过程中遇有这样一案例:马某入职某酒店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7年8月19日至2008年8月18日;马某任酒店客房部领班;月工资1300元.2008年4月30日,马某因管理的布草、床单交接盘点问题,与客房部经理陈某发生争执.5月14日,陈某签<人事变动单>将马某从领班调职成本部门楼层服务员.同日,陈某签<员工违纪通知单>以"马某不服从部门调配并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不服从上司指挥,任意拒绝或无法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为由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并将该<员工违纪通知单>送达马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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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于2007年1月17日入职被告某科技公司,任销售部经理,实际工作至2008年7月11日。2007年12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31日,原告担任销售部门的销售工作,每月工资为8000元,并按照销售业绩和公司营销部门激励制度享受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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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马某于2008年5月12日入职于被告某服装公司,任导购信息员,于2009年8月7日正式离职。2008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合同自2008年5月12日生效,于商场售卖季节结束或所在商场下达的撤店日期为准,马某从事导购信息员工作;第十一条约定:双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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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对于单方解除权是否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实践中说法不一。下面,本文将通过两个具体的案例,来谈谈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间问题。案例一:马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5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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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明天不上班》歌词摘录老子明天不上班,闹钟响也不用管,最烦每天清早八晨听到闹钟在那喊,睡都没有睡醒,脑壳都是负的,人是木的。——关于早起来到公交车站,人多得爆看到就烦,然后上车马上堵起嘛,车动都动不到嘛,公交车上放些广告嘛,唱歌还跑调嘛。——关于交通见客户要穿长裤哪怕三十多度,平常看到客户要笑,态度必须好,不然票子拿不到。——关于工作"老子明天不上班,衣服裤儿随便穿,想咋懒我就咋懒;老子明天不上班,不用见客户装孙子,可以活出一点真实……"最近,一首用成都话唱的rap版《明天不上班》火遍了上班族的微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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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型公司与产品型公司有很大的差别,软件系统公司、设备工程公司、建筑公司、装修工程公司都是典型的项目型公司.项目型公司通常由销售团队和项目实施团队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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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何彬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公司派遣何彬至某保险公司乙公司从事培训岗位工作.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截止到2013年6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协商何彬工资时,乙公司告诉甲公司,何彬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330元、岗位津贴1330元、绩效工资570元、午餐补贴300元、交通补贴100元、劳保补贴100元,总共为3730元.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上直接填写月工资3730元,并没有写明该工资的结构.同时,甲公司在与何彬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何某应遵守甲公司及乙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何某到乙公司报到后,乙公司口头告知公司的考勤、薪酬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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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曾某自2006年1月进入甲市A公司担任机修工。2006年4月,A公司与乙市B公司签订劳务协议,期限为2006年4月5日至2007年4月4日,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输送劳务人员,A公司按期向B公司支付劳务人员综合费、服务费,并承担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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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戴某系被诉人江苏省盐城市某制鞋公司职工.1997年7月被调至成型车间从事印染工作.7月4日至9日公司让申诉人印制了一批外包装塑料袋.当货发至樱花公司后,樱花公司开箱抽检时发现印制的图案错位.应樱花公司的要求,制鞋公司派员至樱花公司重新调换了塑料包装袋.在发放7月份工资时,公司在申诉人工资中直接进行扣款.戴某不承认错误,当场拿走工资表.公司以申诉人不承认错误、不服处理为由,让其停工检查.其后申诉人曾多次要求上班,公司一直不让其进公司大门,也未对其作出任何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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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9年9月,入职于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甲公司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12年6月,甲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成为乙公司,李某随即成为乙公司员工.2014年8月,乙公司因扩大经营规模需要,与本地另一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合并重组,再次变更公司名称,成立丙公司,李某自然又成为丙公司员工,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没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11月的一天,李某以丙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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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华博律师事务所 《中国劳动》2002,(4):53
案情简介 刘某在北京某进出口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在公司任销售业务经理,负责公司对外业务联络.其在从事公司业务期间建立了不少的业务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