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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
"帮助犯正犯化"的立法现象引发理论界的热议,从立法模式的质疑到正当性论证,再到教义学审视,其研究涉猎了广度和深度。当前对帮助犯正犯化的理论研究存在定位上的缺失。作为通往正犯之第三条路径,产生的是正犯的特殊类型,其社会危害性的关系图式:(从作用)正犯<(主作用)帮助犯<(主作用)正犯,是帮助犯正犯化立法的最关键动因。只有在此基础上展开帮助犯正犯化研究,才能突现其立法价值。 相似文献
3.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61(6):53-58
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在犯罪进程中可以发挥主要作用,这对将帮助犯一概认定为从犯处罚的传统评价模式形成挑战。对此问题,"帮助犯主犯化"的归责路径具有理论依据与现实必要性。在我国双层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下,应确立形式的正犯概念,正犯等同于实行犯但不等同于主犯。而且在双层区分制中,不同层次下的分类功能与评价标准不同,使正犯与主犯、帮助犯与从犯之间不成立一一对应关系,对于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应认定为作用分类中的主犯。此外,从解释论的角度也不应将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的"辅助作用"解释为"帮助作用"。贯通帮助犯通往主犯之路,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4.
李冠煜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0(3):67-70
从犯的未完成形态涉及从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日本刑法理论和判例有关从犯的未完成形态的见解对中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即在不同的行为阶段,成立从犯有着不同的条件。中国《刑法》将从犯分为帮助犯和次要实行犯两种。前者属于狭义共犯,可准用教唆犯未完成形态的结论;后者实为正犯,可准用共同正犯未完成形态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陈洪兵 《广西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85-198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相似文献
6.
张巍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5):79-81
教唆未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共犯从属性理论认为,教唆犯从属于正犯,如果正犯未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就不成立,从而就谈不上教唆未遂的问题。共犯独立性理论则主张教唆犯独立于正犯,即使正犯未实施犯罪,教唆犯依然成立,即成为教唆未遂。而我国通说认为教唆犯具有二重性,其既从属于正犯又独立于正犯,这就为理论上解释教唆未遂带来了困境。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教唆未遂理论进行一下梳理,并对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关系作出判断,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7.
陈洪兵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3(1):68-74,124
我国虽然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但理论与实务部门却广泛接受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是因果性的扩张性和实施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性。我国仅规定教唆犯,而没有规定帮助犯和共同正犯,说明我国在共犯分类上采用的是不同于德、日分工分类法的作用分类法。虽然采用分工分类法的国家都同时规定了教唆犯、帮助犯、共同正犯,但是我国明确采作用分类法,而不采分工分类法,因此可以认为,我国刑法中不规定共同正犯不是立法的疏漏,而是采作用分类法和统一正犯体系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8.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39-47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为对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信息网络技术帮助的行为配置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开启了信息网络犯罪之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进程。成立该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客观上要求情节严重。由于信息网络服务行为具有中立性特征,从而使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中立帮助行为、帮助行为与帮助犯不是同一概念,中立帮助行为入罪条件的设定应采取限制处罚说。帮助行为的相对正犯化不仅要考察相关联的正犯行为,也要考察帮助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只有当帮助行为被承认为正犯时,才按刑法分则的规定单独定罪判刑,否则仍然作为正犯的帮助行为,按《刑法》总则有关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9.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量刑规则说对正犯化说的批判是在共犯论层面的曲解。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的技术帮助行为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将其作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解适用,能够最大限度从实质上对法益进行保护,且符合网络时代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预防性理念与积极刑法观。在行为人对他人利用其技术服务实施犯罪具有明知时,应以其行为是否违背正当业务规范、是否超出正常业务行为范畴作为实质标准限制其入罪。 相似文献
10.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如何区分正犯与共犯,可提出以下判断标准:若待归责的行为实现了相关构成要件,且不作为者具备必要的正犯者身份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该行为会被论以正犯而受处罚。相反,若待归责的行为只是具备了教唆犯或帮助犯的要件,只能将这一行为评价为共犯。具体来讲:守卫型保证人有责任保护第三人不遭遇危险或不受到侵害,且能防止直接正犯者实施作为,他对此负直接正犯者的刑事责任。若第三人的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对某法益负责的保护型保证人有义务防止他人实施犯罪却没有防止,其行为成立直接正犯。若他人行为是教唆犯或帮助犯,保证人的不作为是共犯。 相似文献
11.
鲁莹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5(5):26-37
语言不仅是传递客观命题的工具,更是言者用来传递主观性的工具。首先,言者对命题的认识、对事件的态度、对语篇的立场构成了主观性陈述;当言者的主观性赋予话语某一部分在态度、情感、立场上的主体地位,使它们超越其他语义内容、获得凸显感知时,就形成话语中的强调形式。其次,主观性的核心参项可以表述为不具真值语义、体现言者立场的话语形式;同理,话语强调表达的核心特征可参照真值语义、句法辖域、语用意义三个维度。最后,强调表达与主观性表达是蕴涵共性关系,强调表达是主观性表达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观性是语言中更为优势、自由的概念,不一定总是表现为强调表达。 相似文献
12.
戴顺祥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8(5):144-149
历史上的城乡关系经历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发生分离与对立,又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相互依存联系密切,并将最终走向城乡一体共同协调发展的历史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唐宋时期是一个重要转折点。在唐宋以前,城乡之间城乡一体的发展态势较为明显;唐宋以降,城乡关系逐渐分离并形成了"交相生养"的新型关系。 相似文献
13.
蒋伯良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3,16(3):62-65
《梁书》、《陈书)历经千年,传抄过程中难免造成文字差错,后人直接引用,必然与事实不符。文章对这两部史书里面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进行了考证,对错误之处作了剖析,并参照有关史料予以纠正,有助于正确把握梁陈史实。 相似文献
14.
文馨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4):80-82
自建国以来,中国的党政关系发生了十分复杂的变迁,并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这些阶段性的发展经历了从"党指挥政"到"以党代政"再到"以党领政"的发展历程.党政关系的发展最终使中国行政权力从党权中分离出来并呈现出逐渐扩张的趋势. 相似文献
15.
现阶段的贫富分化及其对策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国荣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3):35-39
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贫富分化趋势。贫富分化既抑制效率 ,又损害公平 ,是阻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隐患。只要我们始终把广大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加强宏观调控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就能够不断缩小贫富差距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为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7.
论抗战时期我党干部教育的历史经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得坡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40(5):108-110
抗日战争时期,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我党在干部教育上取得了巨大成就,摸索出一条成功之路,为促进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其历史经验:一是党的高度重视;二是系统化的教育管理和行政机构;三是灵活、适时、科学的教育、教学方式、方法;四是自己动手,克服困难的精神和勇气。 相似文献
18.
为了探究消费者的信息追溯标签信任度对购买农产品行为的影响,本文基于390份辽宁省消费者购买可追溯鸡蛋行为的调研数据,通过二元Probit模型和双变量Probit模型实证研究其影响因素,并运用中介效应分析法,验证消费信心的中介效应.研究结果表明,消费者对信息追溯标签有较高信任度,其对可追溯鸡蛋的消费信心也相应提高,进而更... 相似文献
19.
隋清娥 《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16-120
《围城》包孕着丰厚的审丑意蕴,钱钟书先生把他对中西方化、对人性以及对社会的畸形、片面、病态及丑陋的的揭示,真诚地奉献给读者。这些对文化、对人性及对社会生活的审丑的新的纲领,极大地扩大了文学表现的感觉空间和思考空间,让读者睹见作家对中国现实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和人性善恶的严厉的审视乃至洞穿,从而反复引发人们的审美体验,这其实正是《围城》被认为是美的文学作品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20.
吴晓玲 《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34(6):80-84
明代法律多样,律始终占据法源主导地位,令、诰、例在明代不同的时期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与律相辅相成,弥补律之缺位,强化律之功能。明代并不具备产生判例法的充分条件,明例的修定与判例法也毫无相似之处,而是成文法的制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