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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的国家战略目标,需要以法治保障作为核心论题。整体系统观作为一种聚合于传统文化、政治思想及哲学理论等诸多学科的全景化研究视角,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科学机理与法治建构原理予以有机统合,与黄河流域生态法治的秩序期待和构造逻辑相契合。以此为分析工具,整体系统观视域下的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向度应基于法理基础的铺陈与“良法善治”的建构两个理路展开。之于前者,黄河流域生态法治建构的法理基础以时间、理念与规范三个场域为基本构成,以纵向时间的回溯与预见、权力主义与专业主义的整合、公私法的交融为进阶呈现;之于后者,理想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法治构造应依照以下进路展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这部综合性立法为基础,对下位法进行补位与修订,建构层次分明、逻辑严谨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从提升流域治理效能的目标定位出发,以立法确立的流域协调机制为统筹,实现“环境权利—环境权力”二元架构均衡配置基础上法律实施机制的协同作用;以适度环境司法能动主义为价值遵循,塑造预防性价值为主、救济性功能为辅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障体系;建立“三位一体”守法机制,推动形成党政领导...  相似文献   

2.
论我国生态保护立法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处于一种割裂状态,未能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思想对生态保护做出统一、协调的规定,现行环境资源法律在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立法原则、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完善我国的生态保护立法,应首先确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构建由生态保护综合性基本法和各种涉及生态保护的单行法(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特定自然区域保护法、各类型生态系统保护法和提供各种生态保护手段的单行法)、区域(流域、特定地方)生态系统保护法、生态保护标准共同构成的内部协调、外部统一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3.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一种较好协调长江经济带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各方利益关系、缓解流域用水主体间各种矛盾的法律制度,但存在立法严重滞后于流域补偿实践、分散立法模式欠缺治理整合的能力以及区域立法缺位造成整体性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缺陷。因此,首先应强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在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的地位;其次,修改并完善水资源利用类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如将生态环境利益纳入刑法的规范和调整范畴,进而对相关条款进行立法完善;再次,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专门性立法;最后,推进区域立法为流域内省际合作设置稳定框架,从而最终形成中央立法、区域立法、地方立法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4.
地方流域立法是国家流域立法的重要补充,是实现地方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的重要举措。审视地方流域立法现状,其存在立法结构松散失衡,尚未形成流域立法规范体系、立法目的各有考量,无法满足流域立法现实需求、流域管理体制受限,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展缓慢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流域立法路径不成熟,流域利益冲突制约着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程。为促进流域生态环境整体、协调保护,地方流域立法应实现体系化、协同化发展。为此,应以流域综合保护为原则搭建地方流域立法规范体系,以流域整体利益为依据明确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路径,以流域协同治理为目标完善地方流域协同立法机制。最终,以协同性理念为理论基础,以国家流域立法实践为指导,深入推进地方流域协同立法进程,为流域环境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相似文献   

5.
随着长江经济带和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家战略的实施,洞庭湖流域保护的立法问题更加凸显。现行的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存在水事法规体系结构性缺陷,水生态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立法统筹性不足等问题。在洞庭湖流域保护立法中,我们应依据可持续发展,优先保护、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等原则,对洞庭湖流域开发与利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洞庭湖流域保护综合管理制度、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和监察制度、洞庭湖流域水资源开发许可证制度、洞庭湖水污染防治制度、洞庭湖流域湿地生态自然保护区制度、洞庭湖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和洞庭湖流域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等制度进行建构或完善,为洞庭湖流域综合治理及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6.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功能地带,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该地区的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实践已开展了七十余年。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的提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相继出台,黄河流域系统修复框架下的水土保持工作也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为解决相关实践在大流域尺度、生态脆弱区域、小流域单元、林草管护领域存在的问题,未来应在水土保持工作选择性纳入生态修复大系统的基础上,通过“自然恢复为主”原则的确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落实、地方河湖长制的职能拓展、适应性管理方法的逐步推广,实现流域中上游地区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的制度优化。  相似文献   

7.
大江大河立法的新时代任务和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时代背景给流域治理预设了全新的空间观.这种空间转向需要凝练新法理来定义流域治理的重大问题,塑造新的解决方案.空间观是流域治理法律体系发展的内在视角,对空间功能的识别也将是流域法治发展的基本逻辑.面向新空间观拓展流域法治,既需要以大江大河立法的形式开展法治创新运动,也应当围绕"政府一流域""中央—地方""地方—地方"三重空间关系推进流域法治一体化,还要根据新发展理念推进空间法治的现代化.其中,精准配置流域空间的多重权利体系,恰当安排垂直和水平两个维度的权力结构,系统化解流域空间的结构失衡风险、功能紊乱风险、生态失序风险,将是流域法治拓展的基本方向.为此,可以深刻把握"中央统筹立法—地方协同立法—地方共同立法—地方特色立法"多元多层的制度创新路径,形成从总体到地方的流域空间法治推进方案.  相似文献   

8.
生物多样性是一国社会经济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之一。中国现有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存在“主流化”规范缺失、对生物安全保障回应不足等问题。在生态文明的语境下,应基于生态发展观、生态协同观和生态合作观,实现多元价值协调,遵循整体主义的生物多样性法治路径,推动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为此,应充分利用环境法法典化的契机,推进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化;以风险预防为原则,健全和完善关键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生物多样性管理体制。  相似文献   

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需要长期坚持.以人为本、上下有序、内外协调、动态均衡、公正与效率辩证统一、统筹兼顾与可持续发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法律发展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上下有序原则是处理法律体系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其确保法律体系的整体与部分、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上位阶的法与下位阶的法上下一致、相互统一.内外协调原则是关乎法律体系内部诸因素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因素之间是否相互协调、功能一致的原则,是保证法治运作系统权威高效的关键.均衡原则是一切法律活动、特别是法律体系构建的最终协调机制和最高秩序依归.完整的法律系统是由静态的、表现为规范形式的法律体系和动态的、表现为法制产生、运行、实现过程的法律调整机制组合而成的一个大的系统结构.公正和效率的矛盾是社会历史领域所有价值目标体系的基本矛盾.公正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不仅体现在政治原则、法律规定、道德要求、宗教训诫以及经济活动中,而且体现和渗透在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与联系互动之中.统筹兼顾原则主要是指法律体系在结构—功能意义上的上下有序原则和内外协调原则,但在动态演进意义上看,则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相似文献   

10.
[摘要]长江流域跨区水污染的防治不仅是政策规划层面的问题,更应该从法律规范层面对跨区水污染的治理模式、相邻政府间的协商合作等予以规制。跨区水污染的治理包括政府主导型、政府指导型、自组织型三种模式。针对长江流域跨区水资源利用中的公地悲剧、地方保护主义和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法律层面的规制应以循环经济理念和流域控制理念为指引,形成完整的流域跨区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以宏观综合性立法规范跨区水污染的防治,健全跨区水污染管理体系和解决程序。同时,完善多元中心府际协作治理机制、环境监测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和流域跨区生态补偿制度等,以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长江流域区域间协调发展、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11.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的基本价值诉求是实现环境保护的公平正义,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污染者担责"的环境法治原则.我国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已经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在环境治理体系中侧重于过程治理阶段,从全周期治理结构的连续性上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协同性较差.我国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不仅应当从环境质量管理、流域区域纳污监管规则等方面着手,而且应当有效地解决现有环境法规范的结构性问题,实现《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与其他环境法律规范相互协同,进而夯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在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实现环境法律规范共治的规制效果.  相似文献   

12.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中国古人经由长期常识理性的积累、提炼,形成了颇具中国特色的“顺天应时”的流域生态治理法律理念,并构建出了符合流域生态治理时空规律的法律制度。古今流域治理问题的表现形式虽不尽相同,但受历史传统、法律文化、流域自然特征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流域生态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使古今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具有相通性。古代流域“一体化”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对完善现代流域生态治理法律制度和提高其法律实效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黄河流域发展会议"讨论的高质量发展是体现绿色发展理念、包含生态保护内容的绿色高质量发展,是作为整体的黄河流域的绿色高质量发展。以黄河流域为依托的环境单元遭遇了自然资源损害、环境污染损害、生态损害、气候与自然地理环境损害四类环境损害。这些环境损害只有在把黄河流域当作整体来实施治理时才能得到救治或减缓。要实现黄河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需要为绿色发展法建设流域环境协同治理制度、流域环境协同治理规划制度、流域环境总行为控制制度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是指一国对某一法域外处理个人信息的人、物或行为实施管辖,从而将其管辖范围扩展至该国领土之外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不仅是建立在各方参与主体切实利益需求之上的制度创新,在更宏观的意义上,也是一国实现政治、经济等多元目的的法律武器。从《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到《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欧盟进一步扩大法律域外效力范围,确立了以属地原则为主、效果原则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并为多数国家所效仿,这种做法的实质是以整个欧洲市场作为筹码参与国际博弈。《美国云法案》以技术和市场占优的美国企业对全球数据的控制为筹码,通过美国企业在全球的分布将法律武器延伸至世界各地,输出美国式隐私保护标准,以最大化维护其国家利益。在尚未形成国际惯例和条约的现状下,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域外效力扩张是多数国家维护数据主权并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的共通做法。面对这一国际立法主流,我国应构建域外立法管辖和域外执法管辖并存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法域外效力制度的适用性和体系性,积极参与并主导个人信息保护法国际条约的制定,推动互联网全球治理体系变革中国方案的实现。  相似文献   

16.
为保障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我国迫切需要对新污染物进行治理。然而我国对新污染物制度规范的制定起步较晚,与现实需求之间表现出一定张力,无法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依据。因而,应该通过制定专门条例和生态环境法典,为新污染物治理提供法律制度依据。在具体的立法中,应该坚持以风险预防原则为基本遵循,构建体现风险筛查、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7.
河长制是生态文明背景下为加强河流治理而探索出来的创新机制,党政领导担任河长统筹负责、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合作的治水模式与流域治理现代化的理念相契合。随着河长制的全面覆盖,流域治理正从“九龙治水”的分立式格局向高度统一的整体性格局转变。但立足于现阶段的国情水情,河长制的推行仍面临着法律缺位、组织架构不合理、运行条件滞后及考评标准不明确等难点堵点。为了肩负起新发展阶段推动流域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的历史使命,必须运用法治思维,从立法健全、组织协同、运行保障和考核评价四个方面对河长制进行制度变革,激发河长制在流域治理领域的效能,加快构建现代化治水格局,描绘“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画卷。  相似文献   

18.
生态文明促进法是关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蕴含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立法。生态文明促进法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维护生态系统整体利益,满足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合理期待,引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使生态文明观内化于社会机体。生态文明促进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凸显自然生态系统的固有价值,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指引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引领整部立法的结构布局和制度体系。生态文明促进法的法律制度要与基本原则相互呼应,与既有政策相互协调,既要体现生态文明的价值意蕴,对现行成熟的制度进行整合和完善;又要注重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使制度之间互相衔接,提升制度体系的自洽性。  相似文献   

19.
流域立法源于流域生态学、复合生态系统观与水治理结构扁平化的综合发展,其制度目的是实现流域内各政区对水资源公平合理地开发利用,促进流域保护治理上的集体行动,并承担起推动宏观政策实施、弥补分割立法缺陷和形塑流域治理新秩序的功能。在系统论思想下,流域立法目的功能的实现有赖于完成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权威式立法向合作式立法的转变。从立法规律和客观实际出发,我国流域立法宜采取“流域基本法+流域特别法”的模式,通过完善流域法制来为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和治理提供法律支撑与制度创新。  相似文献   

20.
区域协调发展不仅已经取得理论共识,也是国家科学发展的体现,但国家协调区域发展缺乏常态化、规范化的有效机制。作为法律控制的文明国家,法律应是协调区域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常态、规范手段。平衡协调本身不仅是协调区域发展的举措,更是区域协调法治论普遍的核心价值,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主体、客体、内容、措施等系统化的平衡协调。平衡协调应从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特有原则、基本原则、法定原则进入区域协调发展法律系统,发挥其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法律原则指导区域协调发展立法和调节区域协调发展的双重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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