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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但关于让与通知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和适用。笔者通过本文让与通知加以剖析,对我国的债权转让制度提出自己的浅薄认识,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使债权转让制度能够更合理地实施,发挥其真正的价值。  相似文献   

2.
让与担保是由学说、判例发展而来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凭借着应用场景广泛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势,迅速在担保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和法治环境的日趋完善,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成文化具有了现实的基础。一是让与担保制度具备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是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阻碍能够进行缓和;三是担保权构成模式下的让与担保制度契合现行物权法体系。在民法典编纂的时代背景下,应抓住历史机遇,将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实现立法成文化。  相似文献   

3.
让与担保作为用知识产权进行担保融资的方式之一,具有使用广泛、节省费用、易于执行、效力更强的特点.设立让与担保,债权人必须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有处分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进行登记.知识产权让与担保的效力分为对内和对外效力,对内要求担保权人仅得在担保的范围内取得标的物,而设定人享有继续占有标的物的权利,负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对外效力体现为重点处理好担保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让与担保的实现有两种方法,即处分清算型和归属清算型,由双方自由选择,若无约定,宜采用处分清算型.  相似文献   

4.
张良 《中州学刊》2006,(5):93-95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对债权让与有关的理论、制度、规则及其经济上的机能进行更为广泛、深入的研究,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债权让与中的通知、债权的表见让与、债权的二重让与以及将来债权的让与作出明确规定,以促使具有天然流动性格的债权成为市场融资的利器,缓和并改善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活中资金周转的窘境。  相似文献   

5.
阎磊 《理论界》2005,15(12):100-101
本文通过阐述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及其特征,结合相关的占有改定制度、善意取得制度,说明让与担保与民事基本理论的冲突。阐明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的特殊担保,债权人取得的是担保性所有权。参考各国立法实践,本文认为一方面让与担保的立法应该成文化,另一方面将其纳入特别法加以规范为宜。  相似文献   

6.
李莉莎 《兰州学刊》2005,(5):204-206
当第三人介入债权让与中时,债权让与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对第三人利益加以保护,是促进债权财产化和增强其让与性的当然内容.本文引用各国的学说和立法例,着重分析了债权的连续让与和重复让与中所涉及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评析.  相似文献   

7.
动产让与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而将担保标的物的财产权转移给担保权人(债权人),于债务清偿后,标的物应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履行时,担保权人得就该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担保.在实践中设立动产让与担保制度,清楚地认识其利弊,趋利避害,有助于中小企业融资,并为中小企业向担保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增加了选择.  相似文献   

8.
陈祥健 《东南学术》2005,(2):169-174
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从早期的“所有权构成说”占主流地位,演进到现在的“担保权构成说”占主流地位,这加快了让与担保物权化的趋势。因此,从趋势和个性上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担保物权的定性并不改变其“非典型性”和“非定限性”的特征,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让与担保的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9.
债权让与是债权变动,是事实行为。原则上不应承认将来的债权作为让与合同的标的物。受让人明知或有重大过失地不知有禁止债权让与的约定时,债务人有拒绝向受让人为清偿的权利;但对于金钱债权,即使受让人知晓之,债务人也无权拒绝受让人的清偿请求。应对倒签债权让与合同的签署日期、把后顺序的受让人当作第一受让人通知给债务人之类的案型,一方面,坚持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应设但书——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债权连环让与的情况下,可例外地、宽松地对待合同的相对性,在一定条件下,可允许受让人二越过受让人一径直请求让与人(债权人)承担债权的瑕疵担保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  相似文献   

10.
我国《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仅规定通知债务人为对其生效要件,没有规定债权的二重让与,对于第三人保护不力。根据我国民法法理,债权让与的法律性质应为事实行为。可对我国债权的二重让与制度作如下构建:增加债权的表见让与规定;以通知作为对善意第三人的生效要件,但对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应移植美国判例法规定进行限定;对债权让与合同规定公证规则,作为优先取得有效债权之根据。  相似文献   

11.
王建文 《江西社会科学》2022,(11):153-161+208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确认了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法学界也发表了数量可观的论著,但大多不是立足于公司法的组织法属性而展开,《公司法》框架下的法律适用方案明显不足。因此,充分认知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功能与股权转让功能,可对股权让与担保中未被司法解释涵盖的交易形式提供《公司法》框架下的解释论。股权让与担保往往具有结构性融资交易行为属性,因而和一般让与担保具有根本区别。在我国,不能将《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确定股权让与担保法律后果的唯一依据,而应立足于股权让与担保的实际交易结构,区分不同情况,在《公司法》框架下对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作具体认定。此外,反思《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规定的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裁判规则,可在《公司法》的组织法框架下,合理确定外部关系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12.
让与担保应不应规定于我国《民法典》,首先必须考虑让与担保性质上是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这一问题。从目前争议的情况看,既然我们对让与担保权的性质尚未有个清楚的把握,就匆忙地将其作为普通担保物权规定于民法典中,似乎有些轻率。与其如此,不如待理论准备充分后再作规定。  相似文献   

13.
《民法(草案)》“物权编”采纳一些学者的观点,将让与担保权规定为担保物权的一个种类,由此,引发了有关让与担保是否应当“入典”的广泛争论。本人认为,从趋势看,让与担保应定性为独立的担保物权。但是,让与担保仍以其“转移所有权”之形式区别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的担保物权。这就决定了让与担保不可能采取与典型的担保物权相同的立法模式进入民法典的物权编,而只能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模式解决其立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14.
本文所要回答的一个核心问题是 ,在一个同性质的交易中 ,为什么人们会选择A而不选择B。笔者提出的观点是依赖于“产品不可替代性”这个概念的。在提出这个概念的基础上 ,本文分析了人们交易的选择问题 ,分析并扩展了现代社会科学的效用概念 ,并进而回答了分工的物的原因、产品和组织存在的理由等社会科学中极为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5.
《江西社会科学》2018,(10):29-36
让与担保在我国金融实践中被广泛采用,但因其尚未明文规定于我国实定法,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效果的认识不尽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预期的融资担保功能。中国民法典各分编在编纂之时应将其成文化,并采担保物权的法律构造,以让与担保权的设立取代所有权的移转,消除理论上背离所有权传统之疑虑,并在赋予债权人强制清算义务的同时,肯定移转所有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生命是人的最高利益,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基础。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不可转让不可继承。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支付死亡赔偿金是承担侵害生命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存在诸多不足。针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赔偿年限及利息扣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采纳具体计算法即主观计算法,并考虑对死亡赔偿金的利息扣除采用城乡同一赔偿标准。  相似文献   

17.
返还请求权让与由于其自身的法律构造难以表彰权利,不具有公示性,会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因而需通过公示实现对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实现了对交易安全不同程度的保护.公示要件模式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力度最大,但不利于简化交易程序.而公示对抗模式则实现了效率和安全的平衡,不公示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变动效果,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我国应采对抗要件模式中的德国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18.
论人类中心主义不可拒斥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的要旨在于澄清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误会,并进而阐明人类中心主义是不可拒斥的。一、区分三种不同涵义的人类中心主义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误会首先表现在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这一基本概念的混乱认识上,在我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有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三个层次上的不同涵义。然而不少人却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使其意义发生错乱。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主张人在本体这个层次上存在于宇宙的中心,他与宇宙间的万事万物处于一种中心与周边、主宰与被主宰、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之中。这其实只是古人的一种美好信念,现代人已经没有人相…  相似文献   

19.
不可通约性在库恩的科学哲学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库恩看来,不可通约性也就是范式或理论之间的不可翻译性.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指不同范式之间不存在共同的评价标准,二是指在科学革命的前后,即使使用相同的概念和术语,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意义也都发生了变化,三是指不同范式的拥护者具有不同的世界观和立场.  相似文献   

20.
“原质(the Thing)”是齐泽克理论的一个核心概念。本文从三方面对其内涵进行梳理和阐释。首先,原质与对象a不同:原质是那个不可言说的内核,它是永远逃避符号化的本体;而本体论意义上的对象a则是对原质这个本体存在的理论追问。其次,原质与物自体不同:原质与主体的欲望直接相关,原质构成了欲望的对象-原因,而物自体是先验的、外在于人的,对主体来说,物自体是一种完全不可知的、异质性的存在;再次,原质/对象a不仅是欲望产生的原因,还是欲望的对象。总之,原质是符号秩序核心中那些不能被符号化,不能融入符号秩序的陌生的创伤性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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