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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鲁某于2014年6月28日进入上海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从事电焊岗位工作,每日工资170元。2015年6月9日,鲁某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后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庭审中查明鲁某2015年1月、2月确实未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其他月份均由公司为其正常缴纳。公司称未缴纳的原因是2014年1月公司进行人事变动,由于人事专员工作交接产生失误,导致一部分员工漏缴了两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于2015年4月发放通知要求漏缴社保的员工进行登记为其补缴,并提交该通知以及其他员工补缴记录为证。而鲁某自己未向公司反映漏缴的情况,由于公司员工人数较多,公司对于鲁某漏缴的情况也不知情,现公司愿意为鲁某补缴2015年1月、2月的社会保险费,不同意支付鲁某经济补偿。而鲁某认为,公司人事工作的交接失误客观上造成了本人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本人据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应当支付本人经济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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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09年2月,汪先生成为某建筑安装公司职员,并于第二年又与公司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是2015年5月。2011年3月,王先生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后,王先生在向公司要求支付住房补贴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其在原单位工作时,租住该单位住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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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原因而离开用人单位的行为,产生了员工的流动。与之相对应,用人单位针对员工的流动也采取了种种管理措施。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在此过程中发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存在于员工入职时,也存在于离职时。妥善处理好员工离职问题,对双方都相当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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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
James之前在B公司工作,2008年10月8日提出辞职,19日经公司批准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2009年11月,James从两位前同事那里得知,公司支付了他们2008年度的年终奖,然而却从未通知自己领取,而且这两位同事是2008年9月先于他离职的.James找到原公司理论,但遭到拒绝,于是在2009年11月29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原东家按照公司相应的标准补发自己应得的2008年度年终奖18万元.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诉.他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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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原为云岗百货员工。至本案发生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云岗百货仍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不发放工资。自1995年4月至2003年11月期间,北京乙公司聘用张某在某商场服装销售专柜担任导购,销售雪伦牌服装,由乙公司发放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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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的一位朋友因与领导关系不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但尚未来得及办理完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就忙着找工作了,他在离职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当月工资,公司以尚未办理完交接为由,拒绝支付当月工资,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广州JasonA.《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你朋友递交了辞职信后,未过30天就忙着找工作,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有权不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由于你朋友在递交辞职信后并未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手续,因此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当月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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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且以未签合同为由随意解雇员工,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员工也常常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在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理不直,气不壮。前不久,在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的小唐就遇到了这种事。小唐今年!月被北京某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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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原因而离开用人单位的行为,产生了员工的流动.与之相对应,用人单位针对员工的流动也采取了种种管理措施.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在此过程中发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存在于员工入职时,也存在于离职时.妥善处理好员工离职问题,对双方都相当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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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25日,小王进入上海一家汽车电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9月12日,双方签订了自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小王的薪酬由“基本工资、职务津贴、特殊补贴”等项目构成。双方还明确,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向员工公示,一旦小王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可按奖惩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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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0年3月,徐某被某广告公司招聘为业务经理,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薪为5500元。2001年11月,公司以徐某业绩不佳为由将其职务调整为设计人员,从当年12月份起,其月薪也降至3500元。2002年4月10日,公司与徐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公司以徐某工作刚满两年为由,只支付两个月的补偿金。在计发标准上,该公司以2001年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3800元为标准,实际支付徐某7600元。徐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司应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徐某的月平均工资支付其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总共为140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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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未婚先孕者合同期限也可顺延
张小姐在一家房地产公司的置业公司担任销售员,她的劳动舍同在2008年2月7日到期。2007年12月24日,张小姐经医院检查得知怀孕。2月9日,张小姐到置业公司上班,置业公司通知她劳动合同已到期,移交手续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张小姐告诉公司自己已怀孕,要求延长劳动合同期限。公司坚决不同意。张小姐提起了仲裁,并且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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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于2008年11月3日进入一家实业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008年11月3日至2009年2月3日的试用期协议一份。试用期协议到期后,公司一直未与小张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