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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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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为人知的佘祥林冤案,折射出我国当前刑事司法的弊端:缺失司法公正理念,不当行使司法权力,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以佘祥林案为戒,借鉴美国的米兰达规则,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佘祥林规则,对于我国的刑事法治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事情.我们初步设计的余祥林规则为: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实行无罪推定,告知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更多权利,实现司法正义.  相似文献   

2.
就我国刑事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状况,对广州地区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律师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1)律师介入程序的时间;(2)获得律师帮助的知情权;(3)中请会见律师的时间;(4)律师会见中的监听;(5)被指控人在程序中的人身权利;(6)律师对被指控人的人身保障;(7)被指控人对律师的安全信赖;(8)律师对刑讯逼供的态度;(9)律师在程序中的特权;(10)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伦理判断。对调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表明:1996年以来,我国刑事程序中律师辩护功能趋于扩张,被指控人的程序权利、人身权利有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但要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合理诉讼结构,实现司法公正,仍然需要司法体制和刑事程序制度的进一步改良。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已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执行。在这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里,我们学习探讨刑事被告人沉默权的有关内容,对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无疑会起到促进作用。所谓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否有拒绝回答司法人员讯问的权利。换言之,在司法工作人员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否有权保持沉默。多少年来,沉默权一直被某些西方国家作为人权司法保护的标志而大加颂扬。我国也有部分观点趋之若骛。本文着重介绍沉…  相似文献   

4.
律师在场权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权是对侦查权的一种制衡 ,也是程序主体性理论和刑事诉讼中多元价值平衡的要求。律师在场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律师在场权的内容应包括 :讯问前获得告知权、律师在场聆听讯问、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针对侦查人员不法行为提出抗辩的权利和对讯问过程的评议权  相似文献   

5.
律师帮助权是广义上的律师帮助权,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有被告知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与辩护律师的会见交流权、侦查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证据调查权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随着两大法系的逐渐融合,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逐渐国际化,逐步形成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国际保障标准。  相似文献   

6.
新《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律师的辩护权作了重大修改,在辩护权的范围、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等方面均比以前有了突破。从表面上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比以前大大提高了。但因为立法上的原因,这些辩护权在很大程度上是“虚”的,不能达到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诉讼权利的立法意图。对此,理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一项基本准则,甚至有学者将人权喻为刑事诉讼的“王冠”。而人权是多方面的,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有被害人的人权,有社会公众的人权等。显然,在刑事诉讼中,这些人权都要得到相应的保护。而在刑事诉讼领域提到的人权保障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有可能侵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国家追诉权等公权力进行控制,通过抑制权力的滥用以促使其理性、规范行使,从而保障人权免于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并且主要是为了防止过于追求追控、惩治犯罪的效率而不当侵犯个人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可被看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大宪章,不管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都着力于保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权。  相似文献   

8.
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作为被追诉人,应当享有辩护权。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在行使的空间、时间、环境等方面与被告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决定了应设立相应的保障机制。联合国一系列国际性文件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世界主要法治国家亦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其充分程度及保障水平已超出了国际标准。参照国际标准及法治国家先进做法,我国法律应赋予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被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利、与律师自由联络、会见的权利、取得法律协助的权利等,并应对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加以保障。  相似文献   

9.
律师保密具有相对性,对案件当事人来说是义务,对国家机关和第三人来说则是权利。律师保密不仅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对律师的信赖关系,实现有效辩护和代理,而且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辩护权的独立行使。我国立法上规定的保密规则具有可检讨之处,无论是保密主体、对象、范围,还是保密期限、例外情形、披露“度”的把握在操作中均有待明确。实践中律师泄密事件不在少数,但披露出来的较少,以至于人们对此认识不足。最严重的泄密事件是律师将当事人的秘密信息告知侦查机关。当前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应当作为保守秘密的重点主体,律师在出书之前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与家人、朋友谈论案件时应谨言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改,应当对律师泄露案件信息的惩戒作出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应建立律师免证特权制度,刑法应将严重的律师泄密事件“入刑”。多措并举,才能保障律师保密规则的落地实施。  相似文献   

10.
自证无罪权应当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区别于辩护权、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认自证无罪权是尊重被诉人(包括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的尊严及其自由意志的要求,是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需要,是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诉讼构造及诉讼主体理论的内在要求。我国应通过建立嫌疑人、被告人的自行调查取权制度、改革完善辩护人调查取证制度和保障被诉人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取证的申请权来确保自证无罪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11.
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确认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这一规定并未使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成为常态,解决侦查阶段的会见难,应该另辟蹊径,从以下方面入手:确立沉默权制度;规定在阻止律师会见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赋予法院对侦查活动的程序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权力。  相似文献   

12.
沉默权符合自然权利,是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要求,我国确立沉默权是促进刑事诉讼民主与公正、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和科学办案能力的需要。具体实施上应设置沉默权告知程序、限制讯问时间、保障在押嫌疑人的会见权和通讯权等,同时应明确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利,修订审判阶段的讯问被告人程序。  相似文献   

13.
确定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范围,首先应当确定委托人与律师交流的内容是否与委托人有关,与委托人有关一般情况下即为律师保密特权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更重要的利益,需要对律师保密特权设置例外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和第40条为律师保密特权设置了两方面重要的例外规定。律师保密特权还应当有以下四方面的例外规定:委托人可能判处死刑时诉讼上有利于委托人的信息,委托人无罪的信息,委托人一方行贿法官、检察官的信息,委托人为实施犯罪而与律师交流的信息。  相似文献   

14.
传统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中存在讯问方式简单粗暴、非法取证、超期羁押嫌疑人、对嫌疑人的权利告知流于形式、限制律师会见等问题,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得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受到冲击。检察机关应当在更新侦查手段、注重证据转化等方面加以改进,注重保障人权,不断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  相似文献   

15.
值班律师制度因覆盖面广、服务便捷等优势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措施,尽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其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认罪认罚案件,但仍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功能定位来看,值班律师无法满足认罪认罚案件中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智性的要求,两者之间并非天然适配,认罪认罚案件过多地依赖值班律师会引发极大的风险。通过赋予值班律师相应的权利或者将认罪认罚案件完全纳入传统法律援助的范畴均面临困境。当前,为实现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平衡,应将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限于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其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参与借助传统的刑事法律援助实现。  相似文献   

16.
每一个人都生活在一个现代国家里,而来自于无政府主义的一个挑战是国家是否应该存在,即国家能否被证成?如果国家能被证成,那么证成国家的基础是什么?克里斯托芬.毛瑞斯(Christopher W Morris)认为,证成国家就是说明国家的权力是公正的(或正确的)或者合理的,面对洛克和诺齐克证成国家的理论困境,即一旦承认了人们拥有生命、自由及财产三项自然权利,则证成国家是非常困难的。毛瑞斯的办法是设定人们拥有准自然权利,而保护人们的准自然权利需要国家提供正义并有效率的行动,这样他便通过正义与效率证成了国家。  相似文献   

17.
在侦查初期获得专业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被公认为具有保障被追诉者诉讼权利的良好效果.欧洲人权法院在《欧洲人权公约》条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判例创造并发展出一整套关于侦查初期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规则体系,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侦查阶段在刑事程序中的特殊重要作用,被追诉者应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剥夺人身自由时起获得律师的帮助;在特定情况下,侦查当局可基于"迫不得已的理由"限制被追诉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应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考量;而且就程序整体而言,该限制不得损害公正审判之公约目的.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确立的标准具有综合性,重视权利的实质有效性,同时兼顾不同国内法的规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应借鉴其先进经验,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细化和落实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的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强调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 ,排斥辩方的制衡作用。这种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存在着较大弊端。本文从权力制约的理论出发 ,提出完善我国侦查权外部制约机制的两条主要途径 :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通过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制约侦查权。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通过扩大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防御权来制约侦查权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强制措施适用中最容易受到侵犯,司法机关必须根据司法实践进行相应解释,才能实现条文内容的细化与明确化,切实增强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有关部门对强制措施的解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权力的扩张、解释不充分等不足之处,应坚持严格限制部门扩权、体现权利保障、细化程序性规则及做好部门之间权力的衔接与协调,并且通过解释权力主体之间的制约以及诉讼权利的制约实现解释权力的合理规则。  相似文献   

20.
因检察机关与侦察机关都承担着追诉职能,由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不可能对侦察行为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而且检察机关本身也承担着一部分侦察职能,此时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合为一体,监督可能化为鸟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极易受到侵犯。为加强在批捕程序中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应将批捕权授予中立的法院行使。在这一终极改革目标实现之前,可以采取过渡措施弥补现行批捕制度在人权保障方面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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