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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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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缔约告知义务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意说与诚信说是两大法系不同法律体系背景下对保险缔约告知义务给出的合理解释。在保险活动中,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应课以告知义务。告知义务的履行应于保险合同订立时进行,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履行告知义务。对应告知事项的界定,我国保险法系采取“询问告知主义”。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过失、对具体询问事项未如实告知、该不实告知对危险测定有影响。违反如实义务的后果一般为解除合同,但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值得检讨。  相似文献   

2.
保险法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一项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告知义务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一方不必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方式应当为询问回答主义,履行有限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一方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包括保险人解除合同和提高保费,法律对于保险人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道德要求,它要求人们信守自己的诺言,不隐瞒欺诈.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我国新<保险法>对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有所修改和完善.新法对保险人利用如实告知义务来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增加了除斥期间,将投保人的注意义务从过失提高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且对告知内容作了限制.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必须退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4.
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相似文献   

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告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告知包括如实告知和通知.告知的方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违反告知义务的成立条件有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免除应考虑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联系.同时,本文对<保险法>中有关告知的条款加以评论,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并对告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6.
保险经纪人是接受投保人委托,基于投保方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为其他委托服务,依法收取佣金的组织或个人。保险经纪人的义务一般因保险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职业道德而产生。主要是对投保人的义务,包括高度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还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对保险人的义务等。保险经纪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保险法》第37条对保险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风险管理和评估能力不强,致使保险人利用该条款终止保险合同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在比较他国保险法基础上,对保险期间风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8.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基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 ,要求投保人向保险人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投保人能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 ,进而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险立法、学说和判例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保险立法和实践 ,探讨了如实告知义务的涵义、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事项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诸问题。  相似文献   

9.
本文主要探讨了2002年修改后的我国《保险法》中的重复保险制度,指出了有关制度中的不完善之处,包括重复保险的界定不严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划分不严谨;重复保险的通知义务不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不科学和缺失退费条款。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从狭义的方式界定重复保险;商业保险重新划分为损失填补保险与定额给付保险或者将健康和伤害保险从人身保险中抽离出来;明确列出投保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项目和法律后果、采用连带责任模式和规定合理的重复保险退费标准。  相似文献   

10.
在吸纳了各国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我国保险法建立了重复保险制度,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投保而获得不当利益。但是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在对恶意重复保险的制裁、善意重复保险的保险责任承担、重复保险对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的适用等问题上,却与各国保险法理论和保险惯例存在着重大差异,致使我国的重复保险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我国的保险立法应当引入恶意复保险理论,使主观具有恶意的投保人所订立的各保险合同均归于无效。至于善意复保险的法律效力,应借鉴连带赔偿主义的立法例。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则属于中间性保险,应当从人身保险中独立出来,适用重复保险规则。  相似文献   

11.
《围城》包孕着丰厚的审丑意蕴,钱钟书先生把他对中西方化、对人性以及对社会的畸形、片面、病态及丑陋的的揭示,真诚地奉献给读者。这些对文化、对人性及对社会生活的审丑的新的纲领,极大地扩大了文学表现的感觉空间和思考空间,让读者睹见作家对中国现实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和人性善恶的严厉的审视乃至洞穿,从而反复引发人们的审美体验,这其实正是《围城》被认为是美的文学作品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2.
《梁书》、《陈书)历经千年,传抄过程中难免造成文字差错,后人直接引用,必然与事实不符。文章对这两部史书里面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进行了考证,对错误之处作了剖析,并参照有关史料予以纠正,有助于正确把握梁陈史实。  相似文献   

13.
自建党以来 ,中国共产党的新闻事业性质观念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 ,认为新闻事业是政党宣传工具和阶级斗争工具。第二阶段 ,认为新闻事业是政党宣传工具、阶级斗争工具、社会舆论工具。第三阶段 ,认为新闻事业是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第四阶段 ,认为新闻事业是政党宣传工具、社会舆论工具、大众传播工具  相似文献   

14.
黄帝陵祭祀是近现代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形成和发展的重要载体。晚清以来,革命党人对传统黄帝陵祭祀加以改造利用,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初步形成作出贡献。民国时期,借由对黄帝陵祭祀的制度化,黄帝为整个中华民族始祖的身份逐渐广为人知。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祭黄帝陵的仪式进行了借用与创造,赋予了"黄帝符号"以"劳动人民性"等新内涵。改革开放后,黄帝陵祭祀越来越得到重视,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和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还要找到历史和现实的结合点,总结黄帝陵祭祀的有关历史经验,以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相似文献   

15.
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是一种物本主义形态的唯物论,还是一种超越物本主义形态、从实践理解世界的本质相关问题的实践的唯物主义的唯物论?这是一个我们必须搞清楚的有关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本质规定性和精神实质的重大问题。在考察物本主义的唯物论及其思维方式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是现代的、实践的唯物主义,并重点研讨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关于从实践理解世界的物质性和自然世界的先在性的原理,以期为马克思主义唯物论进一步阐明人类世界的实践性原理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6.
散曲的套数成熟在前 ,对元杂剧的形式有重要作用。后为元杂剧的唱曲起了定型作用 ,并为之提供了基本的乐调和曲牌 ,奠定了本色美的艺术特征。元杂剧的形成 ,从体式到风格 ,皆与散曲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新制度经济学对国家作用分析的理论演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制度经济学对国家作用的分析是逐渐纳入其框架的 ,总体上通过组织的演进来说明。其代表人物经历了科斯、张五常、威廉姆斯、巴泽尔和诺斯等 ;其逻辑经由交易费用演进为契约合同 ,再由交易维度转向产权的“公共领域” ,最后扩展到国家的作用 ;其中心思想是 :在不同的领域和层面 ,存在着利用“公共领域”财产的各种各样的组织 ,而国家也是一大组织 ,它的存在和作用是为了利用整个社会层面的公共财产  相似文献   

18.
企业理论的发展对产业组织理论演进的影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业组织理论分析的基础是企业理论,企业异质性假定对企业同质性假定的替代和企业异质性假定的不断深化是产业组织理论获得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20世纪70年代以来,产业组织理论沿着两个基本方向发展:一是坚持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哈佛和芝加哥学派对企业异质性假定的基础上引入博弈论等新的分析工具,着重研究企业行为及其相互依存关系,形成了以泰勒尔为代表的新产业组织理论。二是修正新古典经济学的假设前提和分析方法,在对企业的异质性作出全新假定的基础上,构造新的产业组织理论的分析框架。企业能力理论把企业的异质性归结为企业知识和能力积累的差异,并把产业组织理解为企业专业化分工和企业专业化知识与能力成长的协调机制。企业理论的创新对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从那些在历史和传统中一直被排除在主体和作者之外的群体--女性、黑人、被殖民者等等弱势群体的角度来看,"作者之死"理论不适合他们.不应该简单地否定主体,否定作者,而应该把被排斥的部分包括进来.不过正是因为"作者之死"理论,传统作者主体的权威地位受到质疑,弱势群体才得以在历史中发现自己的位置.而这种新型的作者主体追求并确立自身的主体性,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存在.  相似文献   

20.
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控辩双方享有质证权,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它们之间的对抗,在对抗中澄清争议,发现案件真相,使庭审不走过场。然而,审判实践中质证大都以书面形式出现,往往流于形式,与立法初衷相去甚远。其症结在于:我国缺失有关质证权实现的保障措施。该保障措施来源于:交叉询问规则之完善和相关配套措施之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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