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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民法典》确认其特别法人地位,奠定了未来中国土地改革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存续期间的先在性、组织职能的双重性、成员资格的封闭性和集体资产的公有性等特别属性,亦正是该特别属性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陷入外延边界不清、组织职能分配不均衡、组织内农民难以受益和面临市场风险等制度困境,亟需进行法律上合理的制度表达。应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角色定位并实现“政经分离”,适当剥离公共事业服务职能并强化生产经营性职能,在适度开放集体成员资格的同时设立成员双层结构,承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能力,但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及非经营性资产本身从责任财产范围中予以剔除。  相似文献   

2.
农村改革后,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由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构成和集体产权结构存在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归属和表现形式也不同。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为其成员提供与农村产业结构变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适应的多样化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主要着眼于如下方面:制定能体现公平和正义的成员权规则,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加入和退出的自由选择权;建立具有科学法理基础的集体资产所有权行使机制;区分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以明晰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为前提,实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3.
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性质和功能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形成这种立法缺陷的原因有立法技术与立法水平的制约、行政权力本位的影响以及农民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矛盾。这种立法缺陷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因此,必须在法律上合理安排概念、独立经济功能、明确市场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的经济实体之一,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基本的经济元素,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活的主要保障。我国相继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法》、《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存在很大差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于动态过程,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不能搞"一刀切",须考虑...  相似文献   

5.
内在于农村集体经济实现要求的法律价值目标,决定了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法律制度的功能定位和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法律制度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农民民生保障为根本价值目标,追求平等、民主、公平、正义、效率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兼顾协调和实现。由此决定了其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激励功能、强制功能、教育功能都要围绕这样的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发挥作用,从而确认、调整、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律规则的真实意思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权利保障极为重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坚持集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其成员权保障机制是增强农民集体成员之间团结合作、促进资源要素流动的一个关键性要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立足于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基础的集体所有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员权量化法律规则需将差异化平等、成员权分化、成员固化的相对性以及资源要素流动而致成员权边界拓展等因素予以综合衡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成员权争议解决适用民事法规则。  相似文献   

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路径在理论界有法定说和自治说两种不同的学说纷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方面应当直接通过立法明确,还是交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明确,要回答这个问题,需首先明确成员确定行为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某一个体被确定为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能否被剥夺或忽视。如果此种利益是不能被剥夺或忽视的,则必须通过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唯有如此,相关主体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才不会因为自治或因"多数人的暴政"而被剥夺。反之,则可以将其交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治原则处理。成员身份的确认与成员确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对成员原有身份的核实与认可,只能以事实状态为依据,否则,便可能侵害成员的既得权益;后者是对组织成员的实际构成所作的决定,它既包括对原有成员的确认,也包括对新加入成员的接受。由于行为性质与涉及的利益不同,对两类行为应当区别对待。对前一种行为,只有在具备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合法实施;对后一种行为,则主要由双方根据自己的预期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为更好地保护成员权利,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的立法,在路径选择上,应当对成员确定中的成员身份确认和新成员吸收分别作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成员身份的确认,相关立法应当采用法定路径;对于新成员的吸收,则应当采用自治路径。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只能以历史与现实作为基本依据,对此,应当根据法定原则确立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的成员身份确认制度,明确依照户籍应当认定的成员范围;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或政策对因户籍恢复、调整而应当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范围进行界定,对应当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进行排除,由此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的范围。对集体经济组织新成员的吸收或接受,应当根据自治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与申请加入该组织的人员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章程对接纳外部成员的条件、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外部成员的权利范围进行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子女获得成员身份的权利等不应当由外部成员享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的性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固有成员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回顾与前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既有研究可分两大块:一是关于农业集体化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成败得失;二是关于改革开放后农业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革与完善.尽管现有研究成果丰硕,但亦存在诸如法学视角的分析较为欠缺,未对新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内涵、功能定位和法律形态等加以清晰界定和系统审视等问题.对此,须加强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系统审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变迁及其法制建设状况的基础上,围绕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内涵、功能定位及其法律形态等加以系统思考,提出全局性的改革方案.  相似文献   

9.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困境、根源和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已成为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面临的共同难题,并直接关系到农民基本权益的保护。本文从法理角度分析了在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过程中存在的各种疑难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困境产生的根源和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10.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扩权赋能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更为开放自由的跃动空间,应充分解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性,发掘其复合功能与动态发展的阶段态势,鼓励从强制迈向自治的同时寻求二者平衡,由保持权利的原始闭锁性到接纳其渐趋开放性。而在廓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特别性的基础上,需明确权利主体的自然人身份,原始与加入两种权利取得方式;坚持自益权与共益权的二元成员权利结构之分,激活集体资产股份权权能;细化可操作的权利行使机制,探索成员积极行使权利的可行路径;针对权利主动与被动丧失,增加权利消灭的可预见情形等,以通过具体法律制度设计达到独特立法表达效果。  相似文献   

11.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主体地位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格分化基础上通过法律赋能取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应存在公共职能与经济功能的区分, 应将经营性风险锁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之中, 防止风险外溢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职能的发挥, 在保民生的基础上促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设立采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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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以广东省268个镇乡辖下的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财务监督机制调查结果为样本,运用LOGIT和OLS回归方法,实证检验财务监督机制是否发挥作用及其对组织经济绩效的影响,发现相对于中介机构代理监督模式而言,“三资”中心监管、镇政府委派人员监督模式均能更好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其中镇政府委派人员监督模式对组织经济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村务监督委员会开会次数越多、财务公开程度越高越能较好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且显著影响组织经济绩效;村务监督委员会组长具备会计知识时有利于提高组织经济绩效。  相似文献   

14.
农村经济组织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整体进程。从路径依赖效应视角解释农村经济组织的演化问题,是在界定路径依赖等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路径依赖效应对农村经济主体合作秩序的影响,可见虽然这种效应对形成相对稳态的合作具有价值,但对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能力及合作秩序的拓展有抑制作用。在经济社会转型中这种路径依赖的负面效应需要从长时期演化视角进行分析和认识,其负面影响表现在对社会分工的抑制等诸多方面,而路径创新则是农村经济组织演化朝着更加富有效率和价值方向发展的重要条件。  相似文献   

15.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发展趋势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各种原因,农村集体经济尤其是一些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尚未得到全面普及和广泛运用。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现状的分析,对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和演变特点进行规律性总结,结合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发展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探讨未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趋势:那些超越了村级范围、具有较大包容性与开放性的集体经济形式或发展模式,最有可能成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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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我国传统农民正在分化为进城务工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而以农业谋生的传统农民逐步萎缩、消失,农民身份转化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改造。职业农民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利用集体资产的需求以及国家在农村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强大,要求立法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纯粹化为经济职能,这也要求集体经济组织重构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以户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标准,不利于进城落户农民继续享有和新型职业农民完整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今后可以探索试点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规定成员资格的变动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运行规则、成立解散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未来立法应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与成员派生诉讼制度,为职业农民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提供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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