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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监督权是现代各国立法机关普遍享有的一种重要权力。我国人大预算监督权制度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现实中人大预算监督权的行使仍然存在一些难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公共财政运行的问题。《预算法》的修订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为了能使人大预算监督权有效行使,应在《预算法》中明确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贯彻预算全面性原则,加强预算监督组织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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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公开的价值与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算公开是指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的全过程都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预算公开在保障公民知情权、建立责任政府、遏制财政腐败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预算公开在许多国家直接由宪法进行规范,反映了对该事项重要程度的判断。各国宪法对预算公开的规定,通常由预算基本法、信息公开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法律具体调整。我国应立足于现阶段实际情况,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由《预算法》对预算公开作出详细规定。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增强预算的完整性、具体性、易懂性;并公开预算审议过程,注重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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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预算法》的修订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预算法修订的主要困难在于,预算法中技术性问题与财政基本法问题的协调,人大与财政部门的利益冲突,预算法与部门法的关系,等等.在预算法修订中,需要重新审视1994年<预算法>的缺陷,确保现行预算法在完成立法修订前得到有效遵从,同时妥善处理预算法修订与预算改革实践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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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来既执行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政治职能,又执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管理职能。执行这两种职能的预算不能相混,前者应体现效率,后者应追求效益。我国当前修订《预算法》的出路就在于要按照这种二分法预算进行立法完善,即按照两种不同的职能,或可分别单独制定两部预算法,或可在一部预算法中对两种预算分别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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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保护与预算编制的精细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伟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9):122-124
保护弱势群体是宪法赋予财政法的的重要职责,是预算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公共财政中体现并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当前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以社会保障预算为主,以农村基础设施预算和性别预算等内容为辅助的多种预算编制形式,推动预算编制形式的精细化,以构建对弱势群体的财政影响和财政地位进行横向和纵向评价的预算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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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预算公开是公共财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政府预算公开已取得明显进步,但仍存在部分预算内容看不到、看不清、看不懂等问题.本文在全面阐述预算公开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客观分析产生问题原因的基础上,建议: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进预算公开;在现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础上,尽快修改制定《信息公开法》,为政府预算公开提供法律保障;修订现有《预算法》,明确预算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以及需要保密、不宜公开的内容;建立、完善政府收支分类体系和预算支出标准体系,为政府预算的全面公开创造有利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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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关涉社会财富的分配与法治政府的建立,预算法的立法理念必须与国家理念相符,预算法的规则必须行之有效.预算法必须突出预算民主、预算公平、控制权力的立法理念,并最终实现宏观调控的职能目的.预算法的规则既是预算法修订的重点,更是预算法成败的难点,要将预算公平、预算细化、预算完整、预算审批、预算调整、预算监督、预算法律责任具体化为一系列可操作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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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人大预算工委和财政部共同起草的《预算法(修改稿)》已经完成,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新预算法强化预算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对现行预算法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梳理,重新作出了规定。本文借助《预算法(修改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个契机,对预算信息透明度不高、收支范围不明确和预算追加与收入超收的随意性强等现象考察分析,为推进预算法治化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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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的公共财政目标,内在统一了宪政所涵括的民主理念和法治要求,其实现对规制国家行为和保障公民权利有着重要意义.作为公共财政制度基础的预算审议,不仅是民主财政的重要内容与运行规则,而且是纳税人及其代议机构控制国家财政的基本途径,是现代国家走向宪政民主的试金石.根据立宪主义的原理,结合我国国情完善预算审议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应重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地方治理层面,以地方财政改革出现的参与式预算为契机,构建公民直接参与预算的程序机制;从公民权利的视角,则应逐步推进预算公开,落实公民对政府预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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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有资产监管的制度创新,《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和实施规范了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国有产权的物权保护,奠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制度基础。然而,现行的法律框架仍存在国有资产监管定位不明、产权虚置、监管约束不强等制度缺陷。从法律关系着手厘清国资预算的法理基础,明晰相关主体的权责关系,确立国资预算的价值取向,是发挥制度效能的当务之急。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框架下,准确定位预算功能需要立足国家宏观调控需要,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逐步向民生领域倾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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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公共预算,通过预算硬约束规范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行为,已取得理论上的共识。《预算法》规范地方债的重心应是地方政府债务收支行为,重新认识预算平衡,赋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举债的适当空间,将地方债收入和支出纳入现有预算体系,建立以偿债资金来源收入和偿债支出为内容的地方债复式预算,并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草案中予以编制。地方债预算议案应经过本级人大和中央的双重审批,通过审批的地方债预算法案即成为地方政府发债、用债和还债的具体授权规范,以地方债预算法案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制度抑制地方发债冲动并对地方债收支行为予以监督。如此方使地方政府发债有序,实现地方债预算的全面、规范、公开和透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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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玉勇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0(6)
我国现行的《预算法》是2015年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并且提出全口径预算体系,使得政府的预算管理更具有科学性,如财政的票据管理更加合理,政府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更加透明,预算工作责任机制得到落实,有效地促进政府预算工作效率的提升.但是同时我国政府的预算工作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预算编制工作过于笼统、预算公开规定不明确、预算执行力不够、预算监督制度不健全以及财政与税务部门协调机制缺失等问题困扰着预算工作的开展.通过从完善预算编制制度、坚持预算公开透明制度化、增强预算执行力度、健全预算监督机制以及协调财政与税务部门等方面完善对策,促进我国预算管理工作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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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为我国预算法治化提供了变革契机,本文在公共财政视阈下讨论梳理预算法治化变革的发展脉络,并试图构建一种以预算法治为核心的预算法修订的理论,指出我国预算立法应树立有限预算、有效预算、有序预算、有为预算、有责预算的五大理念,认为预算法修订应遵循法定性、公共性、平衡性、全面性和公开性五项原则,并提出实现预算制度法治化的变革方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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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丹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31(3):24-25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我国正由“税收国家”向“预算国家”转变。预算法理念包括民主宪政理念、社会本位理念和正当程序理念,我国预算法的部分内容已经与现代预算精神不相适应。在现代预算法理念的指导下,需要重新调整我国预算法的原则和具体制度安排,从法治的视野对我国预算法的具体制度,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执行和预算监督等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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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预算制度对公权力行为的导向力和约束力比较软弱,预算失规已成为我国当前腐败滋生的一大引因.长期以来,我国通过规制用人来防治腐败方面已取得长足的进展,但在"宽松用财"的制度背景下,防治腐败的努力往往不功而果."预算国家"是从财政上约束国家公权力行为的系统化制度,其中蕴涵的反腐败机理是审查预算-规制政府用财-规制政府行为-防治腐败.规制用人的制度和规制用财的制度是制度化反腐败的两手,建设预算国家制度有利于将两者统一起来,是我国防治腐败的基本制度供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