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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票据关系当事人于一时难以确定票据的某些必要记载事项但又需支出票据的消况,为了方便票据关系当事人,我国《票据法》借鉴了大陆法系及英美法国家票据立法的经验,于《票据法》第86条、条87条有条件地允许票据关系当事人签发、交付空白授权支票,由出票人把本法允许的空白事项授权受款人或者持票人依其事先的合意补记或填写。这种有待持票人或者受救人补记的空白支票涉及出票人、受权补记人、善意的票据受让人等多方的票据法律关系,欠缺交付要件仅在外观上与完全票据无异的空白票据,又引发包括票据抗辩在内的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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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重要体现,是交易规模突破地域限制的一种新发展。相比中世纪末就创造了票据制度的欧洲,新中国的票据制度发展起步于上个世纪80年代,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是票据发展的里程碑,这种缺乏历史底蕴的“快车道”立法必然存在一些“瑕疵”。虽然2004年修改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但违背了“票据技术性”的第10条并没有废止,这一关于“票据行为诚信”原则的规定与票据制度技术性特征相左,导致了票据法灵魂——“票据外观化”形同虚设,应当在将来的票据法修改中去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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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的法律适用在我国《票据法》当中处于空白地带,现行《票据法》的滞后性及其本身存在的局限性阻碍了电子票据的国际化进程。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应当通过在《票据法》当中构建电子票据一章,以及在其余章节进行部分修改与完善的作法,既可以节省立法的成本,又可以使电子票据的推广使用能够有法可依,得到法律的有效规制,而不必单行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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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内涵在《票据法》和《刑法》中的界定存在差异。对于票据伪造犯罪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的规定虽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在立法的协调性和明确性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文章拟在对比研究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体系和英美票据法体系中票据伪造的基础上,重点评介我国票据伪造犯罪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立法构建设计,以期使立法能够适应打击票据伪造犯罪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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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时效制度集中体现在《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其关于票据时效的性质、关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的起算点等的规定,以及在立法技术等方面都不尽科学合理。重新定位票据时效的性质,分类别、具体地规定三种不同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时效期间和起算点并重构有关票据时效起算点等,是完善我国票据时效立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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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票据流通 ,保护票据交易的安全进行 ,特别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都普遍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票据法也对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作了相关规定。票据权利取得具有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票据权利取得制度在善意第三人和原票据权利人权利之间产生了实际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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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票据犯罪的刑事立法,在世界各个国家的立法例中存在着不同的立法模式,归结起来,主要有四种:刑法典规定型、特别刑法规定型、附属刑法规定型和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型。在这四种模式当中,使用最多的是刑法典规定型和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结合型。不同的立法模式具有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是受本国和本地区的立法传统、金融票据市场的实际需要,以及刑事法律对金融票据市场的规范程度等因素影响。我国1997年刑法对票据犯罪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之前颁布的票据法也就票据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在立法模式上是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型。应该说现有的这种立法模式适合我国实际情况。但是,修订后的刑法在有关金融票据犯罪的规定内容上并没有完全和票据法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在票据犯罪的法定刑中,无论是自由刑的设置还是罚金刑的设置都有不尽合理之处,有必要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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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票据若干问题浅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于莹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1)
:空白票据是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票据形态。我国票据法对此却疏于规制 ,给票据活动带来很大困扰。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补充权、特别是其法律效力是应着力解决的问题 ,唯有此才能解决有效的空白票据所面临的法律救济问题 ,由此完善票据立法 ,保证票据的流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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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规定的汇票、本票与支票 ,存在若干与世界各国票据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不相吻合之处 ,应作出修改。我国《票据法》应取消对汇票、本票出票人身份的限制 ,允许一般商业主体及自然人签发商业汇票与本票 ;取消对本票到期日的限制 ,恢复本票信用票据的本来面目 ;修改对划线支票的现行规定 ,并增加规定保付支票 ,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票据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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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信用或支付工具,其基本的特征是要经过多次转让,从而在多个当事人之间流通,因而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就成了票据法首要的目标。但同时又绝对不能忽视票据的安全性,因而票据的流通与安全就成了整个票据法所追求的核心法律价值,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票据抗辩正是实现这一价值的重要制度。(一)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无票据权利人之手善意而无重大过失地依票据法规定的通常方法取得票据,则自始地取得票据权利①。我国《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盗窃或者协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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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对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实质性审查,在实然上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只是权衡各方利弊后的立法政策选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确立付款人应对此负责的规定,其实质精神是恰当的。但其通过违背立法原意来解释《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实际上已不是以过错责任而是以无过错责任来归责,这有悖法律原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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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庆明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8(2):64-66
票据法以效率和安全作为自身终极价值,因此票据法上种种制度设计都是围绕着票据流通的迅捷和安全进行的,都是为了保证票据流通如同货币流通一样为人们所接受.但票据法作为法律,其价值体系中不能忽略公平这一法律的根本价值,而票据提示制度就是公平这一价值的体现.票据提示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减轻承担担保义务的票据义务人的负担,以实现票据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票据法公平的价值.同时也可敦促票据权利人尽快行使票据权利,有利于票据流通的迅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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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称“我国票据法”)已于1995年5月10日颁布,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一部调整票据关系的基本法律,我国票据法不仅对票据活动的基本原则、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各种票据行为作了系统规定,而且在第五章中专门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本文试结合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国际与国内立法,对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作一初步探讨,并对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简要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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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以日耳曼法的法律原则为契机演绎发展起来,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适应了票据流通的需要,极大地保障了交易安全,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而被借鉴到票据法中。票据善意取得制度关系到原持票人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平衡问题,因此,应当规定严格的构成要件,谨慎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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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公会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票据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法与银行业务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在北洋政府时期、1929年票据法颁行前后以及1933—1934年,上海银行公会始终积极参与相关的票据立法活动,如进行票据习惯的调查,先后五次设立临时性的票据法研究会,并多次在汇集各会员银行意见的基础上制成意见书送呈立法部门参阅,其中多数意见被采纳。这不仅维护了同业的利益,也为近代票据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对保证法律的质量和可行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中可以折射出中国票据制度的近代化和民间团体与政府之间关系的演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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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建初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2)
票据的发票制度主要有三类内容:发票的定义、发票的款式和空白票据。给发票确定一个完整的定义存在一定困难,我国票据立法应充分注意这一困难,不在法律中给予定义或应慎重定义。对于发票时的应记载事项,我国票据立法应借鉴日内瓦统一法和国际票据公约草案的立法技术,予以明确而完整的规定。对于其它应记载事项,我国票据立法应视不同情况予以规定。对于空白票据,我国票据立法应允许发行,明确规定空囱票据发行的要件,并应将空白票据的补齐原理、举证责任和抗辨予以完整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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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经济催生了票据及其相关制度,票据变造作为副产物,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必须加以规制.根据票据制度中票据行为的抽象性、文义性、独立性三大原则,可确定票据变造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并由此分析票据变造人、变造前签章人、变造后签章人、其他签章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分别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