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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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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玉光 《学术研究》2007,1(6):88-95
清末一系列商事法规是在绅商阶层的形成、重商风气的兴起以及全国上下认识到制定商事法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背景下颁行的。近代商事法规奠定了中国商事法制建设的基础,提高了商人的法律地位,促进了近代民族资产阶级的形成,但由于执法和司法环境的局限,使得清末商人的营商环境仍然十分艰难,商事法规所发挥的作用和影响有限。  相似文献   

2.
清末商事立法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了《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一系列商事法律和章程,这些商事法律在法律形式、编纂体例、制度内容等多方面都有创新,基本奠定了中国近代商事法律的基础,在客观上对中国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如何处理继承本国法制传统和移植外国法律的关系的问题上,为后人留下了许多经验教训。  相似文献   

3.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制定了大量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法规,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但伴随《民法典》编纂工作的推进,出现了全面否认商法独立存在价值的观点,显然不利于商事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商法的起源、历史沿革中重新确认商法的存在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现代商人法的性质和归属新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立在中世纪商人法基础上的现代商人法对国际商事交易的展开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现代商人法只是规范跨国商事交易行为的习惯性规则,除了被纳入国际商事条约以及各国法律所共同采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外,现代商人法的其他渊源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产生约束力.由于现代商人法的渊源不全是法律,它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5.
对商人的界定和法律确认是建立商事秩序的主体性基础,商人认识的混乱必然影响商事立法的质量,并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健康发展。商人,亦即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具有明显区别于民事主体和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人内部机构以及商使用人之间的本质差异性。同时,对商人的认识,理当建立于现代商法对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求的有机结合上,唯此才能获得一个较为确定的法律判断。  相似文献   

6.
商事信托产生于商事组织建立的需要。通过发挥财产转移、财产管理、资金融通、资本聚积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功能,现代商事信托制度已经从传统的保护个人财产向形成个人财产变迁,成为与公司制度并驾齐驱的商业组织形式。在信托业法上确认商事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明晰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7.
商人信用与商法存在同步演变关系,保护商人信用的需要促生了商法,商法反过来促进商人信用的繁荣,两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我国商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是商法的滞后,既未能为商人提供守信诱因,又未能有效制裁失信行为.解决商人失信问题,需要从商事财产权的保护、信用权的保护、征信法律制度的建立、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等方面完善商法.  相似文献   

8.
民间借贷已由传统的民事民间借贷向商事民间借贷转变,商事民间借贷的营利性特征要求不同于民法的特殊规范体系予以法律保障。通过对国外民间借贷立法经验的借鉴,我国商事民间借贷应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自由与国家适当管制结合和金融公平公正的理念下,从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借贷运行制度、借贷监管制度和借贷主体退出制度四个方面构建其立法体系。  相似文献   

9.
资本市场既有智慧告诉我们,任何一项商事组织或融资工具的创新与成长,均植根于本土法律环境,有着独特的演进路径,依赖于配套制度的动态修正,难以孤立地论其优劣.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融资与企业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一种最优商事组织形态的追问,必须理性地回归到商事组织形态的基本原理,客观地审视我国既有商事组织立法体系配套机制的中国元素,观察历经市场验证的域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载体的变迁轨迹,而非简单化地给出一个终局不变的答案,或许是走出中国特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商事组织立法体系的现实路径.  相似文献   

10.
清末民初商会的商事仲裁制度建设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会这一现代性的商人组织在1904年出现以后,对近代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各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产生于清末民初的现代性商事仲裁制度,是商会所带来的重要影响之一,这一制度的形成,经过了无专职机构,到商会自设专职机构,再到依法设立专职机构的三个阶段,不仅使商事仲裁制度从自由化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使商会的商事仲裁效力和权威性逐渐提高,而且反映了商会与政府的互动关系,以及清末民初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性变革。  相似文献   

11.
商事主体发展到今天,其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形式上的主体,到实质上的法律主体,现代商事主体已经具有了独立的法律人格。现代商事主体的独立性是以现代商法的基本规则为基础的,传统民法理念已经无法适应和解释商事主体的这种变化了。公司是现代商事主体的典型代表,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商事主体从传统民事主体的体系中分离出来。现代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独立性地位,是通过特别的法律控制体现出来的。  相似文献   

12.
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之比较陈力中国大陆与香港地区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存在较大的不同。由于香港所处的特殊地位,目前大陆与香港的仲裁机构均把涉及到对方居民的仲裁案件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来审理。随着1997年7月1日中国对香港恢复所使主权日期以...  相似文献   

13.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今天,国家不可能完全垄断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工作。国际商事社会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一种与国家立法不尽相同的行为逻辑模式自发地生成商人法规则。这些规则从本质上是相对独立于主权国家立法的。但商人法规则具备一些先天性的缺陷,必须借助国家和国家立法对其进行完善与支持。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和世界的共同繁荣会对此需求大力合作。最终,商人法与国家和国家立法形成了一种彼此支撑的稳定三角结构,共同形成国际商事规则体系,并使各自的作用得到加强。  相似文献   

14.
营业权作为一种商事权利,其保护客体为商人整体的营业利益,而非营业活动本身。受重义轻利、重农抑商等多种传统因素的制约,我国现行立法未规定营业权制度,仅规定了适用于公有企业的经营权制度。而现行的行政监管体制,也严重限制了商人的营业自由。重构我国的营业权制度,就应当在宪法中创设"营业自由"原则,在商事条例中规定营业权规则,在经济法中增设营业权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5.
商事登记制度是商事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将应进行登记的事项,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于登记簿,确立商事主体的对内对外关系,并公之于众,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制度。有必要就福建省在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初现的成效,回望改革的历程和面临的困境,并对福建省今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路径选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法学的角度论述了信用与法制的关系以及法律在信用文化构建过程中具有的作用 ,提出了政府在信用文化建设方面应有的对策和作用。作者指出 ,如果将信用理解为道德信用范畴 ,信用和法制的关系也就体现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二者共同点是同属于控制和约束社会主体、协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区别在于法律规制是一种他律机制 ,道德规范是一种自律机制 ,二者的有机结合就体现为将道德规范提升为法律规范 ,实现对道德规范的强调和保障。就信用而言 ,就是信用的法律化 ,包括信用主体的商业登记制度、商事主体信用的维持制度、社会信用服务法律制度、信用交易法律制度、信用救济法律制度等几个方面。同时作者认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7.
石现明 《学术论坛》2007,30(9):133-139
传统商事仲裁理论大都认为仲裁的价值在于效率而非公平.但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商事仲裁,有些国际商事交易当事人选择仲裁是为了效率,有些是为了公平,有的则是二者兼而有之.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现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难以满足不同当事人的不同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出现了与当事人的公平价值追求和效率价值追求同时背离之现象.文章主张,应当以当事人的价值追求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审视和检讨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8.
《江西社会科学》2017,(3):172-179
《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是首部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规则,横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同时适用于诉讼和仲裁领域。通过《海牙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通则》与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明晰在国际商事合同冲突法领域选择非国家法律体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说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允许部分选择与多重选择。建议我国在考虑判决和裁定的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上,适当限度地适用外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与公共秩序,明确合同双方的法律选择可以适用于双方间的侵权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19.
本文主要从《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形式入手,旨在得出一些对我国商事法律的制定有益的东西,以求加快我国商事立法的步伐,完善我国商事法律制度,满足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相似文献   

20.
《商法通则》立法的法理基础与现实根据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我国各种商事单行法已相继颁行的情况下,应否制定一部统领各种商事法的《商法通则》,是我国商法制度发展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未来立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任务。制定《商法通则》不仅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同时也是商事法律制度自身体系化、科学化的需要。商事关系广泛、普遍的存在及其法律调整的需求是《商法通则》制定的基本依据,商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深入为《商法通则》制定作了较为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准备,我国既往中央和地方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为商法通则制定提供了丰富的本土经验,而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则为商法通则的制定提供了最具借鉴价值的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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