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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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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通过明文规定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和其他定罪量刑原则以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条款,较好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还不够突出;死刑条款较多,与现代刑法应有的人权保障机能之要求尚存较大差距;刑法的若干人权保障法条存虚置现象.在人权入宪的新形势下,为了强化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当对刑法总则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人权保障内容;对刑法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逐步削减死刑条款;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采取刑法之外的综合补强措施,包括推进刑法宪法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程序保障及调整刑事政策等.  相似文献   

2.
略论刑法的机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客观上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刑法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即规制机能、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刑法的规制机能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评价机能,二是决定机能。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是通过其利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能体现出来的。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通过两个方面发挥出来,一是保障普通公民的自由,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或者说合法权利)。这两方面的保障机能都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来实现的。刑法所具有的秩序维护机能和自由保障机能,是一种相互对立、相互克制,但又能够互相协调的关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优先考虑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而是要看所保障的自由是否合理。  相似文献   

3.
秩序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是刑法机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如同刑法的两翼,过分强调或缺少任何一个机能都会引起刑法失衡。秩序保护机能是刑法机能的根本,体现了刑法的根本属性,即秩序保护性;人权保障机能是刑法机能的关键,体现了刑法的现代性,即人权保障性。刑法双重机能之间的关系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可偏废的并重关系。简言之,是表象冲突、内在一致的关系征表。  相似文献   

4.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发挥的和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研究刑法的机能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刑法的机能有两个: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在现代社会,作为"公民自由大宪章"的刑法,其根本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缩限国家肆意的刑罚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乃至全体社会成员的人权。当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发生冲突的时候,应首先考虑人权保障机能的维护。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通过明文规定罪刑法定等基本原则和其他定罪量刑原则以及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系列条款,较好地体现了人权保障机能,但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是:人权保障机能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还不够突出;死刑条款较多,与现代刑法应有的人权保障机能之要求尚存较大差距;刑法的若干人权保障法条存虚置现象。在人权入宪的新形势下,为了强化我国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应当对刑法总则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人权保障内容;对刑法分则有关内容进行修改,逐步削减死刑条款;对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采取刑法之外的综合补强措施,包括推进刑法宪法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程序保障及调整刑事政策等。  相似文献   

6.
中西社会宗教和文化底蕴的不同导致市民社会的差异 ,而这种差异致使中国的刑法机能与西方国家的刑法机能存在根本不同 ,即前者较为重视刑法的保障机能而后者更为青睐刑法的保护机能  相似文献   

7.
刑法机能是刑法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和固有作用。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刑法评价人之行为以及决定人之行动意思的机能,包括对社会一般人的规制和对司法裁判人员的规制两方面的内容。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通过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生活中各种重要利益,进而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包括保护法益和维持社会秩序两方面的内容。人权保障机能指刑法所具有的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维护公民的自由不受非法剥夺的机能,包括制约国家刑罚权与保障公民自由两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8.
文章对刑法机能和正当防卫存在的合理根据进行了分析。认为正当防卫既体现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又体现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  相似文献   

9.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的重要手段,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刑法机能上。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人权保障机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相似文献   

10.
我国特别刑法一经诞生,就以其崭新的姿态,与普通刑法紧密配合,在维护社会的安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方面,充分地发挥了刑法的规律机能、保护机能以及保障机能的作用.特别刑法,就特别之时、地、人、事予以特别规范,往往产生特别之功效,它明显地强化了刑法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的力度.本文拟就特别刑法的概念、范畴、存在理由、运作、效力、解释等若干问题进行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1.
社会危害性是我国传统刑法学的基石性概念,因此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被称之为社会危害性理论。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一些学者开始对社会危害性产生了质疑。事实上,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承担的是出罪功能,因而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一致性。当然,基于我国犯罪构成是评价行为罪与非罪的惟一标准,因此应当把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纳入到犯罪构成中来。  相似文献   

12.
伴随风险社会理论的产生,在刑法学界提出了风险刑法理论,以预防风险为目的的处罚的早期化是显著特征。而在风险刑法理论背景下,又出现了扩大抽象危险犯的主张。尽管表面上看二者似乎有一种理论上的支撑关系,但实际上各自有其独立的社会基础,只是这种独立的社会基础表现出了高度的契合性。因此,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刑法应当以谦抑为精神,其保障法的地位不能动摇。当然,不能否认社会危险的增多,但又不能以此为借口盲目扩大抽象危险犯的处罚,应该持理性而冷静的态度,从现实出发,从刑法保障人的利益的视角考虑,尽量借鉴该理论与国情符合的方面来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适时地、合理地肯定抽象危险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并进行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3.
论法官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刑法适用的生命在于解释。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客观上对刑法解释的需求更为紧迫。基于世界各国通行的观点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将视点主要放在审判领域内的刑法解释,提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是法官,并分别从我国的政治体制、刑法思想的客观说,以及社会发展变化和成文法相对稳定之间的矛盾等方面加以探讨,进而完善我国刑法解释,对促进我国的刑法建设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14.
行贿直接诱发受贿,是腐败产生的温床,严查行贿犯罪是当前我国遏制腐败的必然要求。从实体法上解决查处行贿犯罪面临的"瓶颈"问题是刑法本身的社会性、刑事程序的僵化性、配套法律的欠缺性和国际条约的普适性之必然选择。为此,我们应该围绕严查的标准和需求,检视现行实体法存在的诸多不足,在此基础上,从罪与刑两个方面共同着力,既要严密法网,扩大行为犯罪化,加大追诉力度,又要疏缓刑罚,实现犯罪轻刑化,增加侦破几率,以此切实达到严查行贿犯罪之目的。  相似文献   

15.
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是和谐社会系统的应有之义,生态环境被破坏的日益严重化以及对人类的重要性决定了我国应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由于传统环境民事、行政责任规制的疲软与对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化不足,环境刑法的出现便具有了其历史的必然与必要。扭转以往的人类中心主义道德伦理范式进而转向更为科学合理的生态中心主义是环境刑事立法的应然选择。基于社会利益格局的改变、道德共同体内涵的拓展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纲重塑我国环境刑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走向理性化的科学路径。  相似文献   

16.
良善刑法的道德标准及其实现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寻求一种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善刑法始终是立法者和法学研究者共同的目标。通过对中西思想史的梳理和现行刑法的批判性反思,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和价值分析的方法,指出判断良善刑法的核心标准是道德价值,即良善刑法以人道为底线道德理念,以正义为核心道德理念,以和谐为最高道德理念。同时提出良善刑法的具体实现途径,良善刑法作为刑法的应然状态,必将成为中国刑事法律的终极追求。  相似文献   

17.
社区矫正借助社会力量来控制犯罪,改变了以往国家单一的犯罪控制模式,实现了由一元向多元犯罪控制模式的转变。但囿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对社区矫正目标即改造罪犯的单一性认识,导致我国社区矫正犯罪控制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为此,有必要以系统论为指导完善以社区矫正为中心的相关法律,以恢复性行刑为理念吸收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其他社会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犯罪控制之社会控制与法律控制功能。  相似文献   

18.
法治国家不仅要防止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而且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后,能及时给予被害人应有的救济。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实现刑事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对于提高打击和预防犯罪效能,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中国古代宗族刑法助长群体意识与道德标准入律,忽视公平与正义,破坏国家法治统一,侵犯国家司法权,有违刑法保障人权机能与刑法保护秩序机能。司法实践中,动用“家法”和私刑代替国家司法权、煽动“民愤”等干扰司法活动的现象以及宗派争诉、情胜于法等宗族刑法观,是对国家司法权的挑衅和破坏,其消极作用不言而喻。  相似文献   

20.
通过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812个样本案例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串通投标犯罪具有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行为实施的隐蔽性、行为手段的腐败性和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等突出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有市场经营中经济利益驱动、招标投标制度不健全、刑法对串通投标犯罪惩治不力,以及社会管理型治理模式顾此失彼等.为有效预防与惩治串通投标犯罪,应适应正在转型的社会治理型治理模式,针对如此犯罪现象的特点及成因,将刑法相应规制纳入整个社会治理体系和法治体系中,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现象的体系化治理.具体而言,应当在统合和创新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理念、政策、立法、司法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及时完善现行《刑法》有关串通投标犯罪的立法规定,并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完善刑法治理所依赖的司法机制,以优化刑法的内部治理机制;通过推行标底公开制度、取消资格预审程序及完善招标方式、评标机制与监督机制,以强化其他措施的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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