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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制度的“实”与“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宣誓制度之"实"在于"宪法",是宪法实施的一种重要方式;宪法宣誓制度之"名"在于"仪式",是认真对待宪法的一种公开表达。中国宪法宣誓制度有着充分的宪法依据,域外宪法宣誓制度与已有的地方宣誓实践为中国宪法宣誓制度的规范构建提供了充足的智识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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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誓是国家治理、社会秩序整合和公众行为约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能有效聚合社会群体,弥合社会分化以及激活公众的共同情感、深化公众的共同认知、引领公众同向行为.同时,宪法宣誓制度对公职人员具有强制性约束功效,即合法程序强制约束、权力运行强制约束、信守社会公德强制约束等功效.更重要的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责任追究功效,即对公职人员从宪法宣誓场域内的承诺和宪法宣誓场域外的履职行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控制,凡不践行宣誓承诺的行为就会依法受到责任追究和惩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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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人员尤其是政要宣誓效忠宪法是西方民主政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美国颇为推崇的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民主制度,他在反清革命及民国时期一直有意识地将宣誓制度移植到中国,并开中国政治宣誓之先河。由于孙中山示范作用,南京国民政府在30年代初颁布了《宣誓条例》,1946年的“制宪国大”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对政治宣誓又了作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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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益诉讼是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维护法治统一,阻止行政法规违宪,制约行政权力膨胀的宪法诉讼制度。尽快建立宪法公益诉讼制度,是健全法治民主监督,完善宪法制度的重要制度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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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任职务时,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方式。它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宣誓仪式,更体现了人类对民主制度的确认。在当代中国,建立政治宣誓制度,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体现,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1.政治宣誓制度的起源、形成及完善代表了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生产关系就要发生变革;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一旦发生变革,上层建筑的变革就成为不可避免的了,故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的政治宣誓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应该符合并顺应先进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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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违反了宪法等相关法律关于人身自由的立法规定以及立法目的,具有违宪性.在现行体制下由公民来启动违宪审查不论是在程序设计上还是在制度层面上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问题,就必须建立独立的违宪审查机构和比较规范的宪法解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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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政建设的基本路径应当是:完善现行宪法,从政治宪法走向宪政宪法;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从宪法实施的制度缺位走向制度保障;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从党领导下的宪政走向宪政体制下的党的领导;更新公民宪法观念,从权力本位观念走向权利本位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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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是指在宪法体制内 ,以宪法规定的宪法监督体制为前提 ,而不是在宪法规定之外建立一个新的宪法监督体制。按照这个思路 ,当务之急是根据宪法规定 ,结合我国宪政实践中的经验与做法 ,应当重点考虑的是 ,在我国宪法背景与体制下 ,启动和实施宪法监督机制 ,具体落实宪法已经规定的宪法监督程序 ,这才是加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础与首要选择 ,而不是在宪法规定之外设计新的违宪审查制度。具体说 ,切实实施国家权力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制度 ,完善侵犯公民宪法基本权利诉讼制度 ,建立宪法申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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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程序论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民权利宪法保障程序是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既是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机制,也是公民基本的程序权利。世界上主要宪法权利保障程序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即美国用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宪法权利保障模式,德国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宪法权利保障模式和俄罗斯随附实体性规定的宪法权利保障模式。我国现行宪法权利保障程序很不完善,应当借鉴外国的立宪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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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芳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0(1):35-37
私有财产权制度是近现代社会的一项基础法律制度,在各国宪政领域中占据了重要地位.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对私有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私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权利.通过阐述宪法意义上公民财产权的含义,回顾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论述完善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制度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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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构建路径如下:将公民的环境权写入宪法,明确公民的大气环境权益;提高公民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的途径;把公民纳入排污权交易主体范围;建立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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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和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首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结构分化、权利意识增长的结果,也是完善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客观要求。宪法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完善主要表现为明确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提升了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地位;扩大了私有财产权的范围;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系和规范结构;进一步完善了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制度。同时,宪法修正案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规定也为我国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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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秋良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
公民宣誓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项持久的举措,国民政府曾多次颁布相关法规对公民宣誓的条件、程序、誓词和仪式等作出规定,并进行宣讲,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质疑。无论是政府的解说还是舆论的辩难,都忽略了公民宣誓的真实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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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应平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9(5):57-65
默示性受审判权是指宪法没有规定,而是由法院判决确认的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澳美两国法院从司法权分立原则引申出公民享有此项默示性权利。其基本法理是,如果法院能够运用此一原则维护司法权独立、完整和纯洁,公民受法院审判的权利也同时获得保障。澳美两国实践证明,要实现对公民此项权利的保障,宪法对此作明示性规定固然重要,但不具有决定性意义;关键的办法在于认真对待宪法权利,建立切实可行的审查体制维护司法权的独立、完整和纯洁性。只要此项制度建立起来了,受审判权就能得到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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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确立人权保障、权力制衡、宪法审查权独立等原则;根据上述原则,我国应建立兼具权力机关性质和司法性质的、独立的宪法法院,并围绕宪法审查权的独立性构建一元二级宪法法院。宪法审查的对象不应当包括普通公民;宪法审查的范围应当在比较分析各国经验并结合我国权力结构特点的基础上加以限定。宪法审查程序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形成一般程序规定和特别程序规定相统一的审查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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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现代宪法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制度民主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包括资本主义类型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比早期宪法更为重视。所谓公民权利是指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受的权益和行使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该履行的一种责任。由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被称为基本权利和义务,它对于其他各项权利和义务说来,具有首要的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