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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制定地方性法规是一种在全国统一法制基础之上的地方性的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由地方性的特点决定,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活动除了必须遵循我国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和国家宪法、  相似文献   

2.
地方性法规,可贵之处在于具有各地不同的“土乡土色”的特点。“地方特色”就是反映和代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符合本地区的地情。至于共性的、普遍性的问题在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统一作出规定。 1.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我国的立法制度都是一环扣一环的。如基本法律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根据宪法和基本法律制  相似文献   

3.
制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这在地方立法中并不是一个生疏的概念,但是,在认识和理解上却各有不同。有的认为,不相抵触是指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必须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一事项的相关规定为前提和根据;有的认为,不相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款相矛盾、相冲突;还有的认为,不  相似文献   

4.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自1986年12月起,将原赋予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拟定地方性法规的草案权改为制定权.与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问题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所谓权威性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宪法法律所确定的,由地方性法规的性质、地位所决定的法律约束力;二是地方性法规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中的体现,即人们感受到的现实威信.从实际生活中看,一些地方性法规缺乏权威性,实际收效并不大.造成这种情  相似文献   

5.
一省一级经济法制建设属地方性经济法制建设的范围.其内容也包括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依照一定程序所进行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经济法律、法规的活动.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经济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经济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修改;地方性经济法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制定地方性经济规章.经济司法是指审理经济纠纷案  相似文献   

6.
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遵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指导思想、遵守的原则以及立法程序等规定,制定了数百个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仅仅是在健全法制建设方面开了个头,还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本文就此方面的问题作些探讨。  相似文献   

7.
不同地方的法规或规章之问互相否定的现象是一种基于地方立法权限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地方问法律冲突并不是国际私法上的冲突法问题,而是一个宪法问题.在我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是根据法制统一原则结合在一起的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严格地说.不存在外地法规、规章和本地法规、规章之别,而只有地方性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和空间效力之别.地方间法律冲突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或"法律内的法的续造"等来解决.  相似文献   

8.
立法权限论     
立法体制既统一,又分层次,就带来立法权限如何划分问题。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立法权限的划分虽然作了决定,但总的来说还比较原则。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越权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立法法以宪法为依据,总结20多年来的立法经验,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论立法上的平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宪法和法律理论界通说认为,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事实上,这个源于过去法律本质是其阶级性的观点,随着理论界对法律本质讨论的深入发展,应当重新讨论和研究被长期否认和忽视的立法上平等的问题。立法上平等不仅为各国通说,而且也是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了立法上平等,宪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立法平等的宪法依据之一。强调立法上平等,并不排斥国家根据某些合理的、必要的理由,在立法上区别对待,但国家不得制定不平等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平等的规范性文件。这在我国法律现实中,已经成为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10.
在"两岸区域合作"中,如何在合作的区域中进行立法,是两岸区域合作中的重要问题,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实验区的建设也需要法治保障。在进行平潭实验区相关地方性立法的过程,应该遵循三项原则:(一)坚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原则,此原则可以看作是地方立法自主性、创制性的依据。(二)坚持地方职权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即"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原则。(三)坚持地方授权性立法中"遵循基本原则"的原则,相对于地方职权立法中的"不抵触"原则,更加宽松和灵活,使得地方授权立法比职权立法在权限上具有更大的发挥空间。而实验区在许多方面的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框架,实验区在两岸经贸文化交流方面"先行先试"的品格,有以下三种思路:思路之一,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立法;思路之二,以某种形式将厦门特区的相关待遇延伸至平潭实验区,使平潭实验区的立法享受经济特区的立法权限;思路之三,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用足用好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立法权,在地方立法的创制性、试验性和先行性方面大胆实践,为平潭实验区建设走出一条法治化的新路。  相似文献   

11.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逐步扩大有立法权较大市的范围,反映现代城市管理中对地方立法权的现实需求。现行较大市立法中的批准制度反映当时法制建设的实际状况,却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模糊了各级人大之间法律监督关系,混淆立法权与立法监督权,忽略了较大市立法责任,制约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树立法治思维,完善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授予较大市完整的法规制定权。现代宪法理论中,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不仅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更是国家权力运行底线,根据实际需要,全国人大立法授予较大市完整立法权并不存在宪法障碍,因而也无须修改宪法。  相似文献   

12.
当前我国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面临国家层面法律制度缺位之危机.而在地方立法层面,虽有地方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是总体而言现行规定一是涉嫌与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法律保留原则相冲突,二是涉嫌与法律优先原则相冲突.化解上述合法性危机,首先应落实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国家层面制定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基本法律,然后辅以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的配套规定,形成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为中心的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法律体系.在具体立法内容上,则应当着重构建完善的参与主体、参与方式和参与效力等制度.  相似文献   

13.
由于内地与澳门的政治体制不同,决定了立法制度的差异.对行政法规的立法依据究竟是否可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还是必须以法律为立法依据,在内地的立法法中尚有争论,但在澳门立法法中清楚地规定既可依基本法,也可依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对行政法规规范的范围,在内地的立法法中行政法规并没有保留的事项,在澳门立法法中行政法规有保留的事项.对行政法规的地位,在内地立法法中法律优先原则是绝对的;在澳门是相对的,需要先服从基本法的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14.
地方变通立法是我国立法体系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地方立法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地方变通立法符合宪法“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立法权行使的特殊形式。地方变通法在法律位阶上应当被界定为地方性法规,但其在立法权限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对上位国家法律予以有限度的突破。地方变通立法应当恪守原则性法律界限,即不得变通宪法规定,不得突破改革创新实践需要,不得涉及法律绝对保留事项,不得突破必要限度的法制统一原则,不得超越授权的特定地域范围。在变通法与被变通上位法的法律适用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效力优先原则居于第一性,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优先原则居于第二性,即变通法只有在不与被变通上位法原则性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在变通法与被变通近位法的法律适用上,被变通近位法即部门规章被优先适用的理由难以证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变通法。  相似文献   

15.
教育法规,其广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一切有关教育方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通观各发达国家,无论是出于控制教育,还是推行教育改革的目的,无不是借助于教育法规来开辟道路。一、教育立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国家赋予宪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这一“法律的法律”便成为其它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制定教育法规也不例外。但有的国家除依据宪法外,还要依据“教育宪法域“准宪法”——教育基本法。这样,各国便因教育立法依据不同而形成两种不同类型。1.单一型。即制定教育法规仅仅依据宪法的国家。法…  相似文献   

16.
从1979年7月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以来,我国多主体、多层次立法体制的建立,已经走过15年的历程。15年来,我省地方立法机关认真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在地方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加快经济立法,是摆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首要任务。因此,对我省15年来地方立法情况作一番回顾,很有必要。(-)地方立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它的发生与发展是改革开放的进程和客观实际需要的反映。根据这一规律,15年来我省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的授权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授权立法的概念与范围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国家,实行的是一元性立法体制,即国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据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行使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可见,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定权只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是,我国一元性立法体制又并不妨碍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施宪法、法律和行使自己的职权限法制定和发布各种形式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  相似文献   

18.
所谓行政立法的多层次性,是指:一、行政立法所依据法律地位、效力等级有差别;二、行政立法权的行使与刑法,民法等法律的立法权不同,不是集中统一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则由多层行政机关行使;三、行政立法的监督权亦不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独有,则分别由多层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根据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国家权力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作了基本的规定。根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除了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外,而且还可以对法律规定的某些条款进行变通规定或者对某些法律进行补充规定。这些规定,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很大的自主权,可以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构成目前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法规的主要内容。为了叙述方便起见,本文把…  相似文献   

20.
立法撤销权是有权机关对于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违反立法制定程序、立法权限或者授权立法违反授权目的、授权范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的活动.我国具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享有不同的立法撤销权.但是享有立法撤销权的机关必须遵从法定的撤销根据以及法定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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