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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比较了中美两国陪审制对民主、公正、自由、人道这四种基本价值的体现,在肯定了我国参审制的意义的同时,提出我国陪审员应当在基数更加广泛的人群里随机抽取;我国审判员在合议庭中人员比例可以很小,而陪审员的比例应当更大;我国还应当改变现在简单多数进行裁决的做法,在立法中对重大案件引入一致裁决制度以保障少数人的自由;在没有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死刑案件应当率先由只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作出一致裁决才可以决定适用死刑,进行死刑复核的合议庭应当有陪审员参加,以保障死刑在公正与人道之间的慎重选择.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目前由于不具备实行陪审团制的条件,只能实行参审制,但它具有过渡性,应当创造条件,最终实行陪审团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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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的功能目标与程序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复核程序的基本功能目标是对法院的死刑裁判权进行有效制约,为遭受死刑裁判的被告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基于此二目标,死刑复核程序总体上具有行政审批与司法审判的双重属性,程序构造应当关注被告人对这一程序的实质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设计则应当包括程序启动方式、审理的范围与具体方式、复核结果的法律形式、复核的期间的限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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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在法律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想推动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工作,实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目的,必须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即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的内容、方式与期限,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检察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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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传统刑事法律价值取向的影响,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不足,需要进行改革以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的最终实现。在这个问题探讨上,基础理论的研究尤为重要,通过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变迁与回归历程的考察,可以分析死刑核准权变革的深层次法律意义,探求死刑复核程序建构的理论基础,重新定位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为目前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与制度设计上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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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庆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3,(12):61-64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虽有所进步,但其中的辩护权部分内容简单,不易操作,以致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一些钻法律漏洞侵害被告人辩护权的现象.为最大限度保证死刑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使死刑复核程序应有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应当为辩护方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行使辩护权设置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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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社会纠纷解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法院机构设置存在显著的缺陷,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以死刑复核程序为例,死刑复核权的回归带来了最高人民法院机构的膨胀,以书面审为主结合调查审的新方式并未能解决复核程序行政化的问题,纠正错案的制度设计预期也并未真正实现,集中复核还带来了申诉、上访问题的集中化。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合理化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构建大区巡回法院以及听审程序的设计,是现实主义的改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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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死刑存置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仍然是各执一词。本文从中国具体语境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提出了三个影响中国废止死刑的社会因素,笔者认为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制度,这是由当前中国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为了使我国的死刑制度与国际人权法的要求和世界刑罚轻缓化发展趋势相一致,同时提出了限制死刑适用范围、限制死刑适用对象范围、扩大死缓制度适用范围、收回死刑复核权等一系列的在现行刑法基础上的消减死刑的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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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过程和方式上来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程序的启动、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过程和方式、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结果的处理。应对现行有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同时制定有关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的专门性的司法解释或实施意见,以更好地构建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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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学刊》2021,(8)
从我国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样态来看,该程序具有启动的主动性、审理的封闭性、裁定生成的效率性等特点,可称为行政性审批模式。随着《法律援助法(草案)》将指定辩护扩大到死刑复核程序中,一直有人主张的死刑复核程序以实行控辩双方积极参与、审判中立、庭审实质化为特点的诉讼审理模式似乎将顺理成章地取代行政性审批模式。实则不然,诉讼审理模式不仅与司法现状抵牾,更面临改革成效与成本方面的质疑。鉴于这两种模式都未能协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应通过渐进式改革思路,形成听证程序与准诉讼审理程序相结合的死刑复核程序新模式。该模式的核心在于死刑复核坚持全面审理、重点审查的原则,形成对被告人不上诉或仅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而展开的听证程序与被告人就事实问题或重大量刑情节提出上诉而启动的准诉讼程序。该模式的稳妥推进需要诉讼观念扭转、法律制度微调、机构改革等多重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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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死刑制度,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曲折演变过程。夏至秦,其死刑执行方式以残害人的肉体为主,种类繁多,非常残酷。汉代以后,开始了轻刑化过程,但过程反复,表现出种类繁多、内容残酷、株连无辜,有关纲常伦理的犯罪行为处以重刑,确立了死刑复核制度等特点。我国古代死刑制度发生这种演变的根本动因在于生产力的渐进发展,而人文思想影响下的传统法律文化背景,则是决定我国古代死刑由兴到衰演变的社会人文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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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体现了重视人命、恤刑慎杀的价值取向,这种古朴的人道主义精神与现今国际刑事人权理念遥遥相应,而我国当代死刑复核程序却在很长一段时间抛开了少杀、慎杀和严格限制死刑的价值理念,其结果使重刑主义在立法和司法上大行其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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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内部实行的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其核心内容是死刑核准权的行使。本文通过对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立法发展以及对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提出了改革完善该程序的一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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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目前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既审理法律问题也审理事实问题。刑事诉讼法本身并没有要求死刑复核程序实行全面审查。由于刑事诉讼中绝对真实不可能实现,对事实的反复审理不但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与最高法院的职责不符,而且无法避免的事实误认将对最高法院的权威构成伤害。因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应当限于法律问题的审理,即法律适用问题和程序违法的后果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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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群林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2(4):30-32
死刑复核权的回收,对于保障人权、提高刑事司法质量具有积极意义,是我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死刑复核权的回收仅仅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应通过加大复核人员的工作责任、提高复核程序的透明度、举行复核听证、实行复核程序律师强制参与制、充分听取辩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及重大分歧案件再复核制等措施,完善死刑复核权回收后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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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死刑制度改革——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秉志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2)
在全球化不断发展的当代,死刑制度全球发展呈现出废止死刑成为主要潮流、深受国际人权观念和人权运动影响、受到国际组织力量的有力推动以及国际法制化特点明显等趋势,并在适用的罪种、对象、溯及力、救济措施、执行方式和数字公开等方面严格限制死刑。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在死刑的价值和适用的罪种、对象、救济制度及数字公开等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应以限制和减少死刑适用作为近期目标,以全面彻底废止死刑为远期目标;选择司法改革与立法改革并进的路径,并在司法和立法两个方面积极采取多种改革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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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的理论预期与保留死刑的现实必然——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尽管坚持严格限制死刑的宗旨,但是死刑立法仍显一定程度的铺张。人类价值根基,决定人类应当废除死刑;而社会现实背景,决定我国当今社会必然保留死刑,甚至可以说,至少在未来的50年内我国刑法典不会废除死刑。构建合理的死刑制度理应成为现阶段刑法理论的基本责任。应当遵循“总体原则废除死刑,故意命案保留死刑”的基本原则,从特别刑种、适用对象、杀人罪刑、判决执行、死缓制度等方面,对刑法总则与分则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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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以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对于维护被告人权利及死刑程序控制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保障方面取得了积极突破,但相关规定仍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在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更深入的诉讼化改造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明确法律援助适用于死刑复核程序,并建立死刑复核阶段的程序制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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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的追问(上篇)——死刑为什么应当存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存在与否应当也只能是一种价值论上的根本判断,必须清楚死刑存废论争对死刑的意义所在。自刑法之外进行的追问表明,无视或有意忽视性恶论的人道主义不能作为刑事政策考量的根基,死刑的价值判断与文化、国家权力运作密切相关,同时也必须考虑整体的公平正义。从刑法的规范角度理解,刑法的任务决定了死刑存在的必要性和正义性,死刑本质上是犯罪人在刑法上基于自我决定而实现的永久性、完全性排除,是生命防卫权的实现方式。国家处死犯罪人实际上是国家在执行社会共同体的任务,是社会共同体行使生命防卫权和共同体防卫权的必然结果。死刑应当存在,但却是不得已的选择,那种基于"敌人"概念所建立的刑法或许更应理解为一种特定状况下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我国的死刑制度应当重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