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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侵权责任法的体系设置需要考虑到侵权责任法的本身特性,也要结合侵权责任法典本身所具有的要求.以行为中心模式与诉因中心模式来主导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具有弊端,以损害中心模式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责任法典本身的特性.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制定,需要合理区分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的适用,需要遵循满足层级性的要求.我国侵权责任法应该采用损害的一般规定、损害的救济、损害的抗辩、损害赔偿的逻辑来确定侵权法的逻辑结构.  相似文献   

2.
林承铎 《社会科学》2012,(3):98-104
从一般条款的争论着手,对比中德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保护权益范围、侵权责任的过错和违法性要件,可知中国侵权法所设立的大小搭配的一般条款模式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过于宽泛,限制了人们的自由发展,故在法律使用上应借鉴德国的模式作目的性限缩。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上也可借鉴德国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在侵权法中居于统领地位、具有高度抽象性,并可作为独立的、最终的侵权请求权基础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规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69条不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官应采取类推适用过错推定的方式而非扩大《侵权责任法》第69条适用范围的方式弥补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上的缺陷.  相似文献   

4.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条款,其对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以及法律漏洞的弥补具有重要意义,倘若立法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概括性条款进一步做出规定,则会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尤其是侵权责任的准确判定具有更加明确的指导作用。因此,确立侵权责任构成要素的概括性条款,突出侵权行为的违法和侵权属性,突出损害的不利益性和客观存在的事实要求,借助故意和过失的抽象规定体现过错,用概念组方式对因果关系仅作一般性的规定对于侵权法的理论和实践具有实意。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未有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明确、集中立法,这难以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样的不作为侵权案.为解决这一困境,文章在介绍德国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先进做法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确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三点建议,即设立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拓展作为义务的范围及丰富责任承担的方式.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冲突法立法已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规定了一般涉外侵权、海上侵权责任和民用航空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对我国一般侵权冲突法进行了发展与变革,而且规定了产品责任、人格权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我国侵权冲突法呈现出若干新的发展态势:侵权冲突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日益多元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全面引入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在涉外侵权案件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7.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通过是国际环境和我国特殊国情的要求和反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属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对民事权益做出的规定不同于两大法系国家侵权法的规定;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是否构成竟合,不能够一概而论;过错侵权责任和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也未必完全相同,严格责任的免责事由也不一定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制度是中国侵权法对传统侵权法极大的创造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纯粹经济损失赔偿问题上,首先应明确权利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之间的关系以及权利损害与义务违反之间的关系.权利保护与损害赔偿之间存在着巨大裂隙,通过权利损害来界定可赔偿的经济损失范围的作用相当有限,侵权法应更多地从义务违反的角度关注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系.相应地,基于现有法律架构和基本国情,我国应采取德国侵权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从义务违反的角度解决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9.
杨铜铜 《东岳论丛》2023,(2):177-190
立法目的是一个灵活多变且颇具有争议的概念,看似清晰,实则不清。立法目的解释涉及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问题,如果法官就立法目的无法达成一致,必然影响类案类判的裁判逻辑,消解法秩序的统一。立法目的可以类分为直接立法目的、隐藏立法目的与整体立法目三种类型。法律文本是获取立法目的最直接、最有效论据,规范主义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文本所体现的立法目的。法律文本的荒谬是隐藏立法目的运用的前提,隐藏立法目的是立法者的规范目的,具有纠正法律文本荒谬的功能,可借由法律体系推定与通过立法史查找,在缺乏相关论据时,法官可对立法目的想象性重构。立法目的条款是法定的立法目的,用来表明立法者制定整部法律的精神与目标,具有外在体系的形式特征,但本质上仍属于内在体系的范畴,具有抽象性、开放性与评价性特征,多用来价值宣示,缺乏规范的逻辑结构。立法目的条款司法适用可类型化为作为法律解释的“目的要素”、作为规范目的解释恰当与否的“判断标准”,以及作为法律漏洞的“填补工具”等场景,并且应当遵循目的层次适用规则。  相似文献   

10.
对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的93份有效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涉外一般侵权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存在扩大化适用的现象,法院未正确处理特殊侵权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的关系,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法律推理过程错误。其原因在于:一方面,缺乏选法理由,直接援引法条作出裁判;另一方面,说理过于简单,法律推理混乱,如存在适用第44条中不存在的系属公式、未审查当事人是否达成选法合意、未对"经常居所地"进行认定等问题。因此,我国应细化涉外一般侵权法律适用规则、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并构建多元化涉外纠纷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1.
一般条款及其适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基础,决定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整体设计.作为一个学理概念,一般条款的含义经历了原则层面的理解到法律规范的认识.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模式,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宜确立一个单向授权司法机关的有限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12.
法律中的一般条款有利有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一般条款,但是,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一般条款实有必要.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一条定义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相结合的一般条款.  相似文献   

13.
宋尚华 《理论界》2009,(5):103-104
我国公司立法者在公司法总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对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成文法化作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公司法的这种规定,脱离了揭开公司面纱规则自身的法律属性,难以达到立法者的预期.从法律条款的表述方式和语义来看,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释为侵权法规范的特殊条款,似乎更能表达该条款的真实含义.  相似文献   

14.
一般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路径问题涉及到侵权法的制度设计。一般人格权虽名为"框架性权利",实质上为法益,其保护力度选择乃"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二种价值平衡的结果。拟制与衡平是一般人格权侵权保护的方式,但这两种途径均需借助侵权法一般条款,借助司法过程的裁量得以实现。如此,一般人格权成为具体人格权的"母权",其中的特定法益成熟后,会上升为具体人格权。  相似文献   

15.
社会救助立法化:由福岛核泄漏危机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规模侵权的损害程度和救济难度远远超出了传统损害赔偿法的能力范围,造成以侵权法应对大规模侵权的实践困境。推动大规模侵权的社会救助立法化,核心是通过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法律规范,令社会救助的道德义务转化为可预测、可执行的法律义务,更好地体现公正价值,实现政府职能,维护社会安全。建立健全预防与救济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应该坚持补充性的立场,以保证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加快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完善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总则不能完全包含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也不能替代人格权法的功能,人格权法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同时,人格权法应当对一般人格权、隐私权、个人信息资料权等重要制度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7.
当前立法规范所呈现的个人信息权利化路径面临着过度保护与保护不足的双重困境,同时也难以回应大数据时代系统性的信息安全风险.个人信息本质上是由一些具体人格权权利内容和其他人格性利益糅杂而成的综合体.内容上的复杂性要求私法采取"权利"与"法益"相区分的保护路径.属于"法益"部分的个人信息,承载了更多的社会公共利益,无法由具体人格权所覆盖,但可通过"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的侵权责任"进行保护,从解释论的角度以《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作为转介条款,将公法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性规定引入私法体系,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实现公私法保护的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18.
民法领域中的欺诈,受法律行为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双重规制,但两种制度的侧重点并不相同.欺诈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要件,可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承认欺诈的侵权责任对受害人具有实益.欺诈行为侵害的对象通常是受害人的精神自由这种法益,但也有可能是受害人的人格权或一般人格利益.欺诈侵权责任与合同法救济产生的请求权应为竞合关系,受害人有权选择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9.
杨立新 《河北学刊》2008,28(3):159-165
《侵权责任法》涉及到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问题,涉及到各界利益的平衡问题,起草工作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8年4月21日在人民大会堂宾馆召开了第一次侵权责任法专家讨论会,广泛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起草工作中的一些重大法律问题,如侵权责任法的性质问题、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问题、侵权行为的类型问题、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等。对于法学界重点关注的《侵权责任法》应当规定哪些突出的侵权行为,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应当是什么等问题,笔者根据与会专家所探讨的这五方面问题,分别做出评述。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人民性和科学性极强的民法部门法。只有处理好这些问题,才能制定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科学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20.
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基本问题,乃权利与利益的区辩不够清晰,在实践上难以精确适用.法国模式不区分权利与利益,赋予了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损害"型态内涵的发挥余地.日本模式并未明确区分权利与利益.德国与台湾地区模式,则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其均系以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主,乃通过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违反善良风俗与保护他人之法律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过滤机制;之所以有权利与利益之区分,仍是基于不断变迁的社会运作成本与风险的考虑而来.我国的法官职业化还在过程之中,法国民法模式在解释适用上较为不安定;日本模式其立法例不值得仿效,但其继受西方法律的经验与所发展的学说,颇值得学习;德国模式虽与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立法模式有别,但通过对德国模式的理解,将有助于日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权利与权益的区别,并做出合理的筛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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