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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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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红 《社会科学家》2007,(5):118-120
减损规则是多数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承认和采纳的用于处理违约问题时的一个重要规则。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有这一规则,且一直是针对实际违约这一违约形态。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这一违约形态予以了肯定。但对在此违约形态下,非违约方是否也承担减损义务却未明确规定。本文通过比较英美国家相关规定,认为在预期违约形态下应选择英国法的做法适用减损规则。  相似文献   

2.
罗佳意 《天府新论》2007,2(Z1):163-164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为使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达致均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从该笔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即期待利益,包括履行利益和利益损失。同时,违约方并不必然对该范围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立法者在制定合同法时,规定了可预见规则以合理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刘金凌 《理论界》2014,(6):73-75
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违约责任是传统民法理论的主流观点。本文通过文献整理,结合典型案例的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依据和建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从严掌握,避免滥用。  相似文献   

4.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包括合同领域,文章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进行了界定,对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及法律规范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针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突破和发展趋势,提出了完善我国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及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侵权不是其前提条件,反对违约责任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故我国应建立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但这一原则应受适用于赔偿的通常原则的限制,以免损害到交易的进行。  相似文献   

6.
韩成军 《学术界》2007,(4):190-196
一般而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著作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著作权财产损失额的确定,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为依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计算确定赔偿数额,既可以弥补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又可以有效地遏制著作权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夏囡 《理论界》2005,(2):94-94
传统理论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扩展至违约责任中。随着经济发展,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受害方可基于违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8.
李彤 《北方论丛》2007,(4):150-152
违约损害赔偿之诉是英国契约法领域内出现时间相对较晚的令状形式,但其产生后发展速度较快,逐步成为主导性的契约令状。不同法院组织之间就管辖权问题展开的争夺是促使该令状不断发展的强劲动力。突出的优点使其获得了凌驾于其他令状之上的优势地位。该令状的出现,在英国契约法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解除权之有无和行使与否与减损措施存在诸多联系和矛盾,二者应当在减损措施合理性标准的框架内实现二者的协调。在非违约方没有解除权时,其减损措施也不得否定整个合同;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时,解除权的行使与否不是非违约方为减损行为的前提,积极行使解除权还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要依据事实情况而定。替代安排作为减损措施的一种也不以解除合同为条件,但应当符合"合理措施"之要求。  相似文献   

10.
针对我国法律规范以及的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合同违约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旅行社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旅游者精神方面的损害显得尤为复杂.鉴于此,有必要在相关法律规范以及现有理论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和分析,学习其先进的立法规范和实施经验,探讨在我国建立旅游服务合同违约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成立的条件,以指导相关的立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过程中,不得不考虑标的物的时价问题,因为时价可能因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时价的确定是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关键问题之一.时价的确定需要明确价格的时间标准和地点标准,其中时间标准表现为缔约之日、违约之日、裁判之日以及违约和裁判之间的某一时间,而地点标准表现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接受地和替代交易地.  相似文献   

12.
《电子商务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害赔偿责任,用以规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履行电子支付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并对造成用户损失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些损害赔偿责任都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于电子支付辅助性法律关系即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发生的违约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到损害的主体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衡量,适用侵权责任规则保护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用户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且《电子商务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主要是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规范的。因此,将这些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进行解读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这三个条文规定的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正确适用规范,以实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13.
宁立林 《青海社会科学》2014,(2):111-114,104
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两者竞合的成因,以及各国所采取的模式及利弊,国内大多数学者并无太大争议。但因我国自工伤保险立法至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1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都没有明确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关系,二者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应该采取哪种模式,成为国内争议的焦点。本文通过对我国工伤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现状以及各国对工伤保险的处理模式和利弊的分析,提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法律适用关系是我国工伤损害赔偿案件的焦点与难点所在,并结合国内有关地区做法提出了我国在法律适用中应对不同情况采取处理模式的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4.
李彤 《理论界》2007,(6):72-74
英国契约法的发展滥觞于违约损害赔偿之诉的出现,它是从侵害令状中分离出来的一种诉讼形式。从14世纪开始。违约损害赔偿之诉逐渐产生并不断扩大其适用范围,从中逐步发展出了一些现代契约法中的理念和原则。  相似文献   

15.
生物安全损害具有高风险性、潜伏性、非对称性、利益复杂性等不同于传统损害的特点,愈发成为难以回避的现实问题。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是风险社会背景下为回应生物安全损害的特殊性而出现的新型侵权责任类型,是生物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但其规范基础较为薄弱,需要基于生物安全法治的现实需要不断完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之平衡、技术发展与风险规制之协调,为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提供了法理层面的正当性基础。《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以及高度危险责任等侵权责任的规范依据可为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建构提供参考,国际法规范与实践、典型国家的立法及其实践亦可供借鉴。为此,应遵循责任分担原则确保赔偿责任在法律主体间的合理分担,以风险预防和合理分配为依循确立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基于生物安全损害的特殊性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并通过责任限制协调价值张力与冲突,进而实现生物安全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优化。  相似文献   

16.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观赔偿规则与客观赔偿规则不应当是选择的关系,而应当以主观赔偿为主,客观赔偿为辅.因为客观赔偿可能造成过度赔偿,但它具有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所以客观赔偿主要适用于恶意违约案件.  相似文献   

17.
婚约是当事人自主意思的结果,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预约,性质上为合同.订婚是合格主体的权利,有权利就有救济,侵害权利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婚约无法律拘束力,因此,对解除婚约应理解为一是当事人有法定解除权,任何人不因婚约被强制缔结婚姻;二是婚约解除权的行使不排除损害赔偿的可能.对无正当理由解除婚约的受害者予以损害赔偿,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8.
张家桐 《南方论刊》2020,(11):60-62
损害赔偿是合同违约的重要救济方式,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实际损失利益和预期利益,而可预见规则就是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一种合理限制方式。对于可预见规则,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着不同的规定和适用,直到CISG第74条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精神和原则,协调了在可预见规则在国际商事贸易合同适用中的法律矛盾。我国的《合同法》第113条也对预期利益的赔偿和限制作出了规定,但是在规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颇多争议,有待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9.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而言,海商法的渊源是指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来源,是支持和证成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法律判断和法律结论的权威理由。海商法的渊源内涵广泛,通过分析不同海商法渊源权威性程度上的差异,可以将海商法渊源分为应当适用、应该适用和可以适用的海商法渊源,进而对不同类别的海商法渊源的适用规则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20.
正确界定网络服务者的法律责任,以平衡版权人和网络服务者的利益,对互联网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诞生于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就是平衡版权人和网络服务者之间利益的产物。我国以美国国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为参考,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条例》规定的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的具体认定上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本文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为例,详细分析了避风港规则适用的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通知—删除"制度。同时,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总结分析,对相关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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