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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郑某于2005年1月到某公司务工,半年后的一天,郑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压伤右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郑某为4级伤残。到出现该事故时,郑某和该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涉及补偿数额较大,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郑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投诉,要求确认工伤。用人单位对郑某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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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7年7月.陈某到一家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同年11月.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同年12月,陈某与建筑公司达成协议.公司赔偿陈某3.5万元.2008年7月.陈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年9月.仲裁部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11月,陈某被认定为工伤,后被认定为6级伤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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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大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因女工哺乳期上夜班时回家喂小孩耽误2小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争议案件。申诉人蒋丽(化名)于2000年3月由川北教育学院电机专业毕业分配到大英供排水公司工作,2002年11月结婚,2003年12月公司改制后,与川投水务集团公司大英分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安排在司泵岗位工作,月工资650元。蒋丽于2004年3月14日在大英县人民医院住院生一女婴,向川投水务集团公司大英分公司递交了书面请假条,4月26日小孩满40天,回单位上班。7月2日蒋丽上夜班,晚上7点30分钟左右,她离开工作岗位回家喂小孩,耽误2小时。川投水务集团公司大英分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了与蒋丽的聘用合同。仲裁委认为,尽管蒋丽从事的岗位特殊,要求24小时不能离岗,但蒋丽在上夜班时回家喂小孩符合《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川投水务集团公司大英分公司应针对蒋丽在产假期间和哺乳期这一特殊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公司解除蒋丽聘用合同的处理与《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的规定不符。根据劳动争议处理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仲裁委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调解。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调解意见:一、恢复蒋丽的劳动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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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赵某于2008年2月至某时装公司工作,月工资为3000元。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09年1月30日到期后,赵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1日,某时装公司与赵某协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10年5月10日,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时装公司支付2009年10月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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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张某,1947年8月27日出生,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12月24日张某在施工中受伤,2007年9月1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10月31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因工负伤。11月5日,张某向劳动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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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3年12月4日,原保险代理人刘某、杨某向江西省南昌市劳动仲裁委状告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一案开庭。保险公司与代理人的关系属性问题成了庭审的焦点。原告在仲裁庭陈述理由时表示,原告在某保险公司从事个人寿险的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工作,他们的任免、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及奖惩均由公司按有关规定执行,而且必须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接受公司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当事人双方在具体的劳动过程中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一种参加用人单位具体劳动过程而实现的既成事实的、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保险公司坚持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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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06年2月20日,申请人芮某到被申请人某急救中心从事随车医护工作。5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从即日起到2006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07年1月1日书面续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书面续签劳动合同,但芮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芮某又兼职担任某药房的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2008年4月16日,芮某因车祸受伤住院治疗。芮某受伤治疗及休息期间,该急救中心未支付申请人病假工资。2008年8月22日,芮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某急救中心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倍工资等。仲裁程序中,该急救中心提出确认因芮某兼职致劳动合同无效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反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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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形成劳务关系,通常可参照以下因素:(一)双方间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是否存在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劳务活动所需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具等的提供方:(三)有关工作报酬的商谈、支付方及确定方式等。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这方面的纠纷有很多,具体案件中怎样界定劳动关系存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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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杨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7月25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杨某不服该裁决,于2008年7月31日向某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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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008年4月进入某礼品公司工作,2008年5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李某称双方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双倍工资。而该公司却称有书面合同,但遗失了,只同意补偿一个月工资。法院作出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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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2007年5月18日到被申请人青岛某酒店管理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5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双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乙方违约前6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未履行期限(按月计算)乘以50%(最高不超过100%).2008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私拿被申请人处物品、扰乱被申请人处工作秩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上述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撤销被申请人2008年1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支付违约金2025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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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2010年9月入职某置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0日起至2011年9月9日止,2010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书》。2012年8月1日,该公司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告知巩某劳动合同于2012年9月9日到期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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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曾受雇于某机械加工厂,2005年7月9日上午在上班时突发疾病死亡。其家属认为郑某应属于因工死亡,于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该机械厂并没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于是以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