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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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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面世,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废止死刑的立法实践。死刑渐废论的观点为我们提供了分析死刑立法改革的一个视角:理性引导与经验支持。死刑缺乏其存在的道德合法性的基础,其废除符合理性的要求;作为一项立法改革,死刑的废止又离不开现实经验的支持。因此,推行死刑的立法改革,需要立法者通过理性的立法引导死刑民意的走向,并通过经验行为体现立法理性,在死刑废止的进程中实现理性与经验的统一。  相似文献   

2.
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引导死刑民意就是要剔除死刑民意中的非正确成分,就是要引导死刑民意摆脱情绪化的反应向理性化的方向转变。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分为三大方面。一是刑事立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死刑替代措施和构建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二是刑事司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民意参与死刑案件审判的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信息公开机制、构建死刑案件的交流反馈机制、适当的时候暂停死刑执行。三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主要措施有构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思想启蒙与死刑知识的提供、以死刑个案与错案为突破口、构建民间的死刑改革推动机构。  相似文献   

3.
死刑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当今世界虽然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业已废止死刑,但中国大陆尚且存置死刑,并且刑事立法中死刑罪名较多,重刑化倾向太浓,进而导致刑事司法中死刑适用的泛化.现阶段中国死刑之关键不是废止死刑,而是扩大死缓适用,以死缓替代死刑立即执行,以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并借助于这一契机对死刑适用进行全面革新.中国之死刑,在立法上大有压缩之空间,在司法中尚需理性与慎重.  相似文献   

4.
《南都学坛》2021,41(1):66-74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关于废止死刑与加重生刑关系问题的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模式,即废止死刑的同时不加重生刑的模式和废止死刑的同时加重生刑的模式。出于对我国刑罚结构所存在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问题的认识,我国《刑法》在废止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采取了多项加重生刑的措施。在分阶段、逐步废止死刑的路径下,以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为目的加重生刑,以弥补部分犯罪的生刑与死刑之间的刑罚空档,具有合理性。当前长期监禁刑的设置具有相对合理性;从推动死刑完全废止的角度看,加重部分犯罪的生刑具有合理性;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宜被扩大适用。  相似文献   

5.
思考死刑的废止问题,应从生命权角度出发,生命权不仅是一切权利的基础,还是人权保障的核心。死刑无疑是侵犯生命权的刑罚,但死刑的功利主义的考虑和民意对死刑方式的支持态度,成为死刑存在的重要因素。死刑的威慑作用和惩戒功能不容置疑,但在当代,其与人权发展的趋势不符合,生命权作为不可侵犯的权利应受到应有的重视。基于生命权保障的需要,死刑应当废止,以自由刑替代死刑。  相似文献   

6.
从人道并非刑罚的价值要素这一命题,可以得出基于人道废止死刑是有条件的结论。只有当死刑能够激发宽容的情感、社会已经形成稳定的宽容氛围、废止死刑所带来的风险后果能够被社会容认时,死刑才可能因崇尚人道理念而被正当地废止。当前,中国的暴力犯罪率还居高不下,死刑难以激发宽容的情感,社会没有形成稳定的宽容氛围,公众不能接受废止死刑所带来的风险后果,可见,中国基于人道废止死刑的条件尚不成熟。死刑废止运动的倒退与反复现象启示,不成熟地废止死刑必将导致死刑的恢复运动。因此.中国目前不宜废止死刑。  相似文献   

7.
《南都学坛》2017,(1):73-79
《刑法修正案(八)》开启了中国在立法上废止死刑的进程,迄今为止的两次死刑废止立法实践积累了诸多有益的经验,主要表现为坚持逐步废止的路径,准确把握不同死刑罪名危害的差异,注重死刑配套制度的完善,关注死刑的司法现状。在未来二十年的时间里,要促进死刑政策的调整完善,进一步扩大削减死刑的罪名范围,加强死刑配套制度的完善,注重死刑废止的司法跟进,优化死刑废止的社会条件,通过立法与司法并进的模式,稳妥、理性、务实地推动死刑废止历程,最终实现中国死刑的全部废止。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死刑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有着广泛的民意基础,司法实践中死刑大量适用的现实又在不断强化这种群体意识。在民意与死刑的适用间存在某种互动关系。应当通过制度设计在民意与具体的死刑判决之间拉开距离,以限制死刑的适用,并进而削弱死刑的民众心理基础。  相似文献   

9.
目前学界对于死刑违宪的论证主要是从生命权的角度,但是"生命权到底是绝对权利还是相对权利"并未有定论,加上"生命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都十分难以界定,以此判断剥夺生命权的死刑制度违宪将甚为不易,所以不如从死刑是否违反平等权、侵犯人性尊严的角度旁敲侧击。在我国,死刑的适用和执行确实有明显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之处,如:同为中国公民,外逃犯可得免死承诺,港澳地区居民可不必生活在死刑制度之下,部分民族自治地区具有"赔命价"习惯,不可强制适用死刑法,有些罪行死刑立法配置不平等,死刑执行有注射和枪决的不平等,等等。死刑不平等将动摇人们对生命权平等、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信念。立法机构可以借鉴南非宪法废止死刑的国际先例,以实现宪法平等权为切入点来推动死刑废止的进程。  相似文献   

10.
2018年适逢我国改革开放40周年。40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死刑立法改革与国家改革开放的总体进程相伴相随。在经历了死刑立法的起步、扩张和逐步限制等不同阶段之后,通过对死刑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执行方式、罪名等多方面的严格立法限制,我国死刑立法的科学性、正当性和人道性程度不断提升,死刑立法改革的成效显著。未来,我国应当积极确立“全面废止死刑”的政策终极目标,采取渐进式的实践性改革路径,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少死刑适用,严格死刑立法直至最终全面废止死刑。  相似文献   

11.
民意是社会多数公众的意见和看法。任何一个民主国家都应尊重民意。但是,民意往往是善变的和非理性的,因此并不总是具有正义性。我们不能一味地盲从民意,而是在尊重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地引导。在我国,主流民意支持死刑,我们有必要通过死刑启蒙教育、推进司法公开、改革刑罚制度等一系列措施,使广大民众了解死刑、知晓利弊,从而在客观上做出理性的判断,以便推动死刑废除的进程。  相似文献   

12.
民意在死刑案件审判中的实际作用逐渐受到关注,然而目前的研究集中在对民意本身的分析与批判,忽视了中国语境下民意的独特内涵与影响,在消除民意对死刑案件审判不合理影响的手段上缺乏可操作性。在中国语境下,民意与死刑案件审判处于互动关系之中,其产生、作用和影响与西方语境下的民意有很大的区别。民意既有有益的一面,也存在负面影响,严格遵循司法程序应该是引导民意的最佳途径。  相似文献   

13.
死刑的存与废的问题两百年来一直是西方刑法学界探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死刑的缘起与进化以及死刑废止论渊源的考察,从死刑是否必要和死刑是否正义的角度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作了若干探讨,最后,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对死刑的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4.
民意虽然是当前死刑控制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应当考虑的因素,但不应当夸大民意对于死刑罪名减少和死刑废除的阻碍作用。在客观认识民意对死刑控制政策影响力的同时,通过变更刑法条文表述、公布死刑判决数和执行数、重视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以及提倡死刑改革的多元化参与等措施正确引导民意,将会有利于我国死刑控制政策的实施。  相似文献   

15.
死刑问题是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结构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伴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13种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贪贿罪死刑存废问题再次被置于风口浪尖。贪贿罪配置死刑不符合刑罚理念,是一种扭曲的民意观,更难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规,因此,对这一敏感和棘手之议题,贪贿罪的死刑废除即可提上议事日程。  相似文献   

16.
赵秉志 《南都学坛》2013,33(3):68-75
晚近30余年来中国大陆死刑制度历经初步限制、膨胀扩张和重新限制三个演进阶段,并以限制和减少死刑为主线,呈现出逐步废止死刑的渐进模式,其中各种主客观因素交相影响、制约,但始终坚持立法改革与司法改革并进且以司法改革为主的路径。未来中国大陆死刑制度演进与改革将继续延续该趋势,死刑适用的对象将进一步限缩,死刑罪名的数量将进一步减少,长期自由刑将逐步取代死刑,死刑的程序控制将更为严格,死刑的执行数量将进一步减少并逐步公开。  相似文献   

17.
从死刑量刑和判罚来看,明确死刑的动议和提高死刑之适用标准为限制死刑之必须:一是确立"无死刑主张不裁判"之原则,明确只有公诉机关提出适用死刑或执行死缓之主张请求,法院方可进行死刑适用的裁判;二是实行死刑案件两次开庭之特别审理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死刑动议权,由其在开庭前或法庭审理时以起诉书的方式提出,并相应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因此建议在立法中加入"没有公诉方死刑之请求,法院不得适用死刑裁判"之条款.  相似文献   

18.
中国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然而,限制或废除死刑,早已是世界性的刑事立法趋势.就法学知识而言,死刑存废问题已被刑法哲学和犯罪学所穷尽;中国的死刑限制论和废止论对刑事立法也并未产生实效.死刑的学术研究已步入僵局.单纯研究死刑的立法技术特征,尚不为学界所充分重视.事实上,中国的死刑立法技术特征十分明显.研究死刑的立法技术特征,可以开拓学术研究视域,深入探知立法精神,为改善立法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19.
论废除我国贪污贿赂型犯罪中的死刑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死刑由于与现代刑罚旨趣格格不入,因而废除的呼声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响应。贪污贿赂罪中的死刑同样在四个方面显示了其不合理性: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不符合谦抑性思想、违背罪刑均衡原则、不利于国际司法协助。相较于国事犯罪、军事犯罪和暴力犯罪,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无疑是较小的,因而在这一领域率先废除死刑无疑是阻力最小且最符合国际趋势的。应当承认的是,在贪污贿赂罪中废止死刑是较为敏感和棘手的,因而我们可以由易到难,从犯罪主体入手,先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再过渡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自由型和财产刑。  相似文献   

20.
构建完善的军事法体系是实现军事法治的必要前提。我国军事刑法长期未获得修订和完善,其中的军事死刑数量过多,虚置严重,已成为我国死刑改革需要面对的重点问题。各国军事刑法废除死刑的趋势表明,即使军事犯罪有特殊危害,但军事死刑也已经失去正当化根据。废止军事死刑符合法治的基本理念,适应刑法的人道主义要求,与军法从严的原则并不矛盾。未来我国应依照从平时到战时、从非暴力到暴力、从无直接被害人到有直接被害人犯罪的顺序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军事死刑的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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