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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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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界定始终存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争论 ,众说纷坛 ,莫衷一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由于立法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同时 ,又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 ,因此 ,大多学者理所当然地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这是值得探讨的———关键是要揭示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特征。本文在比较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本质特征的基础上 ,进而探讨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2.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是政府采购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争议颇多,其中,最具意义的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文章在否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简单论断基础上,接受一种宽泛的行政合同的概念,论证政府采购合同的公法因素,认定政府采购合同为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3.
关于PPP协议的法律性质,当前学界主要有行政合同、民事合同和混合性质合同之争.对于PPP协议法律性质的讨论应该按照PPP协议法律文本体系的分类分别予以认定.在2015年5月1日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政府特许经营权协议定性为行政合同的情形下,应避免以特许经营权协议代替PPP协议,应该将PPP协议认定为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属性的混合性质合同.PPP协议法律性质的认定对于当事人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具有现实性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中国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海洋主管机关以所有权人的代理人身份和海域使用权人之间订立的出让合同,无论是定性为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都要维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对等与平衡。从解释论上讲,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上没有法国法上那一套行政合同的利益平衡机制,如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为“行政合同”,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释为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合同是行政权扩张和现代公共行政兴起的结果。行政合同在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性与契约性、公法性与私法性、行政性与民事性的结合,在法律适用上则表现为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混合适用与选择适用。解决好行政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既要遵循行政法、民法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全面适用行政实体法与程序法,准确适用行政诉讼法,恰当援用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也要采用类推方法适用法律,进而使行政合同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解决。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正发挥着独特的魅力。然而 ,行政合同既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 ,也不同于单纯的行政命令手段 ,它的性质应该介于二者之间。可是长期以来 ,我们并不很清楚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 ,于是 ,有人把它等同于民事合同使用 ,有人把它等同于行政命令使用 ,失去了行政合同应有的魅力。本文即试图探讨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 ,从而概括出它的概念 ,以更好的指导现实生活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兴旺,土地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正逐步体现出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保障这种宝贵资源的正常流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的性质作明确认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行政行为说、行政合同说、经济法律行为说、民事法律行为说.由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认定上认识不一,导致了法律实践上的诸多混乱,如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则混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命令色彩过于浓重;受让方权益不受尊重;出让方有职权没有得到充分而适当地行使等.本文立足于论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性质,希望借此厘清此类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  相似文献   

8.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权力行政行为,还是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强权力行为,还是弱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行政合同本身较为复杂,如果时其只在某一层面或者某个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很难全面认识和把握其本质。为了全面、深入地揭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从不同的角度时之加以解析。基于此,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界定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时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  相似文献   

9.
法学界对科研项目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民事合同说与行政合同说两种。合同性质决定实体规范的适用及司法救济途径的选择, 因此,明确其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并援引德国双阶理论认为,我国应将科研项目合同界定为私法契约,以便有效促进科研经费改革、保障科研自由。  相似文献   

10.
行政调解协议长期效力不明,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明确了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解决了长期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但同时也带来新的弊端。明确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统一行政调解的程序,严格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条件,处理好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行政调解协议被确认为民事合同性质后所带来的弊端。  相似文献   

11.
在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公权力的行使,现代法治社会需要对公权力的行使实行司法审查,以保证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司法审查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更有待我国行政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2.
清末法制变革使我国契约法制面貌发生了很大的改观 ,主要体现于民律草案之中 ;北洋政府时期所完成的第二次民律草案 ,从其内容上看 ,有关契约法的规定更为科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民法典中对契约的规定较之前两部草案则有较大变动 ,主要体现在体例的变化以及注重社会公益等方面。考察近代中国契约法制的发展轨迹 ,对于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 ,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政府作为购买主体利用财政资金,采取市场化、契约化方式向购买对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合同。这种行政合同具有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特征,由此决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应规定时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缔结合同,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应受限制;当事人履行合同,须本人履行,并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购买主体享有指导、监督管理权;当事人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必须是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但遭遇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须购买主体的认可。  相似文献   

14.
"签字或盖章"是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取信制度,该制度未区分自然人和法人而一体规制,在实践中产生了有悖公平的不良后果。本文立基于法律史和比较法的角度,对书面合同取信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结了我国古代和国外书面合同的取信制度,在此基础上评价了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文认为,私章自身的内在局限及签名取信的多维优势,决定了签名取代私章的必然;我国合同法应该明确规定,自然人主体书面契约的取信方式只能是签名。  相似文献   

15.
《合同法》总则在合同的定义、合同法上的诚信原则、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免除的性质、实际违约的界定、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以及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这八个问题的规定上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瑕疵。这些瑕疵表现为或与法理有悖,或与生活相违,或用语不够规范,或逻辑不够严密,诸如此类,不一而足。为了使《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更加科学,应当本着遵循法理、尊重生活的精神,并兼顾逻辑严密、用语规范等要求对相关的八个条文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16.
在阐述保险合同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保赔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具体分析,得出了保赔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保险合同的结论。最后论述了保赔保险合同同时还具有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  相似文献   

17.
关于促销赠物的法律性质问题,主要有契约说和单独行为说两种观点,契约说将促销赠物定位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有利于交易安全和维护商家与顾客双方的合法权益,契约说又存在两种分歧,一是认为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一是认为是实践合同,综观《合同法》第十一章之规定,促销赠物合同为诺成合同更符合立法原意,为此,作为赠与人的商家,在发出购物赠物要约后,一旦顾客购买了符合商家要求的商品,合同即成立,商家必须承担按合同约定给付赠物的义务以及对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而受赠人无任何合同义务,同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商家享有撤销权。  相似文献   

18.
政府违约责任兼具权力因素和契约精神,从而决定了其特殊性.一些民法学者认为根据现有规定政府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所以其性质理应为民事责任;而行政法学者却认为政府作为最为重要的行政主体,其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及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也当然是行政责任.以上两种说法都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忽视了政府违约责任所具有的公私兼容的性质,都没有反映问题的实质.只有体现公私交融性的经济法才能为政府违约责任提供正确的法域归属,政府违约责任的经济法属性是其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前提.  相似文献   

19.
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规制的再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的法理基础在于其对于契约自由的挑战.关于《合同法》与《合同法解释(二)》对格式条款的规定,一经诞生便引来许多学者的争议,可谓是“尽是批评之言而鲜有赞美之意”.批判格式条款相关法律规定的论点集中在其法律条文之间的用词表述含糊不清和效力形态判断依据扑朔迷离以及法律规定之间互相冲突或者重叠等几个方面.因此,本文拟以《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第10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学理研究对于它们各自的含义与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厘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20.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了社会各界激烈的争论。从应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避行为中发现,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价值取向脱离转型期的国情,法律规范设计不尽科学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等不足,致使其难以有效规制和应对其规避行为。为克服这一缺陷,减少规避行为发生,我国《劳动合同法》应适度放松解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完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范体系和健全规避行为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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