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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生态补偿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及缺乏市场化机制等问题。建议生态补偿立法应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采取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江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现状分析,针对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补偿范围比较狭窄和补偿资金投入不足,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提出若干建议:按森林生态区位和生态功能合理布局补偿范围;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补偿资金来源;规范运作补偿资金,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3.
论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偿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根据可持续经营的理念,森林资源在发挥三大效益的过程中,其价值消耗应该得到补偿,提供生态服务是森林资源的重要功能之一,森林生态价值补偿就是解决森林生态功能再生产的价值补偿问题。补偿主体、补偿对象和补偿标准及资金筹措都是建立森林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时应予充分考虑的因素。进一步明晰生态公益林产权是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前提和基础,促进生态公益林的扩大和恢复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根本目的,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监管则是程序层面的保障条件。  相似文献   

4.
海洋生态补偿作为调节海洋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体系、利益相关者界定、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资金筹集方式、补偿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各效力层次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体系,建立和完善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确立多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标准评估制度、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制度、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相关管理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在深入探索宁夏森林生态补偿实践历程的基础上,针对多元化补偿方式尚未形成、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资金来源少、生态补偿管理部门职责交叉重复,以及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提出建立体制机制、制定系统的政策措施、完善法制保障体系、建立多元支付方式、提高公众生态保护意识等对策建议,为构建宁夏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和推动美丽新宁夏及西部地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6.
国际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创新的比较与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系统地介绍和比较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在森林生态补偿方面的制度创新活动,并积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中国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存在补偿责任承担公平性不足、补偿主体过于单一、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时象范围不够宽泛、补偿资金溃乏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建议中国政府:重新设计补偿制度,以受益者承担原则打破公共责任原则,确保补偿责任公平分担;以政府补偿为主,以市场补偿为辅,改变补偿主体单一现状;在明确林权的同时,考虑增加对其他国有公益林乃至私有林的补偿;采取成本补偿与机会成本补偿相结合原则,提高补偿标准并实施有差别补偿;通过开征生态税、设立风险准备金、实施碳汇交易和开通生态交易服务市场等,以获得稳定的补偿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7.
油气资源开发过程扰动资源开采地的原始地质地貌和水文情况,成为影响油气产区生态环境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我国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健全、补偿主体界定不清、补偿客体未统一、补偿标准有局限、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受限等问题。为此,可以通过完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从补偿给付主体和补偿接受主体以及补偿实施主体三方面明确补偿主体、确认补偿客体为水土环境生态利益、依据油田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面积折损的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计算补偿标准、拓宽补偿途径等措施,进一步优化我国的油气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改善农业生产环境,也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然而,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却存在立法系统性不强、执法操作过于僵硬、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等问题。在分析我国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必要性和介绍国外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完善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构筑农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多重主体(执行主体、补偿主体、受偿主体、监督主体);明确农业生态补偿的具体操作细则(优化补偿标准、具体补偿对象、完善补偿方式、扩充补偿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9.
在江苏平原林业生态建设模式描述的基础上,提出了绿色江苏建设中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对森林生态补偿的方式、对象和标准进行了设计。并根据生态作用的不同,从资金来源、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内容等方面,针对江苏林业建设的不同模式构建了不同的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10.
构建江苏沿海防护林补偿制度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分析建立江苏沿海防护林补偿制度的意义和理论依据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江苏沿海防护林补偿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并从补偿的主体、补偿的对象、补偿的标准以及补偿的途径等方面建立了江苏省沿海防护林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提出政府是最主要的补偿主体,补偿的对象主要是林农和林场的专职护林员,以及一些因保护沿海防护林而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投入的成本、建设和保护海防林的机会成本等诸多因素,以构建一个以政府主导、市场推进为补偿途径的可行的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1.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对我国西北生态脆弱区森林生态补偿政策实践实证调研的结果显示,现行政策存在补偿标准、补偿期限、补偿资金、政策监管评估、配套保障政策等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构建统一、协调的西北生态脆弱区森林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其制度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在生态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生态补偿的基本制度;完善《森林法》中关于森林生态补偿的原则性规定;适时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制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西北各省(区)依据具体的省情、林情完善本地区森林生态补偿的地方性立法。  相似文献   

13.
海洋生态补偿的法律内涵及制度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调整在实施海洋生态补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组合。任何忽视海洋生态本身的价值及其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的海洋生态补偿制度都不具有持久生命力。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设定的最终目的应是为了保护或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或生态价值。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必须在明确其法律内涵,了解其立法、司法及执法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上,围绕补偿法律关系主体、补偿形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等要素展开。  相似文献   

14.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于提高森林生态建设者与维护者的积极性,维护林地所有者合法的经济利益具有促进作用,能够协调"绿水青山"保护者与"金山银山"受益者之间公平性.综合梳理了国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机制,包括补偿范围、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的研究进展,总结了森林生态系统效益的测算方法,包括物质量评价法、价值量评价法、能值分析法和生态模型法的特点和应用研究进展,论述了补偿标准测算依据的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以及近年国外森林生态服务付费的起源、研究重点、进展及多个国家森林生态服务付费的机制.最后针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一方面需要通过市场化的多种途径来拓宽资金来源,科学评估森林生态效益;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实现有差异的补偿等级或补偿区间.  相似文献   

15.
西藏自治区被列为全国重要的草原生态保护地区,由此必然产生其提供草原生态保护服务的义务及取得相应草原生态保护补助的权利。分析西藏自治区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发现相关生态补偿法律缺失、补偿主体限定过窄、补偿标准低、补偿形式单一、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完善生态补偿法律及制度体系、拓宽补偿主体范围、提高及明确补偿标准、完善生态补偿监管制度等措施。  相似文献   

16.
宁夏森林生态补偿的法律依据较为单一,立法层级较低,在补偿分配机制、分类补偿机制等方面相对不足,这在实践中不利于森林生态补偿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因此,宁夏应将公益林管护和生态补偿结合起来,实行统一立法,明确补偿分配机制,考虑权属关系、生态因素建构分门别类的补偿机制,形成符合宁夏实际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7.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是实现森林生态价值,发挥森林作为生态环境建设主体作用的必然选择。 我国的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政策调整到国家立法调整以及地方立法试点的渐进过程。但相关的政策法律机制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合理设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的投入与利益保障机制,是关系到能否全面推进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关键。该文通过分析现有公益林补偿政策立法的现状,结合广东的相关实践情况,提出我国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法律制度的创新设计思路。  相似文献   

18.
2004年财政部正式建立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新阶段。全国各地相继出台了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办法。北京市在2004年底开始实施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从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政策实施现状出发,在对涉及生态林补偿政策8个区(县)的农户进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运用回归方法分析并评价了生态林补偿政策对农民收入的影响,并据此从提高补偿标准、健全护林员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合理配置生态公益林管护人员及提高生态公益林管护队伍素质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及其配套措施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9.
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与难点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体系建设滞后;补偿机制不灵活,补偿标准偏低;投资主体单一,后劲不足;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过于单一等。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同时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20.
论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保证京津冀地区的公平发展,应建立区际生态补偿制度以弥补冀上游地区为保障京津发展而遭受的损失。构建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制度需在遵循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及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区际生态补偿经验,正确界定补偿主体、受偿主体,采用公共财政支付、设立区际生态补偿金、建立政府引导下市场交易机制、实施异地开发、开展技术援助等多种补偿形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京津冀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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