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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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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丁丁伤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办法》)和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对于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原仓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所涉及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都没作出规定。《办法》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绒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相似文献   

2.
2月20日至23日我省在成都召开研讨会,学习讨论了国务院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两个实施办法,针对四川省情认真探讨了如何选择实施办法的思路和意见。一、两个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一)实施办法之一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1)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的比例。职工按不低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帐户养老保险费的50%。(2)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各地应按照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测定长期的统筹费率。(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3.
咨询台     
企业可以不为"停薪留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吗?"停薪留职"期间的职工与原单位仍然保持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停薪留职"为由,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不对的。所谓"停薪留职",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的中止。所谓劳动合同的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暂时停止履行,对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劳动法》未作出规定。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停薪留职"的规定,原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理由是:  相似文献   

4.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现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一、参保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含本金和利息。原停保人员续保时,应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机构改革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从分流到参保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2002]1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川劳社办[2004]36号文件规定,参保职工从2002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此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个…  相似文献   

5.
咨询台:我是一名企业工伤职工,2003年底被鉴定为伤残四线,2004年1月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津贴,时年51岁。目前我所在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关闭.企业打算把未到退休年龄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按退休人员处理。请问,企业这样做是否会损害我们工伤职工的利益.符不符合政策规定?  相似文献   

6.
17.国有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怎样计算?国有企业职工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1〕142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单位和个人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现象。  相似文献   

8.
工作动态     
成都市重视做好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为切实维护下岗职工的养老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做好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成都市在今年出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改制、重组、依法破产以及职工分流时,对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以后离开企业的人员,企业或职工须用安置费为职工一次性缴纳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3年满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职工成为城镇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主或职工、个体工商户主或帮工后,按《成都市城镇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基本  相似文献   

9.
栾居沪 《中国劳动》2006,(11):27-28
本刊第6期刊登了童韶琴《论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一文,读后很受启发,但文中的观点有商榷之处。笔者认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应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保护,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33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  相似文献   

10.
咨询台: 我向贵刊咨询一问题。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在企业未改制前如患有癌症等疾病,可以申请办理因病退休:企业改制后职工下岗变为了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也患上癌症等病,是否可以申请办理病退?  相似文献   

11.
人们把职工养老保险费称作"养命钱",意指这笔钱是职工年老退休后用来"养命"的,以"养命"言其事关重大.要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拿到"养命钱",除了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劳动保障部门努力之外,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参保企业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谚云"众人拾柴火焰高",征缴率越高,覆盖面越大,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也就越强,退休人员的"养命钱"就越有保障.  相似文献   

12.
随着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养老保险缴费金额也不断提高,造成部分下岗职工缴费困难,尤其是距法定退休5年内下岗职工,就业压力大、家庭负担重、生活相对困难,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为使这部分群众能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按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政府出台了助保贷款缴费政策,尤其是政府贴息贷款缴费,以此来帮助生活困难群体解决养老问题。  相似文献   

13.
笔者因工作的原因,遇到以下两类案例(两类就不是个别),感到困惑。现叙述如下,希望能得到同行们的指导。案例一某公司一老总,于1993年到达退休年龄60岁。上级主管单位认为该老总能干,公司还离不开他,未按时向审批退休的机关报送其退休的申请。该老总继续工作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03年。2003年,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了该老总的退休。社保经办机构在计算其待遇时认为:因为该参保职工10年前就应当退休,因此,第一,1993年至2003年多缴纳的10年养老保险费,不能计算缴费工龄;第二,待遇计算涉及到的有关数据,要退回到10年前的数据为基数,即按照到达退…  相似文献   

14.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伊始,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和职工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养老保险费。其特点是:养老保险负担为代际转嫁,即由在职职工负担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提取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和比例逐年变化;不考虑储备,费率较低,易于建立制度。但这一模式没有明确政府的责任,仅仅依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  相似文献   

15.
问:企业改制、改组时,企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由谁承担?答:企业改制、改组,应从改制、改组时的资产收入中优先足额补缴原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未补够的部分,由继续经营者或接收者承担足额补缴责任。问:调动工作的企业职工按何口径作缴费工资基数?答: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问:职工劳动教养期间,养老保险怎样处理?答:职工被劳动教养期间,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帐户储存额按规定不间断计息。劳教期满后,原有的缴费年限和继续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问: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什么口径计算利息?  相似文献   

16.
何斌 《中国劳动》2014,(4):46-47
<正>案情简介江苏某公司为其职工参加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2013年3月以后,公司因经营困难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7月份,职工张某因工受伤并认定为工伤。9月,张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了3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相似文献   

17.
一、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国家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一个时期以来,企业补充养老保  相似文献   

18.
有问有答     
本栏目部分问答来自各地作者的来稿。由于劳动保障立法各地的一些实施细则规定不尽相同,仅供参考。问:张某于2006年2月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双方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一份,期限至2007年10月9日,月工资600元,公司为张某参加了养老保险(缴纳了2006年10月至2007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劳动合同到期后张某继续在公司上班,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28日,公司向张某发出书面《通知》称,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相似文献   

19.
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合理期间,在实务中称为社会保险"空窗期",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发生工伤、疾病等风险,相关后果由谁承担?现行法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保险待遇的条件之一:被保险人参保并缴纳保险费。然而,社会保险关系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依法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其产生时点是劳动关系成立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保险费缴纳义务也产生于此时,同样,保险人的保险给予义务亦应开始于该时点。即使保险登记并未完成,保险费缴纳义务并未履行,劳动者发生工伤等风险事故的,保险经办机构也具有保险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20.
有问必答     
正1.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半年前,我因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而导致工伤后,公司一再拒绝承担任何责任。当我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工伤待遇时,也遭到拒绝,而公司虽然为我办理过工伤保险,但在两年前便已经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一直拖欠工伤保险费至今,当属"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列,故我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担责。请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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