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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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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外刑法上的背信犯罪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背信犯罪原是德日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在我国的新刑法中,虽然没有设立普通背信罪,但却有特别的背信犯罪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行刑法对背信犯罪的规定是采用一种列举的方式。这样一种方式虽然有其弊端,但却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彻底贯彻。不过,对于大量的发生在私营组织内部的相应背信行为,我国刑法由于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显得无能为力,我们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通过列举的方式在刑法上增加一些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背信罪的产生与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市场经济的发达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都明文规定有背信罪.目前的中国社会仍处于转型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背信罪是完善刑事立法的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3.
以法律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护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必要的。我国现有刑法尚无具体条文规定雇员侵犯私有业主财产行为的刑法处罚,国外用侵占罪、背信罪、盗用罪来保护私有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相似文献   

4.
内地刑法将犯罪未遂作为一种犯罪停止形态,香港刑法则视未遂罪为“不完整的犯罪”。在犯罪未遂的构成上,内地刑法注重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香港刑法惩罚未遂罪的根据在于犯罪企图。从犯罪未遂的认定来看,内地刑法综合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香港刑法则有不同的标准。就犯罪未遂的处罚而言,无论在处罚范围还是处罚程度上,香港刑法都要严于内地刑法。  相似文献   

5.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均对犯罪预备或预备行为作了决定,但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原则,后者的规定更为可取。关于犯罪未遂,内地刑法的规定属于法国刑法的模式,澳门刑法的规定则属于德国刑法的模式,后者用“犯罪未至既遂”表示犯罪的未完成,值得内地刑法借鉴。关于犯罪中止,内地刑法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澳门刑法规定“不予处罚”。由于犯罪中止的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用统一的模式来解,所以内地刑法的规定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6.
新刑法颁布以来,计算机犯罪刑法罪名备受人们关注,也存有不少争议.计算机犯罪不但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现象,而且可以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计算机犯罪相关刑法罪名.我国新刑法仅为计算机犯罪设定了两个罪名,这与当前计算机犯罪形势相比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为此,计算机犯罪刑事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随着我国刑法在惩治腐败犯罪领域的规定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的规定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接轨情况也应当引起重视。通过对公约规定和我国刑法反腐败犯罪规定发展历程的分析研究,得出我国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对死刑的规定尚未实现与公约的接轨,并根据现实需求对我国刑法在反腐败犯罪领域未来的发展、完善,提出将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公约规定统一、平衡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刑法规定、适时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在腐败犯罪领域的适用等建议。  相似文献   

8.
当前中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关口,环境犯罪问题尤为突出。在风险社会下,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立法仍然没有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束缚,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存在着诸多的瑕疵。为应对风险社会带来的新挑战,我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实现由结果本位向规范本位的适度转向,由此,刑法应当适度调适犯罪圈的大小、建构双向的责任推定原则以及改革和创新刑罚制度,以充分实现环境刑法与风险社会的衔接。  相似文献   

9.
中国刑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概念入手,探讨新时期下我国刑法的犯罪化的任务和非犯罪化的使命,指出未来刑法将循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双向思路进行.  相似文献   

10.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逐渐从现实生活蔓延到网络虚拟空间,呈现网络化趋势。这使得传统刑法的调整显得捉襟见肘,从而对传统刑法提出了严峻挑战。为了有效遏制知识产权犯罪的网络化趋势,刑法必须与时俱进,正视刑法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之不足,根据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自身的特点,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规制体系,合理防控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化趋势,以维护网络安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相似文献   

11.
关于犯罪的本质,义务违反说违反近代以来各国宪法所坚持的人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要求,是一种以维护专制统治为目的的国家主义或者权威主义刑法理论;文化规范违反说无法说明行政犯的违法实质,导致犯罪的成立范围过于狭窄;伦理规范违反说违背行为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刑法手段强制人们实施合乎道德要求的行为,过分限制个人自由,使刑法陷入思想刑法或者心情刑法;法规范违反说在判断是否违法时考察行为人的心情,混淆违法判断与责任判断;导致对立法的盲目服从,难以起到法益侵害说所具有的批判作用。应当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义务违反或者规范违反。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与法益保护的早期化,不能改变法益侵害的犯罪本质。  相似文献   

12.
维权过度本质上是一种认识错误,维权过度对超过索赔限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心理。维权过度因为是疏忽大意的过错心理,而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维权过度不能构成犯罪。设套约谈消费者涉嫌诬告陷害罪,为虎作伥的公职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对从事生产销售的商家实行社会监督、打假维权具有法律依据,应当褒奖和支持他们的为民请命,而不应妖魔化其促进社会公益的见义勇为。  相似文献   

13.
现有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重刑罚轻预防、重刑法而轻其他治理手段的不足,而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则兼具预防和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功能。私法语境下的信托法具有权利分割和财产独立的基本理念,其为反贪污贿赂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本逻辑范式。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公职人员财产信托制度,需要在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协调与党规党纪、部门规章和刑法等规范之间的衔接关系,形成层次分明、分工协作、预防优先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政策体系。  相似文献   

14.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它的本质在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诈骗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欺诈,非法占有不等于不法所有。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关键在于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行为人收受对方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或者构成侵占罪,但在对方给付财物之前,即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了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同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者诈骗犯罪。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行为的区别在于骗取财物是否数额较大,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占有他人财物之前还是之后。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罪数形态及其处罚原则的理解,是关系到适用刑法保护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知识产权犯罪与其他犯罪之间产生竞合关系、牵连关系时,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原则以及“轻法的封锁作用”理论,以期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实保护知识产权制度。  相似文献   

16.
产权是信用存在的前提,产权明晰有强化信用的作用,而良好的信用对产权也有维护作用.内生信用的实质是契约的自我实施,互惠互利、相互约束以及关系契约是信用内生的重要条件.外生信用依靠第三方约束来实现.非正式的第三方约束依靠信息传播实现治理,而正式的第三方约束则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契约的实施.公平公正是对第三方约束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7.
农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流转作为我国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制度创新, 在实践中, 还存在着诸如产权主体模糊、信托财产界定不清、多重委托人主体结构和监管缺失等问题, 特别是地方政府信用的介入, 行政干预的加强, 不仅阻碍了原生性的农地经营主体的发展, 而且存在涉嫌挤压农民利益的问题, 带来农村社会治理的不确定性风险。因此, 应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流转的相关立法, 为构建产权清晰、流转有序、监管适度的农地集合信托流转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这对我国农地经营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知识产权犯罪中,犯罪数额对定罪量刑至关重要。认定数额的标准可分为: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涉案物品数量、损失数额等。现有法律与司法解释未明确损失数额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犯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完善犯罪数额认定标准,可增加“权利人经济损失”、“侵权品的制售数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相似文献   

19.
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具有极高的定性价值。权利受侵害人获得的救济权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两个层面,不能以实体性权利否定程序性权利。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使用的“威胁”、“要挟”方法,应当予以合法性审查并符合明确的法律标准,同时,防止把民事“胁迫”升格为刑事犯罪的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有其规定的识别价值,具有排斥“凭空地”索要他人财物之外的索要财物行为入罪的规范意义。一个以获取财产为目的的行为,其性质应当由是否具有合法性根据来决定而不是由数额是否合理来决定,数额只能影响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20.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的核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方)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被授权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之间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即出资关系和授权关系。而授权关系是一个模糊的概念,通过与代理、信托制度的比较分析,明确了授权关系的实质是信托法律关系。明确这一法律关系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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