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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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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认识不统一,出现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误用和滥用.因此,有必要厘清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关疑难问题,系统构建中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保护 "信赖利益"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违反"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的疤嵋"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对象;"信赖利益损失"大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2.
通过附随义务理论的发展,实现合同责任主观范围或客观范围的扩张,乃是合同法实现现代社会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德国“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就是以附随义务为媒介,将第三人纳入合同责任的保护之下,是合同责任主观范围扩张的典型制度。其法理基础在于,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债务人对与债权人有密切关系的特定第三人应负必要的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通过附随义务扩大合同责任,体现了在现代社会中信赖关系的增强以及法律对信赖利益的日益重视,是合同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  相似文献   

3.
信赖利益的理论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延伸出来的信赖利益关系。在合同责任中,当事人请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类型不仅有"合同未成立型"、"合同无效型",依信赖理论原理应有"合同有效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损害赔偿有区别也有联系,在合同有效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交叉重合,应厘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应以履行利益限制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在一定情况下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也可以同时赔偿;信赖利益可以包括非财产上的损害。  相似文献   

4.
保护合同信赖利益历来为法律所重视,在大陆法系国家,它是通过对缔约过失者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实现的,而英美法系则是建立在"允诺禁反言"规则之上的,两大法系就此问题的着眼点及在信赖利益本身所属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必要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种制度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42条等规定了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磋商义务或恶意中断磋商的责任问题.比较法上的发展表明,肯定恶意中断磋商的责任,已成为越来越多的立法选择.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3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一规定,也为中断磋商行为纳入缔约过失责任范畴提供了解释上的可能性;法院实践中亦有类似案例肯定了此等情形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不当中断磋商责任时,应保持谨慎之原则,以免对意思自治这一民法私法自治工具构成威胁;是否违反诚信和是否产生了合理信赖是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恶意中断磋商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信赖利益之赔偿,但在某些情形亦可以将履行利益赔偿涵盖在内.但其决定性的因素并不是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之区分,而是是否存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其与违约责任不同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为依据,其责任性质具有法定性,责任形式以赔偿损失为主且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合同法调整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从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出发,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特征、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及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上过失责任属于合同前责任,该责任既不同于侵权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上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而非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上已有一些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不尽完善。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不但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明文,并且将该责任的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扩展至订立合同阶段,这种做法既弥补了合同法及侵权行为法功能上的缺陷,又为缔约当事人提供了周全的法律保护,这无疑是我国合同立法上…  相似文献   

8.
缔约过失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缔约过失责任是起源于罗马法的一项独立的债权制度 ,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 ,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为限 ,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 ,旨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前契约义务的漏洞 ,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 ,保障交易安全 ,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维持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9.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赔偿范围问题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基本界定,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相应地,为契合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初衷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了间接利益、非财产上损失以及第三人等损失,但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相似文献   

10.
除《合同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一房数卖的数个买卖合同都属于有效的债权债务合同,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出卖人可以选择其中某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而移转房屋所有权。买受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形选择请求撤销合同、请求出卖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或请求解除合同、赔偿信赖利益损失等。按信赖利益原则来赔偿买受人的损失,能较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抑制一房数卖行为。  相似文献   

11.
在先履行方利益保护问题历来是双务合同中的一个大问题。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与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在保护双务合同在先履行方利益方面各有优缺点。我国《合同法》同时移植两种制度的做法是立法模式上的一个伟大创新,具有无比的优越性。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性,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在先履行方利益保护机制也还存在某些明显的缺陷,需要适时的修正与完善。  相似文献   

12.
《劳动合同法》从立法之初,其立法宗旨就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主要集中在立法根据以及"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等问题上。应从倾斜保护的角度认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即《劳动合同法》既不是"单保护",也不是"双保护",而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兼顾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论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赖保护原则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有丰富的内容,成为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顺应宪政建设的需要和实质法治的发展潮流,我国应当在制定并实施蕴含信赖保护精神的<行政许可法>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信赖保护原则理论研究,并将其落实为一系列可以具体适用的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传统的合同法理论在责任承担的问题上只注重保护合同从生效到履行阶段 ,即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忽视了合同尚未成立或无效时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给对方带来损失时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为了更加全面和公正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需要有一种新的责任形态来追究有过错方的责任 ,新《合同法》的第二章将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即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从而确立了我国合同法上的这一制度 ,弥补了合同法学理论的不足 ,这是新合同法的贡献。  相似文献   

15.
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是现代法治国理论的产物,它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适用,它体现了现代法治国家的一种人文精神。信赖保护原则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权衡和比较,通过对它们的比较,选择适合的方式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16.
传统外观主义对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存在局限,应采用大陆法模式,以缔约过失责任为中心,采取过错责任为原则和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二元归责原则,取消期待利益的赔偿限制,适用相当因果关系、可预见规则、过失相抵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17.
新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对违约行为及其责任进行了更合理的构架。统一合同法设定的违约行为有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履行不当(不适当履行)和加害给付等四种违约形式。其中,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是过去合同法普遍采用并为人们普遍认同的两种形式,而先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中的加害给付则是对英美法的大胆借鉴。在违约责任方面,统一合同法基本上吸收了过去合同法所采用的违约责任形式,其设定的违约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但与过去的合同法相比,仍有较大的不同。  相似文献   

18.
信赖利益的保护有赖于法律在实体和程序上作出规定。我国刚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只作出了实体上的规定来保护信赖利益,而忽略了程序上的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更不符合程序正义理论。故对《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撤销程序缺位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能有助于更好地完善我国信赖保护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9.
耶林最早建立缔约过失理论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当一方当事人撤销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导致的错误意思表示时却不需要赔偿对方损失的不公平问题,经过对罗马买卖法的仔细研究,耶林将合同法中的过错扩展到了合同没有成立之前,为当事人的信赖提供保护,从而构建起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20.
关淑芳 《南都学坛》2010,30(1):108-110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合同法协调的各种利益关系中最为重要的一类。在交易关系发展的不同阶段,主要会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履行利益、可得利益以及固有利益等不同的利益类型。在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的规定中,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它们分别服务于不同的救济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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